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當車手詐騙 父母要賠全額
2014年02月25日10:43
中市19歲金姓、胡姓少年擔任詐騙集團的「車手頭」,負責找車手拿偽造公文書詐欺、提款,並調度車手四處行騙,去年1月,2人假冒健保局、警察、檢察官等身份向住在台北市的沈姓婦人謊稱健保補助被冒領,須繳交保證金辦理財產公證,再指派17歲的董姓、廖姓少年持偽造公文書,5度向沈婦詐得331萬餘元。
沈婦不甘老本被騙光,於金、胡等人落網後,提告向少年的父母連帶求償,少年的父母甚感無奈,認為兒子加入詐騙集團,擔任車手所得金額為款項的僅1%至1.5%不等,實際獲利不高,且真正的幕後主謀沒抓到,要求他們全額賠償,實在難以負擔。
但因金、胡等4人未滿20歲,依法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其父母即須為兒子行為負連帶賠償責任,台中地院因此判決4少年的父母要連帶賠償沈婦共331萬餘元。(許淑惠/台中報導)
小編提醒大家,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連帶責任很多,要好好注意
父母的連帶責任
◎《民法》:未成年人侵害他人權利,法定代理人須連帶賠償,但若未疏懈仍不免發生者除外。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父母或實際照顧之人,應禁止少年飲酒嚼檳榔、飆車等,違者處1萬至5萬元罰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未滿18歲無照或使用偽變造或矇領駕照駕車,法定代理人須受交通講習。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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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這樣的判決是保障受害者,同樣地某種程度也保護了犯案集團,因為他們知道只要找車手,基本上車手幾乎承擔一切罪責。而他們幾乎坐著等拿錢享受就好了,就算最後這些人被抓,而車手當然也可以告他們要共同負擔賠款,但到時他們會有錢嗎???感覺根本就是鼓勵犯罪啊~~
這種判決真的太離譜了!那捉不到罪犯的政府機關,沒有控管好帳戶的銀行,要不要負連帶賠償責任?
民法第187條: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以 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賠償責任。 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監 督,而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 同法第217條: 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 金額,或免除之。 本案,滿7歲之未成年人,也就是限制行為人,去當詐騙集 團的車手,是是共同侵權行為人,乃加害人的地位無疑。 若以車手的所得,僅為1趴,與賠償金額3百多萬,並不相當 ,資為抗辯云云,自屬無理由。 如何抗辯?重點在「法定代理人的監督並未疏懈」。年輕人 ,跟朋友玩,很當父母的能夠說、、通通不以嗎? 本件賠償權利人(被害人),五度受騙,,其輕率不注意, 無可復加,與加害人的行為,俱為損害的共同原因。 先後將300多萬的巨額款項,輕易交給十幾歲的未成年人, 毫無一點戒備,與損害的發生與擴大,自有因果關係。 本件,限制行為能力人,當詐騙集團的車手,由法定代理人 連帶賠償,既有民法187條第1項之規定為據,自無不合。 但是,本件被害人與有過失,似符合民法第217條之要件, 乃法院令法定代理人全額賠償,未予酌減,似非允妥。 況,民法第187條第3項,也有衡平責任的規定,可斟酌哪!
本案可上訴
類此案件,被告若以原告與有過失資為抗辯,實務見解: 「原告所以匯款至附表之人頭帳戶,受有損害,係因被告 共同對其施行詐術,致其因此陷於錯誤使然,尚難謂原告 有何與有過失情事。是被告此之所辯,亦無可取。」(98 年11月30日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236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