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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新總部大樓 麗寶19億得標
台灣金服昨第4次拍賣位於內湖雅新總部大樓,地坪1685坪,總樓地板面積含車位7234坪,底價17.41億元,共有2組人馬搶標,最後由麗寶建設以19.16億元得標,換算每坪113.7萬元,溢價率為10%。
台灣房屋智庫經理劉志雄分析,內科地區以西湖段行情最好,之後依序為文德段、舊宗段,根據統計,內湖舊宗段土地交易價格漲幅驚人,民國96年7月好樂迪出售內湖舊宗段土地,土地面積1862.71坪,總價8億7547萬元,換算每坪僅47萬元,此次拍賣土地以每坪113.7萬拍出,6年來漲幅141.9%,可見建商相當看好整個大內科的發展,對於內科不動產交易有推升作用。
雅新總部大樓位於新湖三路及行忠路72巷口,屬舊宗段廠辦,地坪1685坪,為地上六層樓、地下三層樓建物,全部樓地板總面積含車位共7234坪,屋齡大約10年。
劉志雄表示,雅新實業2007年爆發財報不實的危機,隨後申請破產重整,2010年雅新實業宣告破產,從2011年以底價22.7億開始第一次拍賣,歷經多次流標才在第4拍拍出。
寬頻房訊指出,此次標價換算每坪土地約113.7萬,符合市場行情,由於內科廠辦市場持續有需求,預計麗寶建設未來以可望對外出租廠辦,或供旗下子公司自用。
本資料由 (公開發行公司) 雅新 公司提供 |
序號 | 3 | 發言日期 | 100/04/15 | 發言時間 | 17:18: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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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人 | 陳本榕 | 發言人職稱 | 總經理 | 發言人電話 | 03-3501010#1070 |
主旨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整字第3號裁定,黃恆俊、莊寶玉 等人聲請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事件,聲請駁回。 | ||||
符合條款 | 第七條第 | 9 | 款 | 事實發生日 | 100/04/15 |
說明 |
1.事實發生日:100/04/15 2.發生緣由:就黃恆俊、莊寶玉、雅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聲請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事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整字第 3號裁 定,聲請駁回。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整字第 3號裁定理由主要旨認為「一、雅新公司前以黃恆俊 為法定代理人,向本院聲請公司重整,經前案公司重整事件裁定進行重整後,歷經 1 年期間,重整計畫仍未能獲得關係人會議可決,且債權人及股東迭為反對重整之表示 ,而復經包括黃恆俊在內之股東聲請終止重整程序,終由本院裁定終止雅新公司重整 程序確定,已見在該事件程序中,包括原擔任雅新公司董事長之聲請人黃恆俊在內, 亦認為雅新公司難循重整程序重建更生,且債權額佔雅新公司對外負債比例逾 50%之 銀行債權人,亦多以表示反對雅新公司進行重整,乃聲請人復此提出重整之聲請,已 難認可取。二、聲請人對於雅新公司將來如何集資、人才募集等無法提出具體之說明 ,所擬定重整計畫之實行,又僅有少數公司、個人表示願投入上述資金入股,且入股 條件不明,資金數額亦不足維持雅新公司營運所需,已見各該重整可行之前提條件不 能具備。三、雅新公司對於該等轉投資公司均已喪失控制權,乃重整計畫擬定可在國 內開發、試產後移轉大陸東莞及蘇州雅新公司生產云云,並仍以可主導上開大陸地區 公司配合生產製作云云立論,益見其計畫,並未切實顯現雅新公司資產變動及可掌握 資源之確實範圍,難謂重整計畫具體可行。四、因雅新公司原來主要業務,乃從事印 刷電路板製造及包括液晶電視、液晶監視器等一般消費性電子產品組裝代工,欲依重 整計畫改投其他產品之生產銷售或代工,其能否成功成整主要關鍵仍在於資金來源、 合作對象、營運所需技術與生產及銷售等人才及現有資產處分運用等項,均有具體可 行並增益各關係人利益之計畫,方有使關係人會議接受重整方案之可能,而聲請人對 此等重要基礎事項,既未有具體可行之規劃,雅新公司之重整自屬難期,如逕予准許 重整,將有害於多數債權人,並無益於雅新公司股東權益,徒使該公司財務持續惡化 ,股東及債權人權利受損,自不能以部分股東或債權人之意見,決定多數關係人之權 益。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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