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0/12 14:24
友達的反托拉斯案,因李焜耀的堅持,把公司的財務及資源和美國司法對賭,換來的卻是五億美元罰金與老戰友的牢獄之災。這個結局,李焜耀雖說是為了不忍老戰友,然而最苦的是相信李焜耀的小股東們,全部慘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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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的九月十一日,是李焜耀的六十歲生日,但這個生日,他過得很低調,也很忐忑不安。因為,十天之後的九月二十一日,友達面對美國司法部以《反托拉斯法》起訴、經陪審團宣告有罪的案件,被加州聯邦地方法院正式裁罰,友達被處以五億美元罰金,兩位左右手陳炫彬及熊暉則各判三年徒刑。
這個判決,比起其他沒有進入判決、早就自行認罪的公司,例如奇美電、南韓樂金面板等,罰款金額高出一倍多,也成為美國反壟斷判決中,單一企業最高罰款的案例。
這已不是李焜耀人生的第一次挫敗,其實,最近幾年,李焜耀的明基友達集團,可以說是衰事不斷,從明基併購西門子手機事業部,賠了近三百億元,讓明基從此成為雞蛋水餃股,再到明基內線交易案,折損當年的財務長游克用,還讓他在看守所裡被羈押了五十多天。
更令人惋惜的是,最近一年內,集團內的投資大將陳榮宏、品牌高手王文燦,竟然又因為從事飛行傘及騎腳踏車等戶外活動而意外身亡,接連而來的不幸,對李焜耀來說,宛如是連續的重擊。
成也性格 敗也性格! 一路踩油門 沒人拉得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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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考驗一個比一個更大。因他堅持而告上法院、要為團隊爭清白的面板反托拉斯案,努力兩年後,換來的仍是一個比同業更差的結果──集團中最重要的幹部陳炫彬、熊暉與陳來助等人,都因而被迫滯留在美兩年,終獲宣判後,陳炫彬與熊暉還得面臨三年的牢獄之災。
這個結局,不僅李焜耀無法置信,股東也都很難接受。其實,這兩年多來,最苦的就是相信李焜耀的股東,佳世達的股價跌到七元以下,友達也在十元面額浮浮沉沉,明基友達的市值僅剩不到一千億元,與過去高峰時超過五千億元相較,縮水超過八成,讓過去看好李焜耀的股東全部慘賠。
李焜耀的成與敗,其實都來自他的個性。他有浪漫的情懷,對內,他執著細節,廠區內的樹木該怎麼種都親自參與、帶著大夥上山下海、騎腳踏車環島,還經常自掏腰包買書送給大家;對外,他關心台灣社會與土地,下田插秧、贊助老農、關心深山原住民、教導偏鄉媽媽電腦課程。
這種充滿理想色彩的性格,有別於台灣大部分以代工形態為主的企業CEO,也使他對發展品牌有特別的執著,加上他敢衝、敢賭,從不服輸的拚勁,也表現在他的事業布局永遠都比別人早一步。例如,一九九三年他就率先投入手機研發,九六年投資面板廠,○一年更自創BenQ品牌與老東家宏碁叫陣。在資訊產業景氣大好的階段,這些投資也都搭著順風車,曾經讓他風光一時。
但是,當資訊產業步入成熟期,一路踩油門的李焜耀,開始面臨一連串的考驗。仔細觀察李焜耀的真正問題,就是缺乏對現實的關照,執行力大幅落後他的理想與使命。
併購失利的教訓! 太習慣成功 警覺性不足
例如,明基切入手機產業時,比當時南韓三星晚一點,相較於三星決定做手機,先在美國進行大規模的市場調查,做出厚厚幾大本的消費者研究報告;但明基當時做手機,與台灣大部分企業一樣,只著重在手機功能等工程問題,把重心放在如何量產手機的技術上。
然而,經營品牌重點在於了解市場及消費者,台灣大部分品牌都沒做到這一點,李焜耀雖然有企圖心做品牌,但對市場輕忽,並未真正接觸、了解消費者,成功機率當然低。
至於李焜耀對反托拉斯案的堅持,更可看出他的個性。不少人私下叫他「李大膽」,所謂「有四成把握就出手」的特質,即使明知情勢不可為,但仍要爭到底。
由於許多面板同業都已紛紛認罪,看著同業高階主管陸續赴美服刑,李焜耀多次在內部討論時強調,「其實那些認罪的廠商,也不是真的認為自己有罪。那麼既然沒罪,又為什麼要自願被關?友達就是要據理力爭!」
友達堅不認罪,而且與律師溝通的過程當中,李焜耀態度明確地強調,「寧願繳罰金,也不要主管白白受牢獄之災。我怎麼忍心讓他們去關?」大哥性格,讓他不願意見到老戰友受委屈,所以做了一個與其他業者完全不同的決定。
一位同業就說,「李焜耀決定打到法院,把公司的財務及資源都賭進去,損失可能更大,這個決定,對得起他的兄弟,但對不起廣大股東。」(全文詳見財訊雙週刊409期)
全文網址:udn個人理財 - 理財話題 - 財訊雙週刊 - 李焜耀:對得起兄弟 對不起股東http://money.udn.com/mag/wealth/storypage.jsp?f_MAIN_ID=324&f_SUB_ID=4097&f_ART_ID=274848#ixzz298m8uVj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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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察站╱爭到清白! 友達非全盤皆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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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達反托辣斯法案今日判決,不論罰金、刑期都創下最高,在美強勢的司法下,大部分的公司第一時間都無奈的低頭認罪協商,但友達卻堅持清白,勇敢堅持上訴,最後竟得到這樣的結果,在友達這件全球矚目的反托辣斯案中,美國司法與友達訴訟極具爭議,但友達的堅持仍換來兩名主管的清白,這在美國反托辣斯法案中,亦創下未來重要判例。 友達反托辣斯案進行了3年之久,而當其他日、韓、台廠同步在第一時間決定低頭認罪協商,繳錢了事,經理人都被判刑,包括前奇美電總經理何昭陽都已服刑完畢返國,僅友達堅持自己的清白繼續訴訟。在美國「順我者輕罰,逆我者重罰」的司法立場下,友達並不是全盤皆輸,今年3月份判決其他兩位經理人無罪還以清白,這在美強勢的司法中已是難能可貴。 先從美國的司法院訴狀曝光一事來看,根據法律事務所精通美法律的律師表示,美國司法部與聯邦法院的關係,類似於台灣的檢察官和法官的關係。雖然身為主管反托辣斯的機關,司法部起訴時,常會提出罰款要求,但對個人提出具體求刑則屬罕見。美國司法部有可能是藉此來給當事人壓力,促其儘速同意認罪協商,所以故意從重求刑。 其次,美有認罪協商(Plea Bargain)制度的設計目的,就是鼓勵犯罪嫌疑人認罪,以獲得較輕的罪責或免刑,藉此達到減輕司法負擔與降低訴訟資源浪費的目的。熟知美律師表示,在美國刑事訴訟中,有90%的案件都是以認罪協商結案。導致無罪的人為了避免纏訟,乾脆認罪了事。而美司法部會故意從重起訴求刑,威嚇被告認罪協商,以求大事化小。 認清了這個事實,以這一次友達的案子,若友達要再上訴,美聯邦法院維持原起訴與原審的原議較易,律師表示,只要援引原起訴書與判決書並表示支持即可。但若要推翻或大幅修正原議,則勢必拿出更有力的論據,才足以服人。 因此,友達認清了這個美司法這個設計運作,與不公平的事實,在其他人都認了,為何友達不認?這一次友達傾向不再上訴,未來將專注在經營上。
【2012/09/21 聯合晚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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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眼集╱官司認了? 重拾股東信心最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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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認了!」,友達 (2409)涉及反托辣斯案件歷時多年最新判決出爐,除公司遭裁罰5億美元罰金外,集團兩高層陳炫彬與熊暉各被判處3年徒刑、罰款各20萬美元,儘管友達不排除繼續上訴,但近年來,明基友達集團走過併購西門子事件、背負面板反拖辣斯訴訟,及面板產業低迷、痛失集團重要人才等等打擊,儘管事出均有因,但長年虛耗不少資源與股東信心,恐怕是董事長李焜耀未來需繼續面對的難題。 明基友達集團逐漸擺脫併購西門子失利陰霾,但近2、3年來面板產業又面臨不景氣,友達面臨有史以來最大的虧損窘境,加上反托拉斯案紛擾,營運艱辛程度堪稱電子產業少見現象。 面對外部困窘的環境,李焜耀自身也身負多項挑戰,向來愛才惜才的他,近1、2年相繼痛失左右手,包括前康利投資總經理陳榮宏因飛行傘發生意外,明基副董事長王文燦也意外過世。 如今,因面板反托辣斯案,友達兩高層陳炫彬與熊暉恐都得面臨牢獄之災,其中陳炫彬自明基時代就一路跟著李焜耀,並一手建立友達光電王國,而熊暉從美歸國後持續負責集團面板事業,而後更扛起明基品牌代工分家後的佳世達業務,都是李焜耀身邊不可或缺大將。 雖李焜耀多次在內部會議時不斷強調「不忍讓下面的人去關!」,但面對判決,李焜耀表達不滿,高層主管家屬也無奈無言,只能選擇「認了!」。友達堅持捍衛自己清白,李焜耀曾說「老實人難做事」,道盡這段時間心境。友達今日股價因反托辣斯案有撥雲見日機會而上漲,整起訴送友達也仍有上訴機會,不過外界普遍認為,官司改判機會不大,李焜耀恐怕又得承受痛失集團人才壓力。
【2012/09/21 聯合晚報】 |
全文網址: 冷眼集╱官司認了? 重拾股東信心最重要 | 友達遭美國重罰 | 財經產業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3/7378967.shtml#ixzz27AXEVy3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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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世界的「真理」,總是讓人難以言說,也無可如何啊! 在我所學的經濟學裡,「壟斷」一詞所指的是,幾個業主聯 合起來,拉抬價格,把產品故意給賣貴了,剝削消費者。 然而,友達這家被指控「壟斷面版價格」的公司,卻經營得 搖搖欲墮。甚至,股價也曾跌破票面、、這是哪門子的壟斷? 無獨有偶,已經告倒韓國三星公司的蘋果公司,也告宏達電 托辣斯。蘋果對上宏達電,就像大鯨魚對上小蝦米嘛! 這個世界怎麼啦!大國的大公司是這樣欺負小國家的企業嗎 ?到底誰才是真正的托辣斯啊?
補充:又錯了一個字!第三段是「面板」,打成了「面版」。
是不是托拉斯,並非看公司的規模而定,而是看該公司的作為而定 友達被控反托拉斯,是因為price fixing的問題 而宏達電被告反托拉斯,則是因為宏達電使用從ADC買來的通訊標準專利來告蘋果,關於通訊標準專利的行使,專利權人須以FRAND(fair, 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e)在公平、合理、且無差異對待的方式提供授權給其他廠商,蘋果大概是認定宏達電沒有這麼作,才告宏達電反托拉斯的,至於宏達電的行為是否構成反托拉斯,還須司法認定 如果大公司就是托拉斯,小公司就不是托拉斯,這本身是否為一種歧視?
托辣斯是一方面壟斷資本家帶來超額利潤,另方面卻壞了自由資本主義的經 濟結構,導致中小企業、農場主的破產和廣大勞動群眾生活惡化,而激起反托 辣斯法的高漲。 反托辣斯(Antitrust)直譯為「反信托」,詞源於美國法律,最初創制目的, 是要對抗商業信託(現稱為「企業聯合」,也就是Cartel)。 另,托辣斯一詞,雖無將「大小公司」之間,明確定義。但依其意旨,所謂 「防止中小企業主破產」,不就意味著,在大小之間的取捨,「保護小蝦米, 係優先於保護大鯨魚」嘛!、、何岐視之有啊? 此外針對宏達電買專利來告蘋果一事,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法官彭 德(Thomas Pender)的說法是「他不在乎!買專利來告人,也是專利權的合 法行使、、」。亦即,並非所謂的「托辣斯」啦! 至於,蘋果主張,宏達電拿來告蘋果的,只是「通訊標準專利」一事。彭德法官在今年9月6日表示:「蘋果必須提供更清楚和具說服力的證據,證明宏達電所擁有的專利權無效。」 此部份,蘋果猶須補強證據,不能空口主張。、、最後結果,誰知道哪!
補充: 第一段末,「、、而激起反托辣斯法運動的高漲。」漏打「運動」兩字。
蘋果所訴求之反托拉斯非指宏達電的專利無效,要證明專利無效,蘋果自當「必須提供更清楚和具說服力的證據,證明宏達電所擁有的專利權無效。」,但蘋果訴求宏達電有反托拉斯之作為在於其主張通訊標準專利,並意欲利用通訊標準專利來禁賣侵權者產品 而通訊標準專利的專利權人即便要主張權利,也須符合FRAND的原則,此原則在於避免有廠商故意把專利放進標準當中當作地雷,如此一來,任何符合標準的廠商都勢必會侵權,那就等著被禁賣,所以FRAND就是要求專利權人必須將專利以公平合理且無歧視對待的方式授權給任何生產符合該標準的產品的廠商 蘋果就是認為宏達電不符合FRAND的原則,才提起反托拉斯訴訟,而事實上,前陣子美國的公平交易委員會也發函通知ITC,表明不應因侵害通訊標準專利便禁賣侵權產品,蘋果的反托拉斯訴求並非毫無所本
宏達電告蘋果的是LTE的技術,宏達電指稱這項技術對4G技術,亦即長期演進技術至關重要。、、4G技術,可以加速下載。 2012年9月7日報載「iPHONE恐遭禁售?美ITC傾向支持宏達電4G技術」(記者張正芊)。翌日,報載「新款iPAD就是採LTE技術的第一項產品,且在專利訴訟前的調查階段,就開始生產。」(記者王憶紅)。 蘋果,指這項宏達電的這項4G技術專利,是「通訊標準專利」,所以無效。 其理由,無非Joson Wu兄所引述的「專利權人須以FRAND(fair, reaable,and non-discriminate)在公平、合理且無差異的方式提供授權給其他廠商。」 既然「蘋果大概是認定宏達電沒有這麼做,才告宏達電違反托辣斯的、、」 真愛說笑!這項專利,宏達電可是花大錢買來的,要求宏達電這麼做,不是椽木求魚嗎? 蘋果告宏達電的專利,就不是的「通訊標準專利」; 宏達電告他的,就是所 謂的「通訊標準專利」、、專利的無效與否,是蘋果公司說了算嗎? 不能禁賣蘋果產品,跟蘋果有無侵害宏達電的這項LTE4G專利,係屬兩事, 也不容混為一談。與是否托辣斯?亦屬無關! 2012年9月13日的鉅亨網:「蘋果公司在2011年之前LTE的專利池,幾乎為 零,直到收購了北美網的行動後,才間接(沒錯,是間接喔!這點很重要!) 獲得了數百項LTE專利。即便如此,其在LTE總專利數,所佔的份額也不過是 百分之2.7。」 「WCDMA的專利市場開發已久,交互授權相當普遍,蘋果即使數量不多, 也不會遭致官司。但是LTE4G規模化商用才幾年的時間,很多專利還是受保護的高價值專利、、」 好了!這不是豬羊變色了嗎?如今,蘋果有如在LTE專利領域裡「裸泳」,它能夠每遇訴訟,都主張「它公司所擁有的,一概是通訊標準專利」嗎? 美國專利法第282條規定:「一項專利,應被推定有效。」怎麼解決啊?主張宏達電「托辣斯」,也是沒有辦法中的辦法啦! 天下事,無奇不有!大鯨魚告小蝦米「托辣斯」,令人拍案驚奇,就是囉!
美國公平交易委員會,發函給美國國際易委員會(ITC),指出「不應因侵 害通訊標準專利,而禁賣產品」。 因為,沒有見到全文,只針對這一句話,就反對解釋而言,「若是侵害的不 是通訊標準專利的話」,還是可依法禁售產品的嘛! 宏達電告蘋果的是項「獨占」的專利,並無授權給蘋果,那是理所當然的事 。如有的話,那還告個什麼勁呢? 也無交叉授權。若有,蘋果也早就拿出來了,紛爭已定,也無此項糾葛啦! 在蘋果呢?只能先說「我沒侵權」,次則就是「這是通訊標準專利」。衡情 ,如果「這是通訊標準專利」的話,那麼,美國的專利局會去核發這種「拿到 ,不但不能告人 ; 若告人,不但一無是處,還得惹來一身麻煩」的專利嗎? 好了!本案,美國的ITC,如果去函給專利局,請問:「宏達電所持的,是 否為通訊標準專利?」你想,專利局、、會如何答覆是好呢?何種機率較高? 接下一題,如果不是「通訊標準專利」的話,何「托辣斯」之有呢? 當然,地球是圓的,「白海豚,也會轉彎」、、也可能是宏達電托辣斯啦!
蘋果告宏達電的專利,就不是的「通訊標準專利」; 宏達電告他的,就是所 謂的「通訊標準專利」、、專利的無效與否,是蘋果公司說了算嗎? [答] 蘋果所拿出來的都是使用者介面(user interface)的專利,並不是一般專利實務上所認為的通訊標準專利 不能禁賣蘋果產品,跟蘋果有無侵害宏達電的這項LTE4G專利,係屬兩事, 也不容混為一談。與是否托辣斯?亦屬無關! [答]禁賣侵害通訊標準專利產品的行為屬於濫用專利,的確是屬於反托拉斯的管轄領域,所以美國司法部反托拉斯處才會發出聲明給美國國會參議院。 2012年9月13日的鉅亨網:「蘋果公司在2011年之前LTE的專利池,幾乎為 零,直到收購了北美網的行動後,才間接(沒錯,是間接喔!這點很重要!) 獲得了數百項LTE專利。即便如此,其在LTE總專利數,所佔的份額也不過是 百分之2.7。」 「WCDMA的專利市場開發已久,交互授權相當普遍,蘋果即使數量不多, 也不會遭致官司。但是LTE4G規模化商用才幾年的時間,很多專利還是受保護的高價值專利、、」 好了!這不是豬羊變色了嗎?如今,蘋果有如在LTE專利領域裡「裸泳」,它能夠每遇訴訟,都主張「它公司所擁有的,一概是通訊標準專利」嗎? [答]蘋果至今沒有拿出任何一篇通訊標準專利來告人,它今天對宏達電主張反托拉斯,自然它要拿LTE專利來禁賣他人產品,他人自會對它主張反托拉斯。 美國專利法第282條規定:「一項專利,應被推定有效。」怎麼解決啊?主張宏達電「托辣斯」,也是沒有辦法中的辦法啦! [答]美國專利法規定的是presumpetion of validity,但只要有清楚和具說服力(clear and convincing)的證據,便可推翻,這與反托拉斯是並行的防禦主張
回了一堆,都被吃掉了,懶得重打了 如有興趣,請見以下的文件: http://www.justice.gov/atr/public/testimony/284982.pdf http://www.ftc.gov/os/testimony/120711standardpatents.pdf http://www.ftc.gov/opa/2012/07/septestimony.shtm
再補一個文件 http://www.ftc.gov/os/2012/06/1206ftcgamingconsole.pdf
何謂「通訊標準專利」?應該是一個「不確定的法律概念」 ,在美國專利標準局核發專利時,並未載明在該紙證書上。若有,不管是侵權官司或托辣斯官司,就通通不用打啦! 蘋果「沒用通訊標準專利」來告人,並非是它的自知之明,或是心地善良。 而是它雖然在專利戰中居上風,其獲得勝訴的專利主要是觸控操作及工業設計有關,在無線通訊專利方面則相對弱勢,如是而已。 若拿「通訊標準專利」來告人,恐有違反托辣法的規定。日前,我在某報導 中見到歐盟確持如是看法。但是,究竟何者為「通訊標準專利」?並無一語涉 及。 這不就又回到「雞生蛋,蛋生雞」的問題。既然,核發專利證書的美國專利 局,沒有明確載明在該紙專利證書上。是以「結果論」嗎?萬一宏達電告蘋果不成的話,就「順便奉送」原告一個托辣斯的罪名嗎? 在網路上,某網友表示。宏達電持有的專利「不可能造成禁售、不能不授權 給蘋果、不能向蘋果要天價的授權金,而且還不能用低價授權給其他公司」。 真厲害啊!一切便宜都讓蘋果佔盡囉!那麼,這種專利,宏達電用天價買來何用?、、自找麻煩而已嘛! 又有某網友表示:手機業者指出,就算蘋果可能用到三星或宏達的LTE專利,但因蘋果用的高通的基頻晶片,本身也是不少LTE專利的持有者,應已合法取得此專利池的交叉授權,有可能為蘋果提供保護、、但這也僅止於臆測。 無論如何,蘋果雖在各種專利大戰中,常佔上風,但也不是獨贏。觀之2012年3月2日彭博社報導,三星、蘋果在德國互控,就對方的平板電腦與手機產品提起的的專利訴訟,雙雙以敗訴收場。2012年10月23日鉅亨網所載,三星、蘋果在日本件的專利權侵權訴訟,則互有勝負,可見一斑。 本件宏達電與蘋果的互控,還是得等「最後結果」,方知分曉哪! 又本件美國反托辣斯法院受理本案,僅屬管轄權有無,及立案調查中,與宏達電已屬托辣斯的終局判決,並非一事,併此敘明。
姑且不論「通訊標準專利」在核發時是否明確,但宏達電在自己的訴狀就說它的專利是通訊標準相關的專利,同時在今年5.25回應蘋果的詰問時,指出蘋果使用符合LTE標準的baseband chip,所以侵犯了宏達電的專利,足見其自身認為其專利為「通訊標準專利」。 而是否為「通訊標準專利」的判斷標準通常為 判斷「通訊標準專利」是否侵權時,不是去證明侵權廠商的產品是否落入專利範圍,而是證明通訊標準制定本身就落入專利範圍,而侵權廠商的產品符合通訊標準,即為侵權; 從宏達電對蘋果詰問所作的回應看來,其所主張的專利的確為「通訊標準專利」。 美國司法部反托拉斯處的立場也是不該以工業標準專利(含通訊標準專利)禁售侵權產品,請見 http://www.justice.gov/atr/public/testimony/284982.pdf 目前三星在ITC以通訊標準專利(UMTS標準)告蘋果,意圖禁售蘋果的手機,目前美國司法部也已經對三星是否濫用通訊標準專利展開調查。而相仿地,Google使用Motorola的標準相關專利意圖禁賣微軟的產品,目前也正被美國公平交易委員會已違反反托拉斯法主動調查中。 雖說,被起訴、被調查並非敗訴,但以一般專利實務來說,使用工業標準專利意圖禁賣他人侵權產品的作法基本上是落於下風的
美國公平交易委員會函文:「不應因侵害通訊標準專利,而禁賣產品。」 我認為「就反對解釋,若侵害的不是通訊標準專利的話,還是可以依法禁售產品的嘛!」 與Jason Wu兄所持見解「不該以工業標準專利(含通訊標準標準專利)而 禁售侵權產品」(亦即,至多繳交合理的權利金),兩者並無牴觸。 至於,宏達電與蘋果涉訟,所持的,是否確為「通訊標準專利」?我在坊間媒體報導中,並未看過宏達電就此,有任何論述。 苟如是的話,那麼,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還請蘋果公司補強什麼 證據?若有「一翻兩瞪眼」的證據,還得再調查嗎?、、直接下判決就是囉! 另外,宏達電王雪紅董事長,被媒體問及蘋果官司有利與否時,答稱:「我一向有信心!」、、她憑的是什麼?在黑暗中,吹口哨壯膽嗎?
如果威盛兄看的是台灣的媒體報導,那就無怪乎尚未看過宏達電對其專利是否確為「通訊標準專利」有任何論述。 在蘋果的訴狀當中,明確指出宏達電在今年5.25回應蘋果的詰問時,指出只因蘋果使用符合LTE標準的baseband chip,所以侵犯了宏達電的專利,請見 http://j.mp/Rl2lR0 第2頁第3點,宏達電對蘋果的回應 是法官可以輕易調閱的,蘋果不太可能會在這上頭作不實陳述,否則,蘋果的律師在法官面前將喪失credibility,最後肯定是敗訴,那也就沒有提起訴訟的必要。 題外話是,有大批通訊標準專利的三星在與蘋果的專利戰當中是毫無招架之力,今日ITC的初步判決當中,三星侵害了蘋果的四項專利,經過四個月的委員會複審後,將會有最終判決,如果維持原判,那三星的智慧手機很有可能第二季就無法進美國賣了
不管如何「軌跡呈現一切」啊!這是對所有利多利空總因素的「包容」。 今天,宏達電在美國專利商標局判定「橡皮筋效果」(rubber banding)專利技術無效的利多支撐下,向下探底了! 無獨有偶,蘋果也在發表「多種新產品」的利多消息下,股價硬是比今年8月間打贏韓國三星公司,甚至發表iPHONE 5產品時,還要低價。 另外,稍有一點技術分析基礎的網友,就可看出、、是「明顯的頭部型態」 這不就是我在一樓所說的「真理,總是讓人難以言說,也無可如何」的嘛! 不僅官司的勝負,甚至連iPHONE5的熱賣,亦無關真理與股價。 我的股票早已出清,一張不留,僥倖有點獲利,也很知足、、靜等另一場戰 爭。 Jason Wu兄在此領域的知識,確是較小弟有過之多多,感謝不吝指教!
有賺就是福…
補充:第一段末句,修正為「這是對利多利空因素的總包容」。
回覆版主:所以才說「僥倖」嘛!謝謝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