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票證營業員炒股 判刑3年2月
國票綜合證券公司營業員葉定宏,利用親屬作為人頭戶進行炒作怡華股案,台灣高等法院昨(19)日將葉定宏以違反證交法禁制規定,判刑3年2月;被告葉定宏仍可上訴最高法院。
判決指出,被告葉定宏是在97年3月10日至6月16日,利用不知情的母親、姨丈、胞弟弟等3人帳戶,炒作怡華股,經台灣證券交易所發現函送檢察官偵辦起訴。
高等法院指出,投資人在某特定時段買賣超過市場成交量20%以上,確實會對市場交易造成一定的影響,此時若行為人再搭配以相對成交及抬高或壓低股價等舉措,造成集中交易市場交易活絡的表象,所呈現股價跳檔向上或向下移動的趨勢,自可吸引其他投資人一同跟進購買或拋售該特定股票,促使該向上或向下的趨勢更加明顯,進而影響該股票在集中市場的價格。
判決指出,這種對股市特定股票的拉抬或摜壓炒作,為證交法明文規定禁制的不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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