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言日期 | 2015/08/28 | 發言時間 | 17:37:47 | 事發日期 | 2015/08/28 |
發言人 | 朱正科 | 發言人職稱 | 總經理室特助 | 電話 | 22672346#1301 |
主旨 | 公告本公司負責人及前經理人接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決書乙事。 | ||||
說 明 | |||||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當事人:本公司董事長陳文鏗、前管理部經理朱正科 法院名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相關文書案號:103年度金訴字第12號 2.事實發生日:104/08/28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董事長陳文鏗及前管理部經理朱正科違反證券交易法規定乙案,經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一審判決如下,本公司董事長陳文鏗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前管理 部經理朱正科處有期徒刑玖月,緩刑參年。 4.處理過程:無。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目前本公司財務及業務一切營運正常。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當事人已委任律師處理中。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
老董疑炒股 幃翔精密公司被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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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連結器的上櫃公司幃翔精密公司董事長陳文鏗,涉嫌和妹妹陳鈺璇等人,利用公司職員人頭戶,以「對作買賣」方式拉抬自家公司股價,兩年獲利約100萬元;新北地檢署昨天指揮新北市調處搜索幃翔公司,約談陳鈺璇、財務經理朱正科等12人,漏夜訊問中。 檢調原本要約談陳文鏗等7名被告;但只有陳鈺璇、朱正科和黃姓職員等3人到案,其餘被告全在大陸。 檢調將持續約談,若未到案就發布通緝;另有9名職員被列為證人接受約談。 |
全文網址: 老董疑炒股 幃翔精密公司被搜索 | 利字當頭 | 社會新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4/8010594.shtml#ixzz2YEphWZm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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幃翔精密疑炒股 負責人交保 【12:05】
〔中央社〕上櫃幃翔精密公司負責人、財務經理等,涉嫌對作買賣與虛偽申報持股,遭檢調搜索、約談,今天分別被檢方諭令交保候傳。
新北地檢署昨天指揮新北市調處,搜索上櫃幃翔精密公司負責人、財務經理等住處、公司,並由調查處約談詢問後,昨晚深夜將被告移送檢方複訊。
檢調查出幃翔精密公司負責人陳鈺璇等人,涉嫌於民國99年至100年間,利用人頭戶以「對作買賣」的方式拉抬自家公司股價,獲利約新台幣100萬元。
檢調查出,被告利用人頭分散持股,隱瞞其持股超過10%以上的事實,並向主管機關虛偽申報。相關被告漏夜複訊,今天諭令幃翔精密公司負責人陳鈺璇70萬元、朱姓財務經理80萬元、黃姓被告10萬元交保候傳。
【公告】幃翔精密董事會決議第三次買回本公司股份
2011/08/17 17:41 中央社
日 期:2011年08月17日
公司名稱:幃翔精密 (6185)
主 旨: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第三次買回本公司股份
發言人:朱正科
說 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0/08/17
2.買回股份目的: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545,131,450
5.預定買回之期間:100/08/18~100/10/17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3,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12.00~17.00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3.02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1,500,00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97年7月7日至97年9月5日買回3,000,000股。
97年10月29日至97年12月9日買回800,000股。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97年10月29日至97年12月28日預定買回3,000,000股,實際買回800,000股,主係考量全球
經濟環境並兼顧市場機制,本公司視股價變化及考量資金有效運用,故未予以執行完畢。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案由:買回本公司股份,提請討論案。
說明:
1、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上櫃公司買回
本公司股份辦法」之規定辦理。
2、本公司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擬自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本公司股份,相關事項如
下:
(1)買回股份之種類:普通股。
(2)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545,131,450元(依已公開之100年第一季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
報告計算)。
(3)預定買回之期間:100/08/18~100/10/17
(4)預定買回之數量:3,000,000股(占已發行股份總數3.02%)
(5)預定買回之區間價格:每股單價在12元至17元之間。當公司股價低於所定區間價格下限
時,將繼續買回股份。
(6)買回方式:自櫃檯買賣市場買回。
(7)買回次數:第三次執行庫藏股。
3、上述買回計劃,業經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之維持,聲明書詳附件三。
4、依規定應於買回股份之日起六個月內銷除股份,並辦理變更登記。
5、提請 討論公決。
決議:本案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不適用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3.02%,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流
動資產之4.80%,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
司資本之維持。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經大中國際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評估,公司預計買回普通股股份之價格區間尚屬合理,而買
回普通股股份數量及買回價格區間對公司之財務結構、每股淨值、每股盈餘、股東權益報
酬率、速動比率、流動比率及現金流量狀況等尚無重大不利之影響。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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