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2億本票索6千萬 判銀行僅付225萬
【法庭中心、林潔禎╱台北報導】女子張芝菡14年前撿到台新銀行遺失的2億餘元本票,9年後她向台新索討當時《民法》規定最高3成報酬6千萬元。台新拒付天價獎勵金,遭張女提告。最高法院認定,遺失本票經法院公告催示約9個月後仍可領到錢,改用9個月利息的3成計算報酬,判張女可拿到225萬餘元酬金確定。
台新金財務長林維俊昨表示:「尊重法院判決。」昨聯繫不上張芝菡,不知其回應。
判決指出,1999年間張女在北市松江路、南京東路口騎樓,撿到台新銀行人員遺失的台新票券公司本票5張,總面額高達2億餘元,張女隨即打電話通知台新銀行取回。
3成酬金降為1成
9年後,2008年張女才向台新索討,《民法》規定獎勵拾金不昧、拾得物價值最高3成的報酬,也就是6千萬元。台新拒付,遭張女提告討6千萬元。
二審法官認為,本票跟現金不一樣,如果本票沒有人撿到,台新經過大約9個月的法院公告催示程序後,仍能領回2億餘元,因此撿到本票的報酬,應以無法領到錢的9個月期間,所損失的利息來計算,亦即2億元乘以法定年利率5%,再乘上12分之9(9個月),最後乘上3成,等於225萬餘元。
全案上訴後,最高法院昨維持二審判決,仍判台新應給付張女225萬餘元酬金確定。
事實上,《民法》拾金不昧條款近年來屢引發爭議,去年立法院已三讀通過修法,將酬金從原本最高可請求所拾得物品的3成降為1成,但因張女是1999年拾獲、2008年提告,因此適用舊法規定,有權要求台新給付3成酬金。
「地上冒出禮物」
撿到2億元本票可拿到225萬酬金,大學生祐祐說:「以後我要多走路、多低頭,看看有沒有這麼好運。」公務員余小姐則說:「好爽!簡直是地上冒出來的禮物。」
撿到財物索酬金案例
.2013/02/12:廖姓男大生撿到林女手機,索3成報酬3千元,林女付錢取回後,告廖男恐嚇取財但不起訴。
.2011/11:計程車運將「撿到」麝香豬,向飼主要求3成報酬,飼主送月餅當報酬。
.2010/12:潘女撿到李婦裝有2萬1千元的皮包後,要求3成酬金6300元,經《蘋果》揭露後,潘女喊冤說:「錢捐出去了。」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撿到2億本票 銀行判付75萬 | ||||||
2011/06/27 14:26: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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