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台產 公司提供 |
序號 | 2 | 發言日期 | 103/06/13 | 發言時間 | 20:02: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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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人 | 李光霖 | 發言人職稱 | 副總經理 | 發言人電話 | (02)23821666#250 |
主旨 | 有關前海險部經理人訴訟事宜 | ||||
符合條款 | 第 | 2 | 款 | 事實發生日 | 103/06/13 |
說明 |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當事人:本公司前海險部協理徐樹人 處分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相關文書案號:102年度偵字第18721號起訴書 2.事實發生日:103/06/13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台北地檢署以徐員個人違反證交法起訴。 4.處理過程:無。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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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協助遠航前高層掏空 三保險業者起訴
保險業者韓牧西、費聿元、徐樹人3人,涉嫌出具4500萬元不實保單,協助前遠航總經理陳尚群以暫付兵險保費名義,挪用遠航資金償還債款,並藉此製作不實財報掩飾。台北地檢署依偽造文書、違反證交法起訴3人。
起訴書指出,96年12月間,遠航因積欠吳哥航空債款而週轉不靈,遠航前總經理陳尚群遂與吳哥公司負責人樓文豪協議,先由樓男以自有資金代遠航還款給吳哥公司,遠航再以其他理由退還樓。
97年1月,陳尚群為還4500萬給樓,帶財務處副總吳勇璋、企劃處協理施建華,拜訪時任怡安班陶氏保險經紀人公司副總韓牧西,向韓索取保險費請款通知書及退款通知書,並指示施男以支付保險費之不實名義匯款。
施男向韓男表示,遠航公司因帳務需要保險公司開立之保險單,韓去電時任台灣產物保險公司海險部航空保險科襄理費聿元,指示費開立97年1月10日應收4500萬元保費通知單、97年3月20日應退4500萬保費通知單,並直接寄給吳勇璋。
費男即報告協理徐樹人後,命承辦人員製作應收、應退保費通知單寄給吳,施建華即開立付款申請單,以「暫付超額責任兵險保險費」名義,將4500萬元匯至樓男帳戶,並使遠航公司97年度第一季財報虛增該筆保險費支出,事後遠航向北檢提告。
遠航掏空案 前董座胡定吾無罪
遠東航空掏空弊案,台北地院廿八日審結。法官認定本案是由遭通緝的遠航前董事長崔湧、前總經理陳尚群主導,前遠航董事長胡定吾並未介入,判決無罪。同案被告前遠航財務部副總吳勇璋等六人,分依違反商會法、證交法等罪名,判刑六月至七年不等。
本案掏空主犯崔湧、陳尚群棄保潛逃遭通緝,崔湧九千萬元交保金、陳尚群四百萬元交保金依法沒入。另七人除胡定吾無罪,有罪六人刑度如下:
吳勇璋判刑七年、吳哥航空執行董事樓文豪六年六月、前遠航企劃處協理施建華二年、韓澳及韓馬旅行社負責人石清榮三年,阿波羅證券投顧前總經理周良樹六月,可易科罰金,緩刑三年、前易飛網財務協理許湧澤,是本案最早判刑確定,刑度為一年一月徒刑,緩刑五年,另接受法治教育廿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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