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贈與 不課證交稅

財政部指出,贈與並非買賣行為,因此贈與股票給他人時,只須繳納贈與稅,不必繳交證券交易稅。

財政部指出,近來國稅局接獲許多民眾申請退還證券交易稅,主要理由都是原持有股票人,以贈與方式移轉股票,誤以為須繳納證交稅,其後發現誤解法令,向稅捐機關申請退稅。財政部說,有價證券因贈與而移轉者,非屬交易行為,無須繳納證券交易稅。即贈與股票只須申報贈與稅,並以贈與稅的完稅或免稅證明辦理過戶,不必再繳納證交稅。

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已規定,只有「買賣」有價證券才須填寫證交稅繳款書繳納,如屬無償的贈與移轉,則應申報贈與稅。

財政部強調,若非贈與,而是二親等以內親屬間的未上市櫃股票買賣,除須填寫證交稅繳款書,並在繳款書「移轉雙方是否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股票之移轉」欄位勾選「是」,再檢附「非屬贈與財產同意移轉證明書」後,才能辦理移轉登記。

【2013/03/13 經濟日報】



全文網址: 股票贈與 不課證交稅 | 稅務法務 | 財經產業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7755114.shtml#ixzz2NTifO8k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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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股 未必按每股淨值課贈與稅

2012/09/26

【聯合報/莊瑜敏、吳懷真口述】

王先生問:我是一家中小企業的老闆,我想安排子女參與公司經營,所以將大部分持股贈與子女,並依每股淨值申報贈與稅,但最近收到國稅局的核定通知書,為何核定的贈與金額大幅高於申報數?國稅局核定後,我能否辦理撤銷贈與呢?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莊瑜敏及經理韓馥璟經理答: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規定,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股票的贈與價值,原則上以贈與日贈與標的公司的每股淨值計算;若公司資產中包括土地、房屋或持有上市、上櫃及興櫃股票時,則非直接以帳面資產淨值計算,尚需針對土地、房屋及股票另行調整估價。

公司持有土地或房屋的帳面價值,若低於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價格,土地需依公告土地現值調整,房屋則應依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調整其帳面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調整土地價值時,得扣除土地增值稅。

若公司持有上市、上櫃及興櫃股票,資產價值應以贈與日股票的收盤價或興櫃股票當日加權平均成交價,來估計調整其帳面價值。

王先生申報贈與稅時,僅以贈與日的公司每股淨值計算贈與價值,國稅局的核定可能因此調整贈與價值。

舉例而言,假設於贈與日時公司資產淨值為新台幣200萬元,共發行10萬股,每股淨值為20元。

公司另持有多年前購買土地,贈與日帳面價值和公告土地現值的差額為300萬元,估計土地增值稅為55萬元,調整後的公司資產淨值增加為445萬元(200萬+300萬-55萬),每股淨值將調整為44.5元。

至於股票贈與在未辦妥股東名義變更登記前,且贈與標的權利仍屬於贈與人的情況下,無論是否已完成贈與稅申報或已經核定贈與稅額,贈與人皆得申請撤回贈與稅申報。

王先生若尚未辦妥股東名義變更登記,並持有股票的權利,則得申請撤回原贈與稅申報。(記者林政忠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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