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興泰董事長誣告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無罪
2012/02/07 18:13 中央社
日 期:2012年02月07日
公司名稱:興泰 (1235)
主 旨:本公司董事長誣告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無罪。
發言人:葉文隆
說 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當事人吳金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重上更(二)字第76號
2.事實發生日:101/02/07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一、94年間本公司業務員等4人未依規定離職,所用公務車輛未繳
交殘值款即佔為己有,經公司董事會議決定為保護投資人資產,向地檢署提出侵占之
訴。詎料,因此被彰化地方法院檢查署向負責人提起誣告罪之訴,經法院判決處有期
徒刑10個月,減為有期徒刑5個月。
二、經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後,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無罪。
三、檢察官得再提起上訴。
4.處理過程:當事人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判決後,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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