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度說明
102年9月23日起,投資人可於平盤下融券或借券賣出所有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有價證券。惟該證券當日收盤價為跌停時,或當日無收盤價者,其收盤時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為跌停價時,次一交易日暫停平盤以下融券及借券賣出,再次一交易日即恢復得於平盤以下融券及借券賣出,倘禁止平盤以下融券及借券賣出當日之收盤價又跌停或當日無收盤價者,其收盤時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為跌停價時,則次一交易日持續進行價格限制措施,以此類推,但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ETF)、證券商及期貨商因辦理業務之避險需求所為之融券及借券賣出不在此限。
Q1: |
102年9月23日起何種上市有價證券可以在平盤以下融券或借券賣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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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 |
所有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有價證券均可平盤下融券及借券賣出。所有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有價證券,不包括尚未取得融資融券交易資格及有「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情事而為本公司暫停融資融券交易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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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第四條為股票、存託憑證有變更交易方法、停止買賣、終止上市(櫃)、每股淨值低於票面、TDR有累積虧損或上市單位數低於6000萬、鉅額違約且融資融券餘額達一定比率者或其他情事為本公司暫停融資融券交易;第五條為受益憑證有終止上市(櫃)、發行公司未依規定申報財報、發行公司有投信投顧法第96條情事或其他情事為本公司暫停融資融券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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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 |
上市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有價證券如因股東會、除權息、減資等因素,或因達規定限額而為暫時性暫停融資融券交易者,是否屬得為融資融券有價證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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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 |
是,仍屬得為融資融券有價證券。故該等有價證券雖暫停融資融券交易,但仍可進行平盤下借券賣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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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 |
得為融資融券有價證券當日倘無收盤價者,次一交易日如何決定是否暫停平盤以下融券及借券賣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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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 |
當日無收盤價之有價證券,如收盤時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為跌停價時,次一交易日暫停平盤以下融券及借券賣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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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 |
指數股票型基金(ETF)及其成分股是否均可平盤以下融券及借券賣出?且不受當日收盤價為跌停時,次一交易日禁止平盤以下融(借)券賣出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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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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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 |
有價證券暫停平盤以下融券及借券賣出當日,收盤價仍為跌停時,再次一交易日是否恢復平盤以下得融券及借券賣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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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 |
有價證券暫停平盤以下融券及借券賣出之當日,收盤價仍為跌停時,再次一交易日繼續暫停平盤以下融券及借券賣出,直至該有價證券當日收盤價高於跌停價或雖無收盤價,但收盤時最低賣出申報價格高於跌停價時,次一交易日始恢復平盤以下融券及借券賣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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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6: |
上櫃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證券轉上市時,如上櫃最後交易日收盤價為跌停時,或雖無收盤價,但收盤時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為跌停價,上市第一天是否禁止平盤下融券及借券賣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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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6: |
是,上市第一天禁止平盤下融券及借券賣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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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7: |
TDR如為盤中暫停交易時,當最近一次成交價為跌停價或雖無成交價,但最近一次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為跌停價時,則恢復交易日當日是否禁止平盤下融券及借券賣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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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7: |
是,恢復交易日當日禁止平盤下融券及借券賣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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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8: |
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市公司依據金融控股公司法或企業併購法轉換為金控或控股公司上市後(新公司將有新代號),如轉換前原公司之最後交易日收盤價為跌停價,或雖無收盤價,但收盤時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為跌停價,轉換後之新公司上市第一天是否禁止平盤下融券及借券賣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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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8: |
否,無須考量轉換前之收盤價格是否為跌停價,新公司上市第一天可進行平盤下融券及借券賣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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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9: |
上市公司減資前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為跌停價,或雖無收盤價,但收盤時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為跌停價,則辦理減資程序完成後恢復交易之第一天是否禁止平盤下融券及借券賣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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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9: |
否,無須考量減資前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是否為跌停價,減資後新股上市第一天可進行平盤下融券及借券賣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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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0: |
上市公司因有本公司營業細則第50條(未依期限公告財報、申報不實、違反重訊、違反上市承諾…)規定情事而為停止買賣者,或本公司依營業細則第28條之2因交易情形異常有影響市場秩序之虞而停止買賣者,如停止買賣前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為跌停價,或雖無收盤價,但收盤時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為跌停價,則恢復交易日之第一天是否禁止平盤下融券及借券賣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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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 |
否,無須考量停止買賣前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是否為跌停價,恢復交易日之第一天可進行平盤下融券及借券賣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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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1: |
臺灣50指數、臺灣中型100指數、臺灣資訊科技指數成分股中,如屬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股票而可平盤下融(借)券賣出,是否仍受當日收盤價為跌停時,次一交易日暫停平盤以下得融券及借券賣出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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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1: |
該等股票並未豁免,故仍受當日收盤價為跌停時,次一交易日暫停平盤以下融券及借券賣出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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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2: |
平盤以下可融券賣出標的與平盤下可借券賣出標的是否有差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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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2: |
102年9月23日前,僅開放臺灣50指數、臺灣中型100指數、臺灣資訊科技指數成分股股票、ETF得於平盤下融券及借券賣出,故如該標的未具融資融券資格或有「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第四、五條(內容詳Q1之註解)為本公司暫停融資融券交易者,雖不得進行平盤下融券賣出,但如該證券為借券標的,仍可進行平盤下借券賣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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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3: |
臺灣50指數、臺灣中型100指數、臺灣資訊科技指數成分股及ETF可否於平盤下借券賣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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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3: |
102年9月23日後,投資人可於平盤下融券及借券賣出標的為所有得為融資融券有價證券,故臺灣50指數、臺灣中型100指數、臺灣資訊科技指數成分股及ETF屬於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有價證券者,可於平盤下融券及借券賣出;如未具融資融券交易資格或有「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第四、五條(內容詳Q1之註解)為本公司暫停融資融券交易者,不得進行平盤下借券賣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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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4: |
借券標的是否皆可平盤下借券賣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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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4: |
依據有價證券借貸辦法規定,可借券之標的為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有價證券、得發行認購(售)權證之標的證券,及已發行股票選擇權或股票期貨、ETF、海內外可轉換公司債或可交換公司債、海外存託憑證等衍生性商品之標的證券。其中僅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有價證券可平盤下借券賣出,並非所有借券標的均可平盤下借券賣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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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5: |
102年9月23日擴大平盤下可融券及借券賣出之有價證券,請問單一投資人整戶融資及融券額度是否有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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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5: |
有關投資人整戶融資、融券限額規定並未修正,仍為每一客戶最高融資限額為6000萬元,最高融券限額為4000萬元;惟其中非屬證券交易所公告之臺灣50指數成分公司普通股、臺灣中型100指數成分公司普通股、臺灣資訊科技指數成分公司普通股、ETF及其成分公司普通股、境外ETF,以及MSCI公告之臺灣股價指數成分公司普通股部分,最高融資限額為3000萬元,最高融券限額為200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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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6: |
認售權證發行人、從事結構型商品及股權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證券商及銀行之避險專戶(帳戶前3碼為929)、專(兼)營期貨自營商擔任股票選擇權或股票期貨造市者之避險專戶(帳戶前3碼為939)、證券自營商股票選擇權或股票期貨造市者之避險專戶(888888-2)及權證避險專戶(888888-8)等,是否不受平盤下不得融券或借券賣出標的證券之價格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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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6: |
該等避險專戶融券賣出或借券賣出所有有價證券均豁免平盤以下不得融券或借券賣出之價格限制;且亦不受如該證券前一交易日收盤價為跌停時,或無收盤價者,其收盤時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為跌停價時,次一交易日暫停平盤以下融券及借券賣出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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