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老漢百萬炒銀 剩40元

「中國老漢」拿人民幣20萬元(近新台幣100萬元)積蓄炒白銀,1年後只剩8毛8分錢(新台幣40多元),幫忙代操的公司還不賠,血本無歸。

「中國大媽」、「中國老漢」去年進場搶購黃金、白銀,之後金、銀價大跌,慘遭套牢。但這些大媽、老漢仍不畏懼,日前和年輕人一起進場,再搶價格重跌的黃金,南京甚至有人拿了290萬元買了10公斤黃金。

不過,專家呼籲,在沒有專業知識下,輕信人言炒作金、銀等貴金屬,風險仍高。

大陸北京晨報今天報導,李先生2012年因天津全唐貴金屬公司劉姓業務員的推薦,對投資貴金屬動心;最後在劉姓業務員幫助下,同年9月28日把20萬積蓄全部投資購買白銀。

報導說,在投資買白銀的幾個月後,李先生因急著用錢要求退款,但直到2013年8月仍未能退款,此時他發現帳戶餘額只剩下8毛8分錢。

李先生說,「小劉跟我承認是他做虧了。」於是,他向全唐公司提出賠償要求。

在和全唐交涉過程中,李先生了解全唐公司明令禁止業務員代客操盤,李先生投資前簽署的「客戶協定書」也載明上述規定,但自己簽署前未仔細閱讀,在不知上述規定下將操作全權交給劉姓業務員代理。

不過,李先生認為,「小劉個人違規不對,公司也不能一點不負責,至少算管理不力吧。」

不過,全唐商姓副總經理表示,劉先生代客操盤屬違規,公司已解雇他,但「客戶損失主因是沒有妥善保管帳戶密碼,公司正常履行合同義務,沒有過錯,所以不承擔賠償;如果李先生要通過訴訟向劉先生追討損失,公司願提供交易明細等證據」。

【2014/01/04 中央社】

 

業務員違規替老人炒白銀 20萬積蓄1年剩8毛8
2014年01月04日 09:25:21 來源: 北京晨報

昨日,年屆古稀的李先生向本報反映,自己原想通過投資白銀賺取高額收益,不料卻因輕信大意導致20萬元積蓄在1年的時間裏只剩下了8毛8分錢。理財專家和律師提醒,近年來貴金屬投資市場日益火爆的同時亂象迭生,老年人一定要慎重考慮並提高警惕。

  業務員代操盤 20萬本金全賠

  李先生2012年經由天津全唐貴金屬經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全唐)業務員劉先生推薦而對貴金屬投資動心。不過在得知需上網操作後,不懂電腦的他打算作罷。“但小劉打保票說他幫我弄,當時行情也好能賺錢。”9月28日,李先生簽完《客戶協議書》便拿出20萬元積蓄投資白銀。

  幾個月後因著急用錢,李先生要求退資,但直到2013年8月退資仍未達成,而此時他發現自己的賬戶余額成了8毛8分錢,“20萬幾乎全賠了,小劉跟我承認是他做虧了。”隨即李先生向全唐提出賠償要求。

  交涉過程中,李先生了解到公司規章明令禁止業務員代客操盤,《客戶協議書》中也就此提醒,但自己當初並未仔細閱讀,在不知該條款存在的前提下將操作流程全權交由劉先生代理。他坦言自己的輕信大意是造成損失的原因之一,但也認為劉先生和公司也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小劉個人違規不對,公司也不能一點不負責,至少算管理不力吧。”

  員工個人違規 公司拒擔責任

  對此,全唐副總經理商先生向北京晨報記者表示,劉先生代客操盤確係違規,公司已和其解除勞動合同。對于李先生的索賠請求,全唐最終答復內容是:“客戶損失主要因為沒有妥善保管賬戶密碼,公司正常履行合同義務,沒有過錯所以不承擔賠償;其次,如果李先生要通過訴訟向劉先生追討損失,公司願提供交易明細等證據。”

  商先生稱,兩人之間的代理是私下達成,一方面確是員工違規,另一方面公司也難以監管客戶會把哪些信息外泄給業務員並由此確定交易是否全都由劉先生代為操作,李先生若仍認為公司應賠償,可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請求。

  維權律師認為 公司不能脫責

  北京市律師協會消費者權益法律事務專業委員會主任邱寶昌認為,李先生的經濟損失如果確係業務員操作不當所致,員工和公司都負有賠償責任,“違規是業務員個人的過錯,但對外他代表公司為老人操盤,還是屬于職務行為,公司完全不負責站不住腳,在開除員工之外,也應對客戶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近年來貴金屬投資日益火爆,但因交易所性質不明、違規操作等市場亂象而造成投資者損失的案例也時有發生。邱寶昌表示,尤其老年人,普遍對新興的金融理念和技術手段了解不夠,所以投資之前更要多詢問,並仔細閱讀和理解協議內容。

  專家建議 老人慎做投資

  中國平安財富理財管理資深經理劉雯介紹,貴金屬交易除在銀行之外,投資者需要另找平臺在網上進行,“這些平臺說白了就是一些企業,現在很多公司幫助客戶做下單之類的交易,資質方面魚龍混雜。且貴金屬交易24小時進行,波動很大,造成損失的風險很高。”

  她認為對老年人來說黃金、白銀並非好的投資品種,“精力和體力有限,心理上對風險的承受力也有限。”因此劉雯建議,老年人理財應盡量選擇金融機構發行的理財產品,其次在購買之前一定需詳細了解產品特性,選擇適合自己的,最後還需提高警惕,不要輕信天花亂墜的忽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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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和證券:接獲法院對本公司業務員與客戶交易糾紛損害賠償事件判決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12-18 17:43:02  

第三十四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法院名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當事人:原告:王○○、被告: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處分機關: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文書案號:99年度重訴字第34號

2.事實發生日:102/12/18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投資人王○○係於86年開戶,該名客戶指稱本公司東門分公司業務員徐○○未依指示

買賣股票涉及侵權行為,惟徐員已於97年身亡。

投資人王○○主張本公司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於98年對本公司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求償金額為新臺幣263,045,106元。

台北地方法院一審102年12月10日判決結果,徐員之繼承人及本公司應給付投資人

王○○新臺幣263,045,106元及至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債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4.處理過程:將與律師討論後提起上訴。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事件對本公司目前業務無重大影響,

將於財務報表估列本訴訟相關損害賠償。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將與律師討論後提起上訴。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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