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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益證說明「22億商譽攤銷群益金鼎證終審敗訴」報導
(102/01/08 09:15:20)

證交所重大訊息公告

(6005)群益證-澄清有關大眾媒體報導-工商時報1月8日A16版

1.傳播媒體名稱:工商時報
2.報導日期:102/01/08
3.報導內容:「22億商譽攤銷 群益金鼎證 終審敗訴」報導
4.投資人提供訊息概要:不適用。
5.公司對該等報導或提供訊息之說明:

有關「22億商譽攤銷 群益金鼎證 終審敗訴..」報導所稱本公司合併金鼎證券前,原金鼎證券併購富鴻、榮盛及豐銀等3家公司,攤提商譽22億元遭法院否決,有關攤提商譽金額並非報導所稱22億元,而係0.22億元。

原金鼎證券94年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訴訟案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而需補徵之稅額,本公司業已提列,是以該訴訟案件之結果不致對本公司造成重大損失亦不致影響股東權益。

6.因應措施:針對本案判決結果,擬研議後另採因應措施。

 

群益金鼎證 終審敗訴

 

工商時報【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群益金鼎證券在合併金鼎證券前,金鼎證券併購富鴻、榮盛及豐銀等3家券商資產後,列報攤銷22億元商譽價值,國稅局以不合企業併購法「併購」等規定全部刪除,官司打到最高行政法院,依然被判決敗訴。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指出,依企業併購法第35條規定,主張攤銷商譽價值,必須以有合於併購、合併、收購及分割等事實為前提。

至於金鼎證券併購富鴻、榮盛及豐銀等3家券商的資產,最高行政法院認定是「營業讓與」,因此判定不符合企併法有關併購等條件。

群益金鼎證券主張,如果不能列為商譽攤提,也應該可用「營業權」攤提成本。但此一主張,最高行政法院無法接受。原因是台財稅字第10004073270號令:「所得稅法第60條規定的營業權,應以法律,如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電業法第33條授權訂定的電業登記規則規定的營業權為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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