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度綜所稅有關退職所得定額免稅與應稅所得之計算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詢問將於102年3月退休,其服務年資20年,一次領取之退休金500萬元,如何計算應稅之退職所得?
該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凡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年金保險之保險給付等所得屬退職所得。但個人歷年自薪資所得中自行繳付之儲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之年金保險費,於提繳年度已計入薪資所得課稅部分及其孳息,不在此限。
該局說明,依據財政部101年11月23日公告102年度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如下:
一、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其102年度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一次領取總額在175,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
﹙二﹚超過175,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51,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三﹚超過351,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二、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102年度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758,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詢案例,該員工領取退休金500萬元,其中免稅之退職所得額為4,250,000元〔(175,000元×20年)+(5,000,000元-175,000元×20年)÷2 〕,因此該員工應稅之退職所得額為750,000元(5,000,000元-4,250,000元),營利事業於給付前揭退休金時,應按6%扣繳率扣繳稅款。
(聯絡人:審查二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更新日期:2013/02/22'

 

102年度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調整

 

(彰化訊)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102年度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業經財政部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4項規定予以調整如下:

一、 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其102年度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一次領取總額在175,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
(二)超過175,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51,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三)超過351,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二、 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102年度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758,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該分局舉例說明,陳先生102210日自甲公司退休,他在甲公司的服務年資為20年,退休時領取一次退休金2,000,000元,此筆退休金因一次領取總額在3,500,000175,000×20年)元以下,所得額為0。相同案情,若陳先生領取之一次退休金為8,000,000元,則此筆退休金應課稅所得額為2,740,000{﹝351,000×20175,000×20÷2+﹝8,000,000-(351,000×20)﹞=2,740,000}元。

該分局特別呼籲,常有扣繳單位以實際給付金額填發扣繳憑單,而未將定額免稅金額自實際給付金額中扣除,請各公私立機關、團體、事業扣繳義務人注意,正確計算退休人員退職所得免稅金額,以維護退休人員權益!又退休人員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按給付總額減除免稅金額後之餘額扣取6%稅款,退休人員如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則應按給付總額減除免稅金額後之餘額扣取18%稅款,請扣繳義務人一併注意配合辦理。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綜所稅課許淑貞,電話:04-7274325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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