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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星條款 收費薦證未揭露最重罰2500萬

 

公平會研擬「薦證代言處理原則」

 

〔記者廖千瑩、張慧雯/台北報導〕公平會重罰「三星寫手門」事件千萬元震撼市場,據透露,公平會近期已研擬「薦證代言處理原則」、即「三星條款」,明訂網路各類論壇PO文薦證、推薦產品,必須揭露身分及是否收費,否則就可能違反公平法第二十四條足以影響交易秩序,最高可罰新台幣兩千五百萬元。

 

數位行銷經營協會(DMA)理事長楊佳燊說,部落客現在已是驚弓之鳥,政府放任不管或過度管束網路PO文,都會危害網路發展及網路言論自由;公平會若要管,就得明確規定何謂「廣告推薦文」?什麼能寫或什麼不能寫?主管機關也要先與業界溝通討論,不能閉門造車,才能訂出合情合理合法、能夠執行的規範。

 

公平會發言人孫立群解釋,該處理原則並非專為三星量身訂做,已研擬一段時間,因網路行銷手法越來越多元,該處理原則是針對各種媒體代言薦證問題,其中主要針對網路行銷制定訂規範。

 

孫立群舉例,根據該處理原則,所謂的揭露身分,並不是說要揭露幫哪家事業寫推薦文,而是要說明,是否有對價關係,也就是說,是否拿了企業好處,而非個人自由意志的分享文。不過,該處理原則等委員會議討論定案,才會公布細節。

 

至於制定處理原則前後的差別?孫立群說,其實也可直接援引公平法第二十四條來裁罰;而該處理原則主要是對網路代言薦證問題進行規範,且對於不是廣告的網路論壇推薦文,訂得更詳細清楚一點。

 

外界關切訂立薦證代言處理原則後,是否將成為主動管理?公平會將主動監測網路薦證文、開箱文?孫立群說,這部分要視情況而定,畢竟主動查察很耗費資源。

 

以公平法第24條 影響交易秩序裁罰

 

目前有關部落客PO文薦證,已有公平法第二十一條廣告不實可規範,且公平會委員會議之前也決議,部落客收錢薦證須揭露,否則就有違反公平法第二十一條之虞;但廣告不實裁罰金額大多僅數十萬元,似乎無法遏止網路「病毒行銷」亂象,這次制定處理原則才會以公平法第二十四條足以影響交易秩序、最高可罰新台幣兩千五百萬元來裁罰。

 

另先前立院也修法通過,廣告薦證不實且明知故犯者,須連帶負損害賠償之責,但須自己去法院提告,且證明確實因此受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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