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時間:2014年01月05日
國內監獄人滿為患,一間才6坪大的牢房,就要擠進十幾二十個人。基於人道立場,最近有立委提案,希望透過全國大減刑,來紓解這個窘境。但提案一出,立刻引發爭議。因為根據法務部的統計,減刑提早出獄,卻又再度犯案的比例,平均將近三成,幾天前才發生的台中古宅縱火案,被燒死的三條人命,也是葬送在原本被收押、獲釋才四天的吸毒男子手上。
這樣的案例,層出不窮,教民眾如何心安。可是,牢房太少、監獄爆滿是事實,獄警人數不足也是事實,到底監獄裡超收人犯的情形有多嚴重?又有甚麼辦法可以解套?透過民視異言堂的採訪鏡頭,我們要帶您實地進入監獄,一探究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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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 惡性重大者不在列
〔記者楊國文、王貝林/台北報導〕陳水扁總統上週三指示研議赦免事宜,法務部長施茂林昨表示,罪犯減刑條例草案本週內可完成,將儘速送請行政院審議。
紀念二二八60周年、解嚴20年
有關尚未執行死刑的二十四名死刑犯,是否會獲得減刑,法務部政次李進勇表示,因顧及囚情安定,減刑以通案性、普遍性原則處理,不針對個案,但會考量對社會治安影響、整體社會觀感,決定是否納入減刑,首長特別費案也是如此。
陳水扁總統因今年適逢二二八事件屆滿六十周年及解嚴滿二十年,於上週三透過行政院轉交法務部研議赦免事宜,依憲法第四十條規定,總統的赦免權包括減刑、特赦、大赦和復權四種權力,法務部研究後,決定朝減刑的方向研訂「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根據法務部規劃,暴力犯罪、性侵害罪、侵害國家法益重大、危害國家安全、涉及掏空、內線交易等經濟犯罪、及民國八十年後之電話詐騙等新興犯罪六大類犯罪者將排除在適用減刑之外。
因此,官員私下指出,如力霸掏空案、總統女婿趙建銘涉及台開內線交易案,若判決確定有罪,將不在減刑之內。
馬英九、邱毅兩案可能不適用
對於國務機要費、馬英九涉及特別費等重大政治敏感案件,是否也在減刑範圍內,法務部政務次長李進勇說,不就個案表示意見;但有法務部官員私下說,若兩案均判決有罪確定,且罪刑涉及「利用職務詐取財物」,屬貪污重罪,侵害國家法益情節重大,應會排除在減刑之列外。
至於將入監的立委邱毅涉及衝撞高雄地院行為,法務部官員私下表示,應屬侵害國家法益情節重大,減刑機會微乎其微。
有關減刑方法,本條例施行後,若尚未判決確定者,由法院判決時,宣告減其刑,如判決確定但尚未執行,則由檢察官或當事人聲請法院裁定減刑。
行政院發言人陳美伶則說明,我國特赦曾分別在民國五十三年蔣中正、七十九年李登輝及八十九年陳水扁三任總統任內各執行過一次;減刑則共執行過四次,且均曾訂有相關減刑條例,陳水扁總統任內至今還未執行過減刑。
前四次減刑 具威權色彩
這次具有紀念意義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法務部研擬第五次全國性減刑,官員指出,這次和前四次減刑不同處,是歷經十六年之久才再度展開減刑,時間最久,減刑原因與解嚴二十周年、二二八事件滿六十周年有關,也比較具紀念意義;至於江南案主角陳啟禮、前軍事情報局長汪希苓等人,則是較讓人記憶深刻的被減刑人。
我國分別在六十年十月、六十四年七月、七十七年四月和八十年一月,共進行過全國大減刑四次。
法務部官員說,這四次減刑的理由,受威權統治、或尚未真正進入民主化政府的影響,減刑理由都較具「威權」色彩。
首次減刑是政府慶祝中華民國六十歲生日為前提,讓罪犯有更新向善的機會,由行政院院會於六十年八月十九日通過「中華民國罪犯減刑條例草案」,經立院三讀立法,並於當年國慶日宣布施行,頗有「普天同慶」的象徵意味。
第二次的全國減刑,則是因前總統蔣中正於六十四年四月五日逝世,為悼念他而全國減刑,並以他奉厝大典之日四月十六日為減刑基準日。
七十七年第三度減刑的背景與第二次減刑類似,是紀念前總統蔣經國一月去世,並訂於四月二十二日他逝世百日為減刑的生效日。較受矚目的是此次減刑受惠人數達兩萬兩千多人,包括貪污犯和犯行較輕微叛亂犯等對象。
第四次減刑是紀念開國八十周年,共有一萬一千多人獲得減刑。
警:可掌控範圍 檢審:不利治安
〔記者項程鎮、林慶川、黃敦硯/綜合報導〕對於全國大減刑,警政署昨天說,若只針對影響治安不大的輕微犯罪如傷害、小竊盜等減刑,警政署樂觀其成。檢審則有人持保留意見,認為減刑理由不充足,以及勢必對治安造成不利影響;有人則認為是鼓勵自新的一項舉措。
警政署認為,全國大減刑後,一些罪犯可能提早出獄,對治安難免有影響,但大致上仍屬於警政署可以掌控的範圍。
台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劉承武則說,減刑會降低犯罪成本,犯罪率會因此上升,治安勢將敗壞。他說,不少法官為避免被告上訴,量刑刻意寬鬆,「沒有理由再減刑了」。
但劉承武也說,此舉若為紓解監獄人滿為患,他會贊成對中、短刑期受刑人減刑。另有基層檢察官認為,對一些誤蹈法網的罪犯減刑,可讓他們有自新機會。
較多法官對減刑持保留態度,最高法院一位法官表示,如因紀念二二八事件和解除戒嚴就要減刑,那十年、廿年後的這個時候,是否也還要再減刑好幾次呢?他認為上述理由的說服力不夠。
也有法官表示,政府考慮減刑時,也應顧及被害人及家屬的感受,如貿然減刑,是否有助治安、或符合民眾情感,當局者不可不慎。
檢改會:時機不成熟
〔記者林俊宏/綜合報導〕檢改會召集人陳鋕銘昨表示,不清楚法務部推動減刑動機及法源依據何在,過去總統宣布大赦或特赦,多選在甫上任或連任時,雖然帶有封建思想,但仍具有憲法依據及悲天憫人的意味;而現今社會存在許多治安問題,他認為並不具備成熟時機足以宣布減刑、大赦或特赦,「否則會讓人覺得怪怪的」。
陳鋕銘指出,「二二八」六十週年的紀念方式應以和平方式促進族群融合,減刑不能根本解決治安問題,甚至可能演變成以行政手段影響法官判決刑度。他說,除非是國家養不起人犯,不然他想不出目前有任何理由可以推動減刑,加上現在並無減刑條例,將來恐怕還得由立法院賦予相關法源。
民間司改會常務執行委員高涌誠也指出,減刑為總統行政特權,須小心運用,若要彰顯政府人權立國政治理想,總統應特赦死刑犯,才能避免爭議。
減刑 非針對特定個案
記者鄒景雯/特稿
陳總統昨日宣布已指示法務部研究赦免減刑,此議一出,外界擔心審理中的國務機要費案、趙建銘案、馬英九貪污案、甚至即將入監服刑的邱毅是否適用?決策背後有沒有圖利動機?
這些「多慮」,當局近日在思考擬議時,已預想到上述可能的政治負面解讀,並將之排除在外,以使減刑的意義能回歸到阿扁想要凸顯的和解、寬恕精神,並在任內正式行使此一總統的權力。
陳總統上週與行政院長蘇貞昌單獨會晤時,主動交辦他的構想,事前也曾與立法院長王金平溝通,獲得正面回應。阿扁的原始初衷較精確的用語應是「減刑」,不是就特定人的特赦,對象是現在服刑中、刑期已達一半者為優先;但為兼顧當前社會治安的需要,若干惡性重大的犯罪者將不在減刑的範圍,避免可能的後遺症。
依上述規劃,幾個尚在法庭論辯的政治敏感性案件,都不符合未來減刑的要件,因此與這波減刑完全無關。
一九四九年五月十九日,蔣介石政權宣布台灣戒嚴,並在次日五二○實施,直至一九八七年七月才解除戒嚴,長達三十八年的禁錮期,仍存在許多今日追求轉型正義努力過程中的死角,需要進一步平反,阿扁選擇在解除戒嚴二十週年的此刻由總統宣布減刑,有其特殊意義。
翻閱過去總統宣布特赦、減刑的歷史,李登輝前總統曾在一九九○年實施特赦,陳總統也在二千年行使過。至於減刑,李登輝有兩次,阿扁八年任期則尚未行使過,在卸任前一年首度宣布減刑,對於阿扁而言,也留下了重要歷史紀錄。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7/new/apr/25/today-fo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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