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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18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台中高分院審理拖吊場員警私下放行違規拖吊車輛被控圖利案,趙姓分隊長出庭時自爆該分隊公積金就是要幫長官及民代代繳拖吊罰款,處理一些「不好處理的」,法官另行告發,認為應由地檢署另行偵查是否涉及刑責,或行政機關調查有無行政疏失。

趙姓分隊長等警員出庭供稱,拖到民意代表的車,不好處理的,就以這筆錢支出,也就是他們繳違規罰款900元、拖吊費800元、保管費100元。而在台中市交通隊第二分隊99年上半年公積金收支明細中,就有8筆是屬於這類的支出。隊員供稱就是幫民意代表或長官繳的。

有隊員解釋「不好處理」就是說有議員車子被拖吊,打電話到警察局開罵、質問,甚至說車前明明有放議員證,為何還敢拖?針對這些抱怨,長官會向我們反映,為了避免麻煩就幫他們繳一繳。

法官追問是否所有議員打來都代繳?隊員供稱,也不是所有的議員都會這樣,有些議員明理就不會要求,有的了解後自知違規就自動繳。

法官指出,上述這種不合理現象,請台中地檢署另行偵辦,如涉刑責應依法起訴,也應由台中市政府查明有無行政疏失。

 

 2014-04-18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前台中市交通警察大隊第二分隊小隊長陳劍龍,99年10月間,負責拖吊違規車輛,放行兩部友人遭拖吊違規小客車,免於繳納違規罰款900元、車輛移置費800元、保管費100元,本案一審依隱匿文書罪判6月,緩刑2年,昨台中高分院二審改依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判2年徒刑,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應支付公庫5萬元,此案仍可上訴。

據悉,此案二審改變法條,一審法官原本是以偽造文書罪隱匿公文書判6月徒刑,緩刑2年,二審改以貪污治罪條例的圖利罪2次,合併判處2年徒刑,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由於法條改為貪污治罪條例,會影響到他申請復職資格。

判決書指出,前台中市警局交通分隊小隊長陳劍龍,99年10月19日下午3、4時,涉嫌接受關說,私自將蔡、潘兩商界人士的違規車輛陸續放行,兩車已被拖吊至文心拖吊場,卻私下銷毀違規通知單,也未鍵入電腦檔案,讓違規人免於繳納罰單及拖吊費、保管費等,每部車1800元,直接讓當事人將違規車輛開走。

此案因為被民眾看見而檢舉,蔡、潘兩人都是台中市商界人士,在警界交遊廣泛,座車被拖吊,打電話給「高層」,時任交通分隊小隊長的陳劍龍,直接將違規通知單銷毀、隱匿,觸犯圖利罪。同案被告張永吉維持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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