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牌龍口粉絲 60年商標戰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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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牌生產粉絲的龍口有限公司老闆李芬慧,被控仿冒同行龍口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商標,被檢方起訴,但法官查出兩家公司在四十二年前,就曾因商標爭議和解,且衡量龍口有限公司的粉絲包裝,並無侵犯龍口食品公司商標意圖,判決李芬慧無罪,全案定讞。 龍口有限公司趙姓發言人表示,該公司與龍口食品公司創辦人都是山東人,一九四九年來台後,不約而同從事家鄉的粉絲製造工作,並分別設立公司,且都用山東老家附近的「龍口」命名。 該公司當時取名「龍口粉絲廠」,對方取名「龍口製粉廠」,而後分別改為現在名稱。兩家公司因都取名「龍口」,一九六八年曾引發爭執,兩年後雙方立下「和約書」和解,約定不得就各自商標中相同的「龍口」二字爭執。 龍口食品企業有限公司對訴訟之事,不願發表意見。 檢方起訴書指出,龍口食品在一九五五年間,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龍口牌及圖」商標權獲准,專用期限至二○一五年;李芬慧經營的龍口有限公司,也先後以「銀鍋及圖」、「龍及圖」向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圖樣獲准。 龍口食品三年前發現,龍口有限公司在販售的龍口食品系列產品包裝上,使用近似「龍口牌及圖」的註冊商標,認為會讓消費者混淆誤認,要求李芬慧停止侵害商標權,繼而委請律師提出告訴。 台中地院以犯罪嫌疑不足,判決李芬慧無罪,龍口食品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指公司早在一九五五年就將「龍口牌及圖」商標註冊,一九九九年被認定為著名商標,對方沒有理由不知,且在接到律師函後,仍繼續使用有爭議包裝。 智慧財產法院調查認為,兩家公司在一九七○年就和解,約定雙方不得再就各自商標中,相同的「龍口」二字爭執,且龍口有限公司的包裝,並無特意將龍口食品系列字體放大或加粗,並在包裝下方清楚標示龍口有限公司出品,難認李芬慧有侵犯龍口食品公司商標的犯意。
【2012/07/07 聯合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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