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員陳海明幫朋友報稅,拿假收據增列扣除額,少報稅「A政府的錢」;但繳稅金額又以少報多,「A朋友的錢」。朋友不知情「呷好逗相報」,介紹其他人找陳海明幫忙報稅,雖然少繳些稅,但都被A錢。
陳海明被起訴時四十九歲,今年已近七十;纏訟近廿年,因為罪名、貪汙金額一直喬不定,反而受惠速審法。最高法院認定陳海明是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貪汙四十多萬元,昨天罕見自為判決將陳海明的四年徒刑減為三年,終於定讞。
判決指出,一九八九年,陳海明調至台北市國稅局南港稽徵所,負責所得稅審核業務。商富公司課長張秋池得知公司的助理會計陳惠茹認識陳海明,透過陳女介紹,請陳幫忙他逃漏稅。
陳海明指導張秋池以「列舉扣除額」的方式報稅,索取捐款收據,再將捐給兒童癌症基金會二千元的收據,捐款人改為張秋池,金額改為廿萬元;以此增加可扣除額,應繳所得稅就減少。
張秋池的「省稅妙方」在商富公司傳開來,沈鴻麟等八人都找他幫忙。陳以相同手法操作,不過也藉機上下其手,「做帳」矇騙對方,繳的稅款以少報多,把差額放入自己口袋。
一九九二年五月,這些人變造單據逃漏稅的事被發覺,請陳海明報稅的人才發現也被陳騙了;陳只好退錢,並陷入近廿年的訴訟。
陳海明案經最高法院八次發回更審,更八審時,陳海明聲請適用妥速審判法減刑;但合議庭沒注意,判決最後還提及陳未聲請。陳上訴後,最高法院確認陳符合速審法的減刑規定,將刑期由四年減為三年,不再發回而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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