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違規代操期貨 富邦證判賠4100萬定讞

2013年11月12日12:14  

【劉昌松/台北報導】上市公司董事長陳壬發8年前聽信富邦證券延平分公司經理周秀娟建議,從子公司創意疫苗科技、威盛實業撥8000萬元,讓周女全權代操期貨交易,3年後陳壬發結清投資款才發現帳戶只剩下100多萬元,報案才知周女根本無權代操期貨,最高法院今判富邦證須和逃亡遭通緝的周女連帶賠償4100萬元定讞。

判決指出,周女違規代操期貨、富邦證券內控疏失,都應負賠償客戶損失責任,但陳男應知期貨交易風險,卻直接委託周女代操,又同意將相關資料寄到周女住處,才錯失及早發現交易虧損機會,應自負4成責任,因此判富邦證和周女須連帶賠償4100萬元定讞。

陳壬發(右)因誤信周秀娟而損失慘重。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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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盛(1463)轉投資
單位:仟元;仟股
轉投資事業 投資幣別 投資成本 持股股數 持股比例 帳面價值(台幣) 會計原則
Linden Technologies Inc. 台幣 N/A 40 1.15% 2,316 成本衡量
Web Foster 台幣 N/A 1,536 12.09% 20,430 成本衡量
大園汽電共生 台幣 N/A 141 0.13% 2,038 備供出售
日昇生物技術 台幣 N/A 4,263 5.85% 7,874 成本衡量
弘盛投資 台幣 140,000 14,000 100.00% 29,064 權益法
旭強投資 台幣 150,000 15,000 100.00% 10,674 權益法
保強建設開發 台幣 154,000 16,940 81.05% 328,663 權益法
威盛實業 台幣 638,461 63,800 100.00% 584,240 權益法
創意疫苗科技 台幣 40,000 4,000 32.26% 7,393 權益法
越南強盛 台幣 193,988 N/A 32.65% 84,820 權益法

以上資料來自各公司財務報表及年報,僅供參考,實際數字以公司發佈為準

 

券商判連帶賠償 逾4千萬元

( 2012/12/14 05:30 中時電子報 )

工商時報【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富邦證券公司延平分公司業務經理周秀娟,擅自將客戶資金下單從事期貨交易,並偽造不實買賣獲利資料矇騙客戶,導致客戶蒙受重大損失,高等法院判決,富邦證券與周秀娟,應連帶賠償客戶逾4千萬本息。

判決書指出,富邦證券及周秀娟應依序連帶給付創意疫苗科技、威盛實業1,554萬元、2,618萬元,及富邦證券自民國98年1月23日起、周秀娟自100年3月7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的利息。

這件因代操違規爆發的專業理財經理與客戶間的投資損失糾紛,士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富邦證券與周秀娟勝訴,不必負擔客戶的投資損失。

不料客戶創意疫苗等上訴後,高等法院反而判決,富邦證券等敗訴。本件仍可上訴最高法院。

判決指出,周秀娟向創意疫苗公司負責人陳壬發佯稱富邦證券公司推出「選擇權區間操作套利商品」,類似購買基金商品,由富邦專業團隊實際進行投資套利,獲利穩健、無風險、年報酬率達5%至6%。

周秀娟的說法讓陳壬發陷於錯誤,先後指示創意疫苗科技與威盛實業公司,在民國93年至95年間分別匯款共計3,000萬元、5,000萬元投資期貨商品。

法院認定,周秀娟擅自下單從事期貨交易,並交付偽造內容不實的買賣報告書、竄改授權書上通訊地址、偽造會計函詢回證,製造獲利假象等資料,讓客戶誤信各項投資報價及成果,都是正常交易而獲利。

一直到96年12月間,創意疫苗辦理帳戶出金結清,才發現創意疫苗的帳戶內只剩6萬元、威盛實業也僅剩108萬元,始知受騙。

法官認為,周秀娟違法從事代客操作,本身就有故意過失的地方;而富邦證券內部控制作業疏失,未對法人開戶進行函證、派任非經登記合格業務員從事期貨開戶業務、未善盡開戶前告知義務,且由未具期貨業務資格人員從事期貨部門內部稽核,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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