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1/27
李小姐於初級市場以面額參與認購甲公司發行國內可轉換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掛牌後,因轉換價格持續低於甲公司普通股市價,該可轉換公司債市價始終維持高於面額。李小姐因工作繁忙未注意相關市場訊息,未依約要求轉換,其後甲公司行使收回條款,李小姐僅獲償還債券面額加計利息,李小姐認為其未獲合理收益,詢問是 有相關的規定可請求補償?
投保中心表示,可轉換公司債是兼具股權及債權性質有價證券,當轉換價格低於轉換標的證券市價時,可轉換公司債理論價格應高於面額,投資人可以行使轉換權,要求轉換為標的證券,或直接於證券市場賣出可轉換公司債的方式實現資本利得;若公司債轉換價格始終高於轉換標的證券市價時,投資人可於特定時點行使賣回權或於可轉換公司債到期時,獲得發行公司以面額加計利息方式償還。
不過,依「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會員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自律規則」第十六條規定,承銷商輔導發行公司申報發行國內轉換公司債,其發行及轉換辦法中如訂有發行公司得強制轉換或收回條款者,應限於有下列情況者方得適用:(一)本次轉換公司債流通在外餘額低於原發行總額10%者。
(二)發行公司或外國發行人普通股在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之收盤價連續30個營業日超過當時轉換價格達30%者。發行公司於發行國內可轉換公司債時,多於發行及轉換辦法中依前項說明規定訂有收回權條款,明定相關事項。當公司因符合前述轉換辦法所訂得行使收回權之要件而以面額加計利息方式行使收回權時,可轉換公司債持有人若因之前未注意相關資訊而錯失轉換時機,發行公司即得依規定以收回對價即面額加計利息予以清償,投資人即喪失市價與收回價格間的資本利得,本案李小姐即屬此類情形。
投保中心特別提醒投資人,投資轉換公司債時,須常留意轉換標的證券的市價,若高於轉換價格,符合轉換辦法有關轉換之規定時,可行使轉換權利或於證券市場直接處分可轉換公司債,以免因公司依規定以面額加計息強制收回,而少賺了合理之收益。投資人如欲取得國內可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可由公開資訊觀測站(http://mops.twse.com.tw)查詢公開說明書或債券發行資訊。
投資人保護中心成立於民國92年1月,係依投資人保護法設立的財團法人,主要業務為投資人對證券期貨事業之申訴或調處並對不法事件發生時研議受理團體訴訟位投資人爭取權益,投資人可電02-27128899或書面洽詢。網址:www.sfipc.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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