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5-16
台商吐槽 學者:機率極低
〔記者林詩萍、羅倩宜、陳彥廷、鍾麗華/台北報導〕越南反中暴動波及台商,政府聲稱將循台越投資保障協定(BIA)的管道幫台商求償,不僅台商吐槽「呷卡醜ㄟ」、「出一張嘴」,學者也認為投保協定只具宣示意義,獲賠機率極低;經濟部官員更坦言,台灣與三十一個國家簽署投保協定,但從無台商循此機制向相關政府索賠成功案例。
行政院已成立「越南暴動事件因應小組」,宣示將協助台商向越南政府求償;行政院長江宜樺昨晚與立法院長王金平及立委餐敘,據轉述,江揆也說政府將依投保協定向越南求償。
不過,中華經濟研究院東南亞國家協會研究中心主任徐遵慈指出,投保協定涉及的不只投資保障,還包括外交層面,台灣與越南是非邦交國,投保協定只具「宣示性」意義,就算我國政府出面,想透過投保獲得賠償的機率很低。
徐遵慈分析,台越一九九三年就簽署投保協定,當初協定內容只著重在「確認雙方對彼此的投資公平待遇」等原則性條文,對投資的財產損失,還有對政府求償等並沒有詳細規定。
她指出,雖然條文中有若涉及「暴動、政變」等政治事件,可向越南政府提出求償,但同時牽涉雙方認定問題,越南政府大可以各種理由推託;目前看來,要越南政府承擔賠償損失機率不高。
一九九八年的印尼排華事件,當時經濟部次長林義夫曾表示,我方可依據投資保障協定求償,最後也不了了之。
經濟部坦承 沒有成功案例
經濟部官員坦承,台灣自一九五二年與美國簽署第一個投保協定後,迄今共與三十一個國家簽署,但台商都沒有向當地政府索賠成功(P2G模式)的前例;且這次若要我國政府代位出面求償(G2G模式),過去也沒有實際經驗,成功機率恐不會太高。
官員還說,就算台商投資糾紛最多的中國,自去年二月兩岸投保協議生效以來,已有二十五件協處案件,但多半是土地徵收糾紛,且屬於「投資人間商務糾紛方面」(即P2P模式);因此台商海外碰上投資糾紛,能成功透過投保獲得賠償的機率,到目前是「零」。
胡志明市台商總會副會長錢宣甫直言,求償的路太漫長,根本緩不濟急;還不如國內信保基金提供擔保,讓台商可快點跟國內銀行借到錢,來解決買機械、原料等燃眉之急。

這個好笑,投資保障協定竟然都求償無效,那跟中國簽的也是簽假的?
根據經濟部揭露的內容,是可據此求償 -- 投資保障(證)協定 投 資 保 障 協 定 內 容 簡 介 簽署投資保障協定之目的,係締約雙方政府透過公權力保障,以降低投資人在地主國之政治風險,如外匯管制、徵收、國有化、沒收、戰爭、叛亂、暴動等風險。 協定之主要內容包括協定適用範圍、投資之促進與保護、投資待遇、徵收、戰爭、叛亂、暴動及損害賠償、投資資本及收益之匯出、投資爭端之解決、代位求償、協定之生效、效期及終止等項,並有周延之規範,對於進一步促進締約兩國經貿投資實質關係,有積極正面之意義。 協定之概要內容如次: 投資待遇:締約任一方對於締約他方之投資者在在其領域內之各項投資,應給予不低於其給予本國國民或任何第三國投資者待遇。 徵收、戰爭、叛亂、暴動及損害賠償:締約任一方除為公共目的並給予補償外,不得採取徵收措施。締約一方投資者在締約他方投資,因締約他方發生戰爭、武裝衝突、革命、緊急狀態、判亂、造反或暴動而遭受損失,相關投資者應獲得之有關償還、賠償或其他解決辦法、待遇,不得低於在相同情況下,締約他方給予本國國民或任何第三國投資者待遇。 投資資本及收益之匯出:締約任一方之投資者有權自由匯出其資本及收益(資本收益、盈餘、利息、股息、特許使用費或其他收費均屬之)。 投資爭端之解決:締約雙方政府有關本協定解釋或適用之爭議或締約一方有關當局與諦約他方投資者間因投資所生之爭議,應由雙方協商解決,如果協商無法解決得交付國際仲裁。 代位求償: 締約一方之投資人,其投資經過締約他方核准後,締約他方承認締約一方得對於合於本協定所定之投資予以保證;於本協定所定之特定風險發生時,如締約一方政府或指定代理機構賠償該國投資人後,代位取得該投資人在締約他方所有之資產貨幣、債權或其他財產之權利。並取得因此等權利而產生之權利主張或提起訴訟之代位權。 有些對外投資廠商誤以為投資保障協定亦保障商業風險,事實上,投保協定係保障與政府公權力行使有關之政治風險。凡經本部投審會核准之對外投資案件,得向中國輸出入銀行辦理海外投資保險。於保險事故發生後,應立即以書面通知中國輸出入銀行,並於損失發生日起二個月後,向中國輸出入銀行辦理請求賠償手續。中國輸出入銀行原則上於被保險人依規定辦妥請求賠償手續後四個月內賠償,並由中國輸出入銀行取得代位求償權,向地主國求償,較投資人直接向地主國政府求償之途徑來得快速有效。故在投資人辦理海外投資政治風險保險之情況下,投保協定發揮之效用最大。
您簽過633的約?它是自動無效的!
想到越南排華的畫面,再看這個投資保障(證)協定,苦笑! 台商西進、南進,而外籍勞工大量引進,與26k,大有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