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7-18

證交所新增TDR不宜上市條款


〔記者陳永吉/台北報導〕由於今年包括爾必達、歐聖TDR(台灣存託憑證)分別出現財務問題,昨天證交所董事會正式通過修改TDR審查準則,新增TDR不宜上市條款,加強TDR上市審查品質。

證交所指出,新增的5個不宜上市條款中,參考本國企業不宜上市條款的相關規定,明訂公司主要營業項目的營收、營業利益或稅前純益有嚴重衰退的情況,得不同意其上市;另外,若公司負責人在申請上市時最近3年內,有被原上市地國證券主管機關或交易所處置或處分者,可依情節輕重裁量其能否上市。

證交所也指出,TDR若有財務業務狀況趨向惡化、或發生違規等情事,在參考第一上市公司相關變更交易及停止買賣規定後,也訂出10項變更交易的規定,包括未依規定期限辦理財務報告的公告、最近期財報,顯示淨值已低於財報所列示的股本1/2、或者被會計師出具繼續經營假設存有重大疑慮、或最近期財報其簽證會計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查核報告等,還有無法如期償還到期的公司債等等,相關公司TDR都將被變更交易。




TDR發行 須找專家背書

爾必達TDR爆發原股財務危機,被迫在台股終止TDR上市,金管會及證交所等主管機關備受市場指責後,已加強承銷商責任。證券商公會近期修訂相關辦法,新增承銷商辦理TDR案件,應委請1名產業專家就外國發行人所屬產業表示諮詢意見,由承銷商說明推荐上市櫃之理由。

券商公會修訂「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應行記載事項要點」相關規定,增訂外國發行人來台參與發行TDR ,承銷商應評估第二上市櫃公司過去3年及截至承銷商評估日止,有無因違反原上市地交易所規定而受處置之情形。

另外,增訂外國發行人初次參與發行TDR,承銷商應委請具獨立性及專業性的產業專家1名,就申請上市案表示諮詢意見;並依產業專家之整體評估及諮詢意見內容,作為是否推荐申請上市櫃之依據,並說明承銷商推荐上市櫃的理由。

券商公會表示,為凸顯產業專家獨立性,承銷商委託的產業專家與外國發行人及證券商之間,不得有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6號規定之關係人關係;也不得有其他法令規定及事實證明任何直接或間接控制他方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者。

券商會公會也於TDR申請公司的業務狀況評估事項中,增訂承銷商辦理參與發行TDR案件,應加強評估對我國產業發展之助益。

 

 

【2012/07/03 經濟日報】



全文網址: TDR發行 須找專家背書 | 股市要聞 | 股市投資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STOCK/STO2/7198752.shtml#ixzz1zWr2A41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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