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賣屋反悔 判付仲介367萬
毀約還賠買家400萬 婦:當賭博輸了
【劉昌松╱台北報導】台北婦人顏康明珠前年委託永慶房屋,以九千多萬元售出永康商圈店面,但和買家簽約隔天顏婦就反悔,並拒付永慶房屋仲介費;最高法院認為,永慶房屋已完成仲介,顏婦應依承諾支付仲介費三百六十七萬元定讞,加上先前已賠償買家的四百萬元,顏婦房子沒賣成,卻損失七百多萬元。
顏康明珠昨失望表示:「我從沒想過要賣房子,是他們年輕人(指仲介)一直來店裡遊說,我才簽委賣約讓他們作業績,後來糊里糊塗去跟買家見面簽約,當晚仲介還來店裡幫忙打烊到很晚,但我回家告知兒女賣屋後,一直被罵,所以才反悔。現在就當賭博、買股票賠了,花錢消災吧!」
合約載明收取費用
永慶房屋法務部吳宜學協理表示:「無論對買賣雙方的任何條件及所收費用,合約中均會載明並說明。尊重法院判決結果。」
據了解,經營自助餐店的顏婦,十多年前以三千多萬元代價,向房東買下位於永康街商圈的店面。判決指出,二○一一年七月間,顏婦將約三十坪的店面,以一億兩千萬元價格委託永慶房屋銷售。
稱兩倍仲介費不公
後來雙方協調降價後,永慶找到李姓買家願出價九千一百八十八萬元,並在八月十三日簽約成交,但顏婦隔天就反悔,還跑去找李姓買家告知不賣屋,李姓買家同意收下四百萬元賠償金後放棄買下此店面。
另一方面顏婦認為,委賣契約上載明仲介服務費應是房屋賣價的百分之二,現在卻要她支付兩倍的三百六十七萬元仲介費,對她不公平拒付,因此被永慶告上法院。
總報酬未超過規定
法官認為,永慶已完成託售任務,理當收取服務報酬,且委賣契約上的百分之二仲介服務費欄未被勾選,反而是顏婦成交當天,另和永慶房屋簽了一份三百六十七萬元的「服務費確認單」。
法官認為,如果加上買家支付的服務費,永慶房屋收取的總報酬,未超過「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報酬規定」房價百分之六的標準,費用並無過高,因此判顏婦敗訴,要支付三百六十七萬元仲介費定讞。
委託房仲業注意事項
★要求使用政府頒定的定型化契約
★任何口頭承諾最好用白紙黑字寫下,或可現場錄音
★契約額外事項,應書寫載明並經買、賣、仲介三方簽印
★交易過程中可攜帶錄音筆或相機記錄
★可要求房仲業者除了契約,再提供一份履約保證書
★遇爭議可先發函存證再申訴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賣豪宅毀約 判付仲介費367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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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顏姓婦人前年委託房仲出售大安區上億元店面,與買家簽約9000多萬元成交後,隔天反悔不賣,毀約糾紛雖與買家和解,但她拒付房仲服務費用。 最高法院認為,買賣簽約已完成,後來因顏婦反悔毀約,解約責任在顏婦,判決她應支付服務費367萬元。 顏姓婦人2011年7月與房仲公司簽約,委託銷售鄰近永康街商圈的金華街一間店面房屋,開價1億2千萬元。後來由她丈夫變更降價至9千萬元,經房仲牽線,同年8月與買家李姓男子簽約以9188萬元成交。 李姓男子隨即支付2700多萬元簽約款及用印費,不過顏姓婦人隔天就反悔不賣。 【2013/11/26 聯合報】 |
凶宅能否撤銷拍定 法界見解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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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親媽媽莊明玉買到法拍凶宅,賠掉八年積蓄事件,引發爭議,法界對凶宅能否成為撤銷拍定的重大瑕疵見解不一,凸顯制度面有檢討的模糊空間。 立委陳亭妃下周將提案修改「強制執行法」,要求法院查封、點交和上網公告法拍屋時,都要明確註記是否為凶宅,為檢討制度跨出第一步。 陳亭妃說,強制執行法未規定法拍屋須「註記」凶宅,衍生爭議,將提案修正第七十七、八十一條,要求法院正面表列凶宅資訊,為法拍凶宅買受人築起第一道防線。 陳亭妃表示,房屋拍定後才發現是凶宅,目前最高法院都判決駁回撤銷拍定聲請,這部分有檢討空間,修法時該如何納入救濟作法,她還要多聽法界的見解再進一步討論。 「買到凶宅能否撤銷拍定?」高等法院三年前在法律座談會曾提案討論,會中贊成和反對撤銷拍定的都有,但較多的法官主張,「即使法院在拍定前不知拍賣標的物是凶宅,拍定人於拍定後,可聲請撤銷」。 針對高院討論結果,本報昨向莊明玉查詢當初和台南地院交涉過程,她表示,當時向許姓書記官說明原因,許告知她必須寫棄標書,同時補足下一拍的差價;她一再表明非惡意棄標,但法院未理會。 她說,事後法院在下一拍資料註記「凶宅」,她非常不平,回頭向書記官反映制度不合理,但書記官說,房子以她女兒的名義投標,若不繳差額,就按月扣女兒的薪水,她只好無奈接受。 莊明玉說,她不懂法令,難道法院就不能貼心點,告訴投標人先向銀行接洽墊款,確定再投標,應該就不會出問題了。 台南地院行政庭長李杭倫說,很同情莊,但依最高法院判決,事後才查知是凶宅,通常會駁回撤銷拍定聲請。 李杭倫強調,書記官履勘法拍屋現況並查封,當時大門深鎖,在保護個人資料和忌諱凶宅的民俗考量下,也不便提問。因此,債權人、債務人與鑑價公司均未註記凶宅,法院拍賣前也無從得知。 彰化地方法院庭長黃龍忠支持修法。他說,現行規定明文要求法院應實際調查不動產狀況,問題是要調查到什麼程度?現行強制執行法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瑕疵擔保責任,容易衍生糾紛。 他說,通常債務人和債權人都不會誠實告知被查封的不動產瑕疵,因此修法要求法院和債權人(九成五以上是銀行)調查凶宅資訊,並告知法院註記,是最佳方案。 【2013/11/26 聯合報】 |
全文網址: 凶宅能否撤銷拍定 法界見解不一 | 法拍凶宅惹爭議 | 國內要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6/8320017.shtml#ixzz2litQIj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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