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不爽:F公司負責人 外企在台借款不易
有回台股票上市的F公司老闆抱怨,政府大力鼓吹境外企業來台掛牌,但F公司發展到一定程度,多半需再籌資,惟根據現行法規,國銀對在台外國人或外國企業授信(僅限新台幣放款,美元放款不受此限),以擔保授信為限,不像對本國企業一樣可辦理信用放款。問題是,F公司通常在台灣很少有不動產或存款等擔保標的,因此不易辦理擔保授信。劉煥彥、廖珮君╱採訪
這位老闆說:「政府要課稅時,就說我們是本地企業;在規範財務報表、租稅減免時,又認定我們是外國公司,讓F公司有次等公民的感覺。我們只希望可以被公平對待,與國內企業在法規及制度上,能有相同待遇。」
限擔保授信
這位不願具名的F公司負責人指出,根據「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銀行辦理在臺無住所外國人新臺幣授信業務要點」,國銀對在台無住所的外國企業授信,以擔保授信為限,而且要求十足擔保,也就是若F-公司要借100萬元,就要拿出價值等同於100萬元的擔保品。其次,根據銀行法第12條規定,國銀承作擔保放款的擔保品,包括不動產、存款或票據等。
這位老闆不滿地說:「第1,如果我手上有100萬元,幹麼還跟銀行借100萬元?第2,F公司既然是境外企業,自然在國內比較沒有不動產、存款等法規上認定的擔保品,那我們要怎麼跟銀行談?」
「我們一樣是台資企業,在這裡有辦公室,繳稅也是繳給台灣,為什麼在法規上有差別待遇?」
【銀行局副局長邱淑貞回應 債權確保 銀行即放款】
F公司在台灣掛牌交易,若在台灣沒有資產也沒有住所,銀行必須要考慮債權確保。從銀行授信規範來看,若F公司有其他債權,例如用「應收帳款」給銀行控管,或是提供保人等,只要債權確保沒問題,銀行不會不想做生意。
相較於本國企業,因財產不動產和資金流都在台灣,銀行放款回收有安全性,兩者在財產分析上、信用上和可信賴的確保性都不同,不能相提並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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