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1毛、給25塊」 鎮長圖利味丹判無罪
【許淑惠/台中報導】位於中市沙鹿區的味丹企業12年前因土地遭不當徵收,法院判決鎮公所須補償味丹損失,鎮公所卻捨棄適用只要補償味丹20萬元的有利法條,另作解釋補償味丹5200多萬元,引發外界質疑「味丹要1毛、沙鹿公所給25塊」。
台中地檢署認定當時鎮長蘇麗華(現任市議員)及主祕劉淑媚,涉嫌圖利味丹,將兩人一併起訴並求刑8年,但台中地院認定兩人不構成貪污,今判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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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3-14
執意賠償味丹5221萬/前沙鹿鎮長蘇麗華 求刑8年
〔記者林良哲、歐素美、張軒哲/台中報導〕台中市沙鹿區因開闢道路致使味丹公司必須停電而有損失,前台中縣沙鹿鎮鎮長蘇麗華、主秘劉淑媚不顧法制人員、鎮公所經建課長及鎮代表會反對,在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認諾」賠償味丹公司五千二百廿一萬多元,台中地檢署偵辦後,檢方以「守城主帥主動割地賠款」來形容兩人執意給付鉅額補償費之行為,依圖利罪嫌起訴,並對兩人具體求刑八年。
沙鹿鎮公所前主秘劉淑媚指出,縣市合併前,沙鹿公所每年總預算約六億元。
味丹因開路停電3日 蘇認諾賠鉅款
此案是因八十八年間沙鹿鎮公所時代要開闢道路,必須將變電站拆遷,造成味丹公司停電三日而有損失,沙鹿鎮公所不願賠償,味丹公司提起行政訴訟,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在九十一年間判決原處分撤銷,由公所依「台中縣公共工程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自治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以停工範圍來折算補償金額。
當時沙鹿鎮長蘇麗華、主秘劉淑媚卻不顧法制人員、鎮公所經建課長等人反對,改以「台中縣公共工程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自治條例」第廿條規定,以實際停工損失計算,致使原只要補償廿多萬元,擴增到四千六百卅三萬多元,若再加計利息,高達五千二百廿一萬多元。劉淑媚之後在法院開庭時並當庭「認諾」補償味丹公司五千二百廿一萬多元,而法院也依此判決。
事後,味丹公司對沙鹿鎮公所存放於農會的存款進行扣押,鎮公所不得不補償味丹公司五千二百廿一萬多元。而蘇麗華及劉淑媚遭監察院彈劾,並移送公懲會,公懲會在去年將兩人各降二級改敘處分。
檢方依圖利罪嫌起訴 2被告喊冤
檢方偵辦時,兩人仍否認違法,檢方認為蘇女及劉女執意給付鉅額補償費,此正如同處於優勢地位的守城主帥,摒棄強大的武器及屏障,未曾一戰即主動割地賠款,因而依圖利罪嫌起訴,並對兩人具體求刑八年。
被檢方起訴後,前沙鹿鎮長、現任台中市議員蘇麗華及前沙鹿鎮公所主秘、現任台中市議會專門委員劉淑媚昨天都大聲喊冤,表示無法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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