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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唐說明電通工程起訴請求公司返還墊款等事宜(更正)
(103/10/30 10:32:10)

證交所重大訊息公告

(2404)漢唐-更正公告為電通工程有限公司起訴請求返還墊款等事訴訟判決結果之說明的事實發生日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當事人:當事人:本公司與電通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電通公司)
法院名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相關文書案號:103年度重訴字第688號
2.事實發生日:103/09/02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電通公司起訴請求本公司返還該公司代墊費用新台幣(下同)104,559,478元與該項金額自101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及該公司於90年元月至101年4月支付本公司前董事長王燕群之薪資21,404,833元。
4.處理過程:
(1)因電通公司長期以來為本公司墊支包作費用,尚有前述1億455萬9478元未獲歸還,惟依雙方默契,以前皆係由本公司視情況分次且不定期償還,故本公司主張就前述墊款未還金額仍得分
次返還;至於王前董事長薪資則一向由電通公司與本公司發放,電通公司從無異議,現卻要求返還,公司主張不應構成不當得利,並進行答辯。
(2)本案經數次答辯與法庭審理,台北地院以本公司無分次償還之理由等,判決本公司應給付電通公司125,964,311元及其中104,559,478元自103年7月28日起、餘21,404,833元自103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因該代墊包作費用原已列於成本預算內,依判決結果估列入帳,則可增加本公司之營收及損益,故對本公司之財務與業務並無重大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經請律師就前述判決結果出具法律意見書,本公司考量及評估上訴二審獲得改判之機率不高、公司原有給付全額薪資義務等,決定不上訴,惟授權董事長仍以維護公司最大利益為原則與電通公司協商。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漢唐違反重大訊息規定,處3萬元違約金
(103/11/03 08:08:11)

漢唐集成公司103年8月27日遭臺北地方法院判決應給付電通公司125,964千元及相關利息乙案,經查符合證交所「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2條第1項第2款情事,惟該公司延遲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畫面,已違反前述處理程序之規定,故證交所處以違約金新台幣3萬元,並函知該公司嗣後應確實依規定辦理。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漢唐 公司提供
序號 4 發言日期 103/04/09 發言時間 16:55:23
發言人 陳柏辰 發言人職稱 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2)2917-4060
主旨 公告本公司董事長辭職
符合條款 6 事實發生日 103/04/09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或發生變動日期:103/04/09
2.舊任者姓名及簡歷:王燕群/漢唐集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3.新任者姓名及簡歷:不適用
4.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解任」、「任期屆滿」或「新任」):
辭職
5.異動原因:原董事長王燕群先生因病,辭任董事長乙職。
6.新任生效日期:不適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公司於103年4月9日接獲董事長請辭通知,由董事陳朝水先生暫代董事長職務,
本公司將於最近期董事會推選新任董事長後,再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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