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朋友保傷害險 保單不成立
2013年09月22日
【王立德╱台北報導】天有不測風雲,人有旦夕禍福,不少人透過投保傷害險,來保障意外事故的風險,但壽險業者指出,傷害險必須注意「逆選擇權」,也就是有不當得利疑慮的情況,保險公司很可能不會理賠。
舉例來說,丈夫幫妻子投保,因為配偶受重傷或過世可能會衝擊家庭經濟情況,會被認定有保險利益,保單因而成立。不過若是被保險人為妻子,丈夫再去傷害妻子,就會發生「逆選擇權」而不當得利的情況,實務上保險公司會拒絕理賠。
限3等親以內
同理可證,若是討債公司追債,幫債務人投保;或是自己身體不好,卻去保傷害險,都有可能被保險公司認定不當得利,而拒絕償付理賠金。
壽險主管解釋,有逆選擇權的設計,是因為要避免保險被濫用,如數年前轟動一時的南迴鐵路「搞軌」案,就是丈夫幫妻子投保高額保險後,設計妻子意外死亡,才有逆選擇權存在,才能避免此類事情再度發生。
此外還有一點要注意,傷害險的「要保人」及「受益人」,必須限於有保險利益的對象,法國巴黎人壽銀行保險業務訓練部資深經理呂翊榮解釋,據保險法第16條規定,與要保人有保險利益之人,包括本人或其家屬、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債務人,以及為要保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也就是說,即使是義氣幫助朋友投保,或是為了照顧小三而幫忙投保傷害險,保單也很可能不會成立,壽險主管解釋,所謂「家屬」關係,限配偶、子女、父母;「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限3等親以內,因此「朋友」或「小三」通常不被視為與要保人有保險利益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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