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興銀背信案 王宣仁改判1年10月定讞

 

中興銀前總座王宣仁涉背信案,高院上午宣判,結果大逆轉,王被改判1年10月定讞。
報系資料照
中興銀行前總經理王宣仁涉嫌背信案,上午高院宣判,結果大逆轉。被告王宣仁與中興銀前副董事長王世雄,被控為了協助王家鞏固銀行的經營權,涉違法放貨禾豐集團2.5億元,供作購買中興銀的股票再交由王世雄使用,王宣仁一審獲判無罪,台灣高等法院合議庭上午撤銷王於一審無罪判決,改依背信罪判處王宣仁1年10月徒刑,由於背信罪為二審定讞案件,全案即告確定。

至於禾豐集團張朝翔,也被撤銷無罪判決,被二審改判1年8月徒刑確定。

判決指出,中興銀副董事長王志雄為了保衛王家在董事會的席次,曾要求禾豐集團張朝翔提供人頭貸款,在毫無擔保品之下,以無擔保信用貸款方式,快速貸出2.5億元,唆使人頭購買中興銀股票,但款項之後全變呆帳。

其中,王世雄在被檢方起訴後求刑4年,目前遭法院通緝中。

判決說,87年3月,王志雄知悉市場派有意入主中興銀董事會,為保住王家經營權,王志雄即與禾豐集團張朝翔共謀,由張提供4名員工充當人頭,指示王宣仁配合。

這4名人頭在毫無擔保品下,共貸得2.5億元,然後,供王世雄在市場中購買中興銀行的股票,貸款利息則由張朝翔個人支付,以換取中興銀行後續配合禾豐集團的貸款需求。

判決說,王宣仁在王世雄要求下配合辦理,枉顧中興銀行對於禾豐集團同一關係人的無擔保授信總餘額已經達到15億餘元,放款過於集中的事實,又再違法放貸2.5億元,造成公司嚴重的呆帳。

 

【2012/01/31 聯合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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