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軒四」賣回權行使作業事宜
(2489)瑞軒-公告本公司國內第四次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賣回權行使作業
1.事實發生日: 101/11/19
2.公司名稱:瑞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依本公司國內第四次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瑞軒四)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辦理。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依據瑞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國內第四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八條,本公司應以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滿三年 (102年1月4日)為債權人提前賣回本轉換公司債之賣回基準日,於賣回基準日之三十日前,以掛號寄發給債權人一份「賣回權行使通知書」,並函知櫃買中心公告本轉換公司債賣回權之行使,債權人得於公告後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交易券商轉知集保公司或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為憑,且不得撤回)要求本公司以債券面額加計利息補償金,滿三年債券面額之103.03%(賣回收益率1.00%),並應於賣回基準日後五個營業日內以現金贖回本轉換公司債。
二、為辦理賣回作業,除以本公告通知外,本公司將於101年12月5日以單掛號寄發[債券持有人賣回權行使通知書]予債券持有人,並以102年1月4日為債券賣回基準日。
三、本公司債將於102年1月11日,將買回價款(扣除郵匯資及應代扣之稅款),開立禁止背書轉讓支票或銀行匯款,掛號郵寄至債券持有人通訊地址。為確保債券持有人權益,如有通訊地址變更者,務必請儘速至統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辦理。另有關利息補償金利息部份將併入102年度所得,扣繳憑單將於103年元月份另函寄出。
四、賣回權行使相關規定:債權人請於賣回權行使開始日(101年12月5日)之前一營業日起至屆滿日(102年1月4日)之前一營業日止(逾期恕不受理),直接至原交易券商填具「存券領回申請書」(127:存券領回代轉)」,由集保結算所於接受申請後送交本公司股務代理機統一綜合證券股務代理部,送達時即生效力(賣回權行使期間內送達方生效力)辦理。
五、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台北市松山區東興路8號B1樓,電話:(02)27463797
「瑞軒四」自99/1/4起開始買賣
瑞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國內第四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計新台幣40億元整,訂於99年1月4日起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
公告事項:
一、債券種類暨摘要:瑞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國內第四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
(一)代碼:24894。
(二)簡稱:瑞軒四。
(三)發行總額:新台幣40億元整。
(四)發行期限:5年(99.1.4~104.1.4)。
二、每張面額:新台幣10萬元整。
三、發行價格(佰元價):新台幣100元(依票面金額十足發行)。
四、轉換價格:37.5元。
五、票面利率:年利率0%。
六、還本付息方式:依該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以下簡稱「該辦法」)第五條規定該轉換公司債之票面利率為0%,故無須訂定付息日期及方式。
除該轉換公司債之持有人(以下簡稱「債券持有人」)依該辦法第十一條轉換為該公司普通股、該公司依該辦法第十七條提前贖回者、第十八條由債權人提前賣回,或該公司由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註銷者外,該公司於該轉換公司債到期時按債券面額以現金一次償還。
七、該公司於以下(一)、(二)情形得行使對該轉換公司債之贖(收)回權:
(一)該轉換公司債於自發行日起滿一個月之翌日起(民國99年2月5日)至發行期間屆滿前四十日止(民國103年11月25日),該公司普通股股票在台灣證券交易所收盤價格若連續三十個營業日超過當時本轉換公司債轉換價格達百分之三十(含)以上時,該公司得於其後三十個營業日內,以掛號發給債權人(以「債券收回通知書」寄發日前第五個營業日債權人名冊所載者為準,對於其後因買賣或其他原因始取得該債券之債權人,則以公告方式為之)一份一個月期滿之「債券收回通知書」(前述期間自該公司寄發之日起算,並以該期間屆滿日為債券收回基準日)且公告之,並於債券收回基準日後五個營業日按債券面額以現金收回該債權人之該轉換公司債,且債券收回基準日不得落入該轉換公司債停止轉換期間內。
(二)該轉換公司債發行滿一個月之翌日起(民國99年2月5日)至發行期間屆滿前四十日止(民國103年11月25日),該轉換公司債流通在外餘額低於原發行總額之百分之十時,該公司得以掛號寄發給債權人(以「債券收回通知書」寄發日前第五個營業日債權人名冊所載者為準,對於其後因買賣或其他原因始取得該債券之債權人,則以公告方式為之)一份一個月期滿之「債券收回通知書」(前述期間自該公司寄發之日起算,並以該期間屆滿日為債券收回基準日)且公告之,並於債券收回基準日後五個營業日按債券面額以現金收回該債權人之該轉換公司債,且債券收回基準日不得落入該轉換公司債停止轉換期間內。
(三)若債權人於「債券收回通知書」所載債券收回基準日前,未以書面回覆該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日為憑)者,該公司得按當時之轉換價格,以通知期間屆滿日為轉換基準日,將其所持有之該轉換公司債轉換為該公司普通股。
八、債券持有人之賣回權:該公司應以該轉換公司債發行滿二年及三年(101年1月4日及102年1月4日)為債權人提前賣回該轉換公司債之賣回基準日,該公司應於賣回基準日之三十日前,以掛號寄發給債權人一份「賣回權行使通知書」,並公告該轉換公司債賣回權之行使,債權人得於公告後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交易券商轉知集保公司或該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為憑,且不得撤回)要求該公司以債券面額加計利息補償金,滿二年債券面額之101.00%(賣回收益率0.5%)及滿三年債券面額之103.03%(賣回收益率為1.00%),並應於賣回基準日後五個營業日內以現金贖回該轉換公司債。
九、其他事項:(一)該債權人自該轉換公司債發行滿一個月之翌日(民國99年2月5日)起,至到期日前十日(民國103年12月25日)止,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及因股票除權、除息等情形外得依規定轉換為該公司普通股。
(二)該轉換公司債轉換辦法請詳公開說明書或本中心網站相關資訊。
(三)本次發行之轉換公司債係採無實體發行。
全文網址: http://www.moneydj.com/kmdj/news/newsviewer.aspx?a=fe52a22b-6686-401a-a82d-74a7344603c6#ixzz2CjJaSfJ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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