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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江揆砸鞋女大生 裁罰5000元確定

清華大學女學生孫致宇朝行政院長江宜樺扔「紅白拖」聲援華隆自救會員工,被士林地方法院簡易庭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五千元;她以丟鞋屬言論自由、社維法違憲等理由提起抗告,但二審認為她的舉動未尊重社會中以「安定生活」為重要價值的社群,駁回抗告。

合議庭法官強調,丟鞋是表達意見的方法,並非言論內容本身,丟鞋不僅輕蔑及貶抑他人的人性尊嚴,也危及不特定人身體安全,更妨害公務與正常社會活動的進行。法官認為,丟鞋原始動機雖屬正當,但手段的選擇足以使目的蒙塵,為保障多數人免於不可知的威脅,維護法定公務與正常社會活動,應罰。

士林地院指出,處罰的是她的行為,不影響她的言論自由;本件抗告案在三月七日裁定,與後來發生的三一八學運沒有關聯。

江宜樺去年十一月邀學生到影城觀賞「看見台灣」,聲援華隆關廠員工者在江宜樺致詞完拿著抗議標語牌衝上前,「紅白拖」從天而降,差點砸中江。扔鞋的孫致宇遭逮,士院簡易庭依違反社維法裁罰五千元。

孫致宇不服裁罰,認為丟鞋是因為華隆關廠工人陳情四處碰壁,為使該議題獲關注而合理意見表達,屬憲法言論自由保障範疇;此外,社維法過度保障公務員,不當限制人民基本權利,背離比例原則而違憲。況且,這涉及弱勢者意見表達,社會應給予更高程度容忍,縱使有喧囂與不禮貌,卻不屬於社維法規範的「不當之行動」。

孫女在調查庭上說,她站在舞台後方,不知閣揆在台上,丟鞋只是想讓訴求被媒體注意;辯護律師劉繼蔚也質疑「是不是和公務人員對話要很有禮貌」,認為法令在「保障官威」。

合議庭認定,社維法的規定是保障依法執行的公務,藉以維護法治國效能,並非保障公務員個人法益,刑法也設有專章處罰,因此,未達犯罪的妨害公務行為,以社維法裁罰並未違憲。法官還調出行政院網站公告的院長行程,認定江宜樺當天是參與推動電影產業的公務活動。

法官認為,孫致宇一方面稱不知道丟鞋的對象,又主張丟鞋是合理表達意見,如果自認行為正當大可坦然陳述,刻意規避可見對自己行為「心知可議」;以言論自由正當化自己的行為,值得斟酌。五千元的罰鍰已從輕酌處,抗告駁回,不得再抗告。

孫致宇一月十三日針對抗告案出庭時,曾和三一八學運領袖陳為廷在法院前演行動劇,嘲諷江宜樺當學者時尊崇自由主義;對丟鞋舉動,她說陳為廷也丟過(劉政鴻),她認為「這樣會比較增加曝光機會」。

 

合議庭:朝人丟鞋 形同將人踩在腳底

 

駁回清大女學生孫致宇抗告案的士林地院合議庭認定,孫女在活動會場朝他人顏面丟鞋,有輕蔑或貶抑意涵,不僅不禮貌,也是顯然不當及不法的行為。合議庭並指在法治國度,公務遭妨害所造成的成本,將轉嫁由全民承受。

合議庭指出,美國總統二○○八年底在伊拉克演說時遭記者丟鞋後,丟鞋事件陸續在不同國家出現。在我國,以踩踏各種不潔地點的鞋子,朝他人顏面丟擲,即有將他人「踩在腳底下、甩巴掌」等輕蔑或貶抑的意涵,程度甚至更加嚴重。

合議庭表示,行政院長的言行事涉公益,必受嚴格檢視與批評,但所應享有的人性尊嚴,不應多於或少於一般人。孫女把不潔鞋子丟向行政院長,彰顯自己的存在,卻輕蔑並貶抑他人的人性尊嚴、名譽,也危及安全,正常合理的人都不會願意遭受這種對待,丟鞋之舉顯然不當,也屬應受即時管制的不法行為。

合議庭認為,在法治國度依法執行的公務,目的即在具體實現法律規範的計畫;因此公務所受的妨害,形同人民透過立法者訂定法律所要實現的價值遭受妨害,妨害造成的成本,將轉嫁由全民承受。

此案是行政院辦觀賞「看見臺灣」紀錄片的活動,推動國內電影產業的法定目標,現場並有安全人員依法執勤。孫女的丟鞋行為,不僅使活動原意失焦,並干擾安全人員執勤;且利用在私人營業的電影院,作表達意見場合,是典型利用他人資源「搭便車」的行為。

合議庭表示,孫女表達聲援關廠勞工意見方式很多,卻選擇丟鞋,動機雖正當,卻損及行政院長、維安人員、電影業者、電影工作者對於工作的合理預期目標。若容任孫女的丟鞋行為,將妨害本來公務預期達到的目的,使眾多維安人員執勤時面對不可知威脅。為保障多數人免於不可知的威脅,維護法定公務與正常社會活動進行,應即時管制丟鞋行為。

此外,孫女的辯護律師還曾當庭舉澳大利亞總理吉拉德被人丟三明治、美國總統歐巴馬也到處遭嗆聲為例,指總統、總理級政治人物應有「基本民主素養」;強調法院若對丟鞋這類「象徵性言論」科以刑罰,將成民主社會惡例。不過承審法官認為,目的正當不等同手段當然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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