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美女:限制脫產已有規範
坑殺政府基金的ING安泰投信前副總謝青良,日前被發現已將名下豪宅過戶到甫離婚的妻子名下,雖然立法院昨(22)日初審通過讓夫妻債不必配偶還,不過提案的民進黨立委尤美女表示,民法244條已有限制「脫產」的相關規定,不致因此為脫產開後門。
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民法相關規定,讓債權人不能再透過代位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要求債務人的配偶吐出財產,外界擔心此舉將讓類似謝青良般的脫產案件更頻繁,昨天在司委會引起討論。
不過尤美女表示,債權人無須擔心因為這次的修法導致債務人蓄意將財產轉移至配偶名下,以逃避債權,因為根據現行民法244條的規定,債務人如果有蓄意脫產行為,債權人可以據此向法院聲請撤銷,並把該筆財產拿回來。
尤美女辦公室表示,從過去的案例來看,刪除民法第1009條、第1011條,無任何數據證明會讓脫產案件增加,反而會讓銀行徵信更嚴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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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修訂 夫債妻免還
討債時,夫妻未必是「同林鳥」了!由於配偶因對方在外欠債遭追債的案件愈來愈多,立法院司法委員會昨初審通過刪除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將「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改為配偶專屬。未來銀行、資產管理公司等向債權人本人追討不到債務時,不得轉而要求另一半配偶償還,以避免「夫債妻還」、「妻債夫還」的爭議。
根據民法親屬篇一○三○條之一的「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中,一旦出現配偶一方死亡或離婚,財產持有較少的一方,可申請剩餘財產請求權。但實務上,銀行、資產管理公司及其它金融機構向債務人本人討不到債時,就向法院聲請宣告夫妻改用「分別財產制」,再代位申請夫或妻一方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討債,引發爭議。
法務部政務次長陳守煌表示,債權人多利用民法相關法條做為討債工具,導致配偶陷入生活困難,「顯不合理」,建議刪除相關的一○○九及一○一一兩項條文。
立法院司委會昨初審通過刪除及修正相關條文,即夫妻剩餘財產請求權修正為,夫妻兩人所有的「一身專屬權」,財產不得讓予或繼承給其他人,杜絕債權人利用這項法條要求配偶替另一半還債。另一併修正施行法將該條文「溯及既往」,若現在已被銀行要求清償配偶債務的人,適用新法。
民進黨立委尤美女表示,到今年八月底,有四五三六件請求案,都是銀行轉向配偶追討債務,顯示該法條遭到銀行濫用。未來討債公司或銀行要求債務人清償債務時,就找債務人本人償還;若發現債務人惡意脫產,可改依循《民法》第二四四條,要求法院撤銷債務人買賣或轉讓行為。
配偶欠債你要還 有影嘸? | |
一般夫妻多半採用法定財產制(舊稱聯合財產制),但其中有項新規定卻成為金融業討債的利器,帶來夫或妻被迫為另一半還債的亂象。金融業的討債手段雖然合法,但已造成破壞夫妻感情及家庭基礎的嚴重後果。 最近台北地方法院發生一個實例,朱太太欠某家銀行七十萬元債務,銀行竟向法院聲請變更朱先生的夫妻財產制,以強制朱先生先把自己的財產分一半給太太,再拿這筆錢清償太太欠銀行的帳款。朱先生非常不解地向法院表示,太太欠的錢和他有什麼關係?但朱先生仍然敗訴,必須替太太還錢。 夫妻在法律上是獨立的個體,不須承擔配偶的負債,但如果你和配偶採用的是法定財產制,那就有可能要替另一半還債,而且銀行利用新修訂的民法夫妻財產規定、透過法院討債的案件,在去年暴增了近五倍(見附圖),超過兩千件,已到了家家自危的地步。 目前各法院充斥這類銀行討債的案件,但這種匪夷所思的事情,是怎麼發生的呢? 目前民法的夫妻財產制有共同財產制、法定財產制、分別財產制三種,其中採用法定財產制的夫妻最多,而最大的特色就是,當婚姻關係消滅時,配偶對於夫妻雙方的剩餘財產有半數請求權。 用最簡單的例子來說,假設夫婚後財產是一百元,妻為○元,當雙方離婚或夫死亡時,則妻可自雙方剩餘財產差額先分得一半,即五十元,這就叫做配偶的剩餘財產半數請求權。 這個請求權原本是一種專屬的身分權,即只有夫或妻才可以互相向對方提出,但二○○七年時立法院修改民法,讓債權人(通常為銀行)也能提出聲請,要求夫妻把原來的法定財產制改為分別財產制,就可以強迫夫妻先清算一次財產,再拿欠債的配偶所分配到的財產,用以清償銀行的欠款。於是,透過這種操作手法,就形成夫妻必須為配偶欠債負責的現象了。 對此,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趙梅君指出,○七年的修法如今已形成嚴重的後遺症,夫妻若要預防替配偶還債的後果,一開始結婚或趁雙方未負債時,就要採用分別財產制,完全使彼此的財產分離。 但採用分別財產制太傷感情,多數夫妻並沒有這麼做(本刊調查結果顯示,僅二%的夫妻向法院辦理分別財產制),因此,趙梅君認為,要徹底解決這個問題,還是要趕快再修改民法,把配偶這項請求權改回只有夫妻雙方才能提出,債權人不可提出(按:已有立委提案修法,但尚未通過)。 司法院民事廳副廳長王金龍也表示,目前各地方法院充斥這類銀行或資產公司透過民法討債的案件,問題確實甚為嚴重。 另外,配偶剩餘財產請求權也有兩個問題要特別注意,第一是,並非嫁到豪門(或娶到豪門女兒),對方就不會行使這項權利,而是要看雙方婚後財產多寡。例如,女星賈靜雯與孫志浩結婚時,外界多認為賈靜雯嫁入豪門,但沒想到雙方離婚時,孫志浩認為,他和賈靜雯的四年婚姻期間,他的月薪只有十四萬元,而賈靜雯的演藝收入高達一億元,因此主張行使配偶剩餘財產請求權,要求賈靜雯分給他四千多萬元。 律師界人士指出,配偶剩餘財產請求權是以夫妻雙方「婚後財產」為計算基礎,因此,若女方嫁入豪門,但豪門的財產多在家族手上,而非夫所有,且女方賺錢能力較高,則雙方感情生變時,男方就有可能提出這項請求權,並非進入豪門就不用擔心錢的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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