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所涉打壓工會 勞工局開罰30萬

台灣證交所產業工會常務理事何業芳不滿因替員工爭取權益卻遭公司打壓,連四年考績列乙等、並被調離主管職,向勞工局申訴。(記者邱紹雯攝)

〔記者邱紹雯/台北報導〕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產業工會常務理事何業芳向台北市勞工局申訴,自九十六年擔任工會幹部後,工作表現如常卻連四年被打乙等,並被調離主管;台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調查後,認定資方歧視工會會員成立,開罰卅萬元。

「區區卅萬元的罰鍰,對每年淨賺廿六億的台灣證券交易所而言,不過是百分之零點零一,根本不痛不癢。」何業芳昨天得知裁決結果說道,公司以考績、調職等方法打壓工會幹部,實則是製造寒蟬效應、打壓工會,認為裁罰過低,根本無法達到嚇阻作用。

她也說,去年十一月先向勞委會申訴,勞委會認定台灣證券交易所「不當勞動行為」成立,要求必須恢復過去四年的甲等考績,並彌補考績獎金約九十四萬元,但公司不服判決向法院提起行政及民事訴訟;她也感慨,勞資雙方權益不對等,宛如「小蝦米對抗大鯨魚」,「但也只能繼續走下去,不然怎麼辦呢?」

台北市勞工局就業安全科長黃愛真表示,有廿三年資歷、任職企劃研究部副組長的何業芳,長期考績皆為甲等,但自九十六年擔任工會常務理事後,公司就以未克盡職責、工會業務繁忙為由,考績連續四年打為乙等,期間又在九十九年二月取消她的主管職務,降調為研究員,影響升遷機會。

黃愛真說,企業主張申訴者辦理的業務量比其他副組長少,故將其考績評為乙等,但經調查,實則為公司所指派的工作量減少之故,而何女也確實都能完成任務,雇主實不應該將工作指派之責任轉由勞工負擔;過程中公司也未因何女表現不佳而給予任何糾正或警告,因而認定就業歧視成立,處以卅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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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交所澄清,絕無報載所稱打壓工會幹部情事
(101/04/12 07:50:51)

有關報載台灣證券交易所打壓工會幹部,違反《就業服務法》遭罰三十萬元乙節,證交所表示,證交所企業工會自民國78年成立迄今,勞資雙方互動良好,公司並提供場地、人員及設備等協助工會運作,樂見工會成長。過去20餘年來,擔任工會幹部之同仁,已有多人晉升至副組長、組長、副理以及副總經理者,故公司從未打壓工會幹部之情形。

證交所澄清,有關公司同仁考績的評定,為部門主管之權責,公司一向予以尊重。由於考績等級受主管機關監理,有一定之比例限制。本案何員自96年起歷經3位主管,均評核為乙等。據其主管表示,何員為企業工會常務理事之一,依法每月得請一定時數會務假,故公司已相對減輕其工作負荷,然其卻仍以辦理工會業務為由,鮮少辦理公司交辦之業務,與同部門其他同仁工作表現有明顯落差,乃評定為乙等。至同職等幹部與非幹部間之職務調整係該公司多年來之政策,公司經何員所屬部門3次提出調整其職務之要求,始在其連續3年考績列乙等後,認為已不適宜擔任幹部,而調整為研究員。至公司內幹部並無職務加給或津貼,何員調整為研究員後,並不影響其薪資待遇與福利。故證交所表示,何員考績評定與職務之調整,係其工作表現與同部門其他同仁比較之結果,與其擔任工會幹部無任何關係。

證交所另指出,就何員申訴之同一事實,何員先前已另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工會法上不當勞動行為之裁決,裁決結果雖亦對該公司不利,然經該公司提起行政訴訟聲明不服後,已於101年3月15日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撤銷部分原裁決決定(100年度訴字第1817號)。該公司收到判決後即將判決內容轉知臺北市政府勞工局,惟勞工局仍執意做出與判決結果不同之決定,該公司深表遺憾。本案該公司將依法提起訴願,故不便就個案表達過多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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