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安投顧違反經營外國有價證券等規定,處罰鍰60萬元
(100/12/14 08:53:17)

處君安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00年12月13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君安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11條第8款、行為時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21條。

四、違反事實理由:君安投顧未經本會核准顧問國外股票,卻於傳播媒體證券投資分析節目中推介國外股票,該公司違反行為時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21條有關經營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應經本會核准之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11條第8款規定,處君安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罰鍰新臺幣60萬元。(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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