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5-10-02 01:37
- 中國時報
- 林偉信、曹婷婷、陳志賢、蕭博文/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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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總統陳水扁親家趙玉柱(右圖,本報資料照片)侵占台灣省體育會桌球協會公款用來炒股,1日被最高法院判1年2月徒刑定讞。趙玉柱位於台南市永康區的住家無人應門,顯得相當低調。 (中央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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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玉柱小檔案 |
前總統陳水扁親家趙玉柱,13年前擔任桌球協會會長,竟A走捐助款450萬元炒股,最高法院考量他的犯行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法的減刑規定,昨罕見自為判決,依公益侵占罪將他判刑1年2月確定。趙玉柱須入獄服刑,北檢已啟動防逃機制,將囑託台南地檢署代執行。
內線交易案 發回更審
本案最受矚目的台開內線交易部分,去年更三審將阿扁女婿趙建銘、親家趙玉柱,寬頻房訊總經理游世一、前台開公司董事長蘇德建分別判處3年4月到4年不等刑期,但最高法院認為更三審沒有說明清楚,因此將台開內線交易部分,撤銷發回高院更審。
檢方偵辦台開案查出案外案,發現趙玉柱2002年從國小退休後,擔任台灣省桌球協會會長,經常到總統官邸,以桌球協會需要辦理多項活動為由,請託官邸總管陳慧遊幫他募款,陳向誠品公司負責人吳清友等人遊說,募得450萬元的捐助款,趙卻拿去炒股。
拿捐款炒股 罪有應得
更三審將趙玉柱依公益侵占罪判刑1年8月,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趙身為總統親家、退休小學校長,明知一言一行深具社會影響力,卻利用自己持有台灣省體育會捐助款的機會,加以侵占,考量全案爭訟逾8年,經減刑後將他判刑1年2月定讞。
趙玉柱永康老家,昨大門深鎖,趙未現身,妻子簡水綿不願回應,在醫美診所執業的二兒子趙建勳僅低調表示會再與律師研究。
鄰居表示,趙平常多住在兒子家,過去是總統親家時,常見客人來訪,弊案爆發後,門可羅雀。對趙校長即將入獄,鄰居說,「好意外,感覺不是很久以前的事嗎?」
海角7億 還有3.6億要討
此外,扁珍夫婦涉及二次金改「元大併復華」貪汙2億元案,瑞士檢方已匯回不法所得,北檢已在前天將元大案犯罪所得2億繳入國庫,另餘款2135萬3496元,則用來執行扁併科罰金1億元部分。而扁家海外不法資產仍餘瑞士檢方查扣的新台幣3億元及美國2筆房產拍賣價金189萬美元尚待追討。
扁婿趙建銘涉犯台開內線交易案,一審被判刑6年,後續二審、更一審、更二審都判刑7年,而今天更三審又改判4年徒刑。導致判決結果上上下下的關鍵,在於內線交易犯罪所得有無超過1億元。
《證券交易法》規定,內線交易犯罪所得若未達1億元,刑期為3年以上、10年以下,但若不法所得逾1億元刑期加碼至少7年以上,但《證交法》沒有明文規定內線交易犯罪金額應如何計算,因此法官們必須參考法界學說或證券交易所的意見,決定如何算出犯罪所得。
趙建銘與父親趙玉柱獲知台開的利多內線消息後,於2005年7月25日下午1時許,以趙母簡水綿名義,買下5000張台開股票,每股3.51元,而台開公布利多消息的時間,分別在7月25日下午5時許、8月3日下午5時許。
趙家父子沒有立刻出脫股票,而是從2005年11月2日到2006年7月7日之間,陸續賣出4237張持股,成交價從4.94到18.95元不等,扣掉交易成本、證交稅及手續費後,實際獲利4000多萬元。但這4000多萬元在法律上是否就是內線交易犯罪所得,成為此案最大爭議。
此案一審合議庭採納證交所建議,「以消息公開後10個營業日為計算基準,若在消息公開後10個營業日之內賣出的股票,以實際交易價格計算犯罪所得,若在10個營業日之後才賣掉或是沒賣掉的,以10個營業日的收盤平均價格計算犯罪所得」。因此一審算出趙家父子犯罪所得是427萬元,適用3年以上、10年以下的刑度,判趙建銘6年徒刑。
但此案二審、更一審、更二審卻採納「實際獲利=犯罪所得」見解,並把趙家父子的獲利4000多萬元,加上同案被告游世一的獲利6000多萬元,合併算出他們的犯罪所得共達1億1千多萬元,超過1億元門檻,適用7年以上的刑度,因此均判趙建銘7年徒刑。
今天更三審宣判,採與一審見解相同,但計算出趙家父子犯罪所得僅417萬餘元,並審酌他們已繳回犯罪所得,犯後態度尚稱良好,所以僅判趙建銘4年徒刑。(丁牧群/台北報導)

更三審的判定的確蠻合理的,更二審的認定反而不合理,內線交易本就應該根據消息的價值來判定,除非法律明顯要嚴苛,那就應該明文寫入,既然不寫入就應該以一般合理狀況認定。當然如果有意見,那就把怎樣認定寫入法條,一勞永逸。
台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金上訴字第40號判決:「又因內線交易罪係以犯罪所得之金額為刑度加重之要件,亦即以發生一定結果(即所得達一億元以上)為加重條件,則該立法理由所載『消息公開後價格漲跌之變化幅度』,當指計算內線交易之犯罪所得時點,必須該股票價格之變動與該重大消息之公開,其間有相當之關聯者為必要,此為法理上之當然解釋」、「計算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171條第1項第1款內線交易之犯罪所得,應以行為人獲悉重大影響發行股票公司股票價格之消息時起至消息公開後12小時內止,行為人賣出之股票張數、金額,扣除消息公開後價格下跌之變化幅度差額(如消息公開後10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格之差額)及賣出成本(如證券交易稅及買賣手續費)而計算」
民進黨總喜歡說"法院是國民黨開得" 我們窮人沒有好辯駁的 但是這些億來億去的案例 讓我們相信原來"民進黨也是法院的大股東".
皇后的貞操,不容去懷疑 不耽溺過去,目光向未來
將第二句,修正成「莫耽溺過去」。
本件違反證券交易法的案子,一審難得的重判6年,併科高額罰金。 更二審加碼,改判7年,有無違反「上訴,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千線萬線,不如內線。」但這個「內線交易」,似應指「內容具 體,且影響公平」的消息,而不是引述一堆情節,而無關鍵字句。 再者,根據維基百科,本案的買方是在,買進將近1年後才賣出,且 有部分尚未出脫,照樣用「擬制」的方法計算犯罪所得。 愚見,消息的價值,是在外人不知道的情況下,才有意義。因此,重 在消息曝光前的「短線差價」,不言而諭、、牢抱 1年,也能算嗎? 台開,不管有何「內線」,時隔1年,早就經媒體報導,路人皆知! 例如,陞泰開董事會,通過配20元股息,消息一宣布,股價大漲! 若有知情者,事先買進,很快就逢高出脫,大撈一票,才算是嘛! 不然,為何要以「最近10日營業日收盤平均價格」,計算「犯罪所 得」呢?政府措施,乃至口水,均會引起股市動盪,抱股不易啊! 再以陞泰為例,若有人得知內線,在開董事會當天上午買進後,逢 高賣出。然而,從當日下午公布起,已喧騰一時,眾人皆知。 本例,「平等取得資訊」的抽象價值,似為「當日交易」的那半根 跌停(創2年新低價)、、之前,陞泰股價,均高於此。 陞泰股價,雖有推升,但幾個交易日後,就漲停打開,買單通通有 獎,不是嗎?要計算,衡情,也是「算到這個價位」,才合理! 現在呢?陞泰股價,甚至,還較這個價位,回落了一個停板了哪! 如果,某知情人士,買進陞泰,長抱一年,千元賣出,如何論罰? 合理的計算法,「最近10個交易日」,應以買進當日起算,才是! 消息的價值,如何計算?應就具體個案合理認定,Tenshi大有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