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興銀背信案 王宣仁改判1年10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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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禾豐集團張朝翔,也被撤銷無罪判決,被二審改判1年8月徒刑確定。 判決指出,中興銀副董事長王志雄為了保衛王家在董事會的席次,曾要求禾豐集團張朝翔提供人頭貸款,在毫無擔保品之下,以無擔保信用貸款方式,快速貸出2.5億元,唆使人頭購買中興銀股票,但款項之後全變呆帳。 其中,王世雄在被檢方起訴後求刑4年,目前遭法院通緝中。 判決說,87年3月,王志雄知悉市場派有意入主中興銀董事會,為保住王家經營權,王志雄即與禾豐集團張朝翔共謀,由張提供4名員工充當人頭,指示王宣仁配合。 這4名人頭在毫無擔保品下,共貸得2.5億元,然後,供王世雄在市場中購買中興銀行的股票,貸款利息則由張朝翔個人支付,以換取中興銀行後續配合禾豐集團的貸款需求。 判決說,王宣仁在王世雄要求下配合辦理,枉顧中興銀行對於禾豐集團同一關係人的無擔保授信總餘額已經達到15億餘元,放款過於集中的事實,又再違法放貸2.5億元,造成公司嚴重的呆帳。
【2012/01/31 聯合晚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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