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5-21

〔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為規範TRF(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金融商品銷售,金管會昨公布七大控管措施,包括強化業務員酬金的「海豚條款」、銷售過程須錄音等。金管會表示,還要修改相關注意事項,銀行公會也須配合修正自律規範,預計六月中完成。

金管會銀行局局長詹庭禎說明,強化TRF管理措施共七項,其中,銀行酬金獎勵制度,應避免業務員之薪酬直接與特定金融商品業績配額或最低業績門檻連結,也就是所謂的「海豚條款」。

「海豚條款」由前金管會主委陳冲提出,指銀行人員的薪酬或佣金,不能僅建立在特定金融商品的銷售,否則將使銀行人員為賺錢而亂賣金融商品。「海豚條款」的背景在二○○八年爆發金融海嘯時期,原本僅規範連動債商品,現在TRF也要比照。

此外,TRF可銷售對象若屬於非避險的TRF,未來只能賣給專業機構投資人與專業客戶(資產五千萬元以上)。

金管會並表示,將加強對TRF商品的銷售控管及產品設計規範,該類高風險商品應設有「停損」機制,避免客戶承受無限損失;建立聯徵中心查詢機制;強化申報報表;銀行對專業客戶及一般客戶之銷售,須錄音並保存相關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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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即金融業不能像訓練海豚表演一樣,「一跳上來,就給他魚吃」,理專一賣商品,就發給獎金,完全不顧未來的可能風險。

金融海嘯滿周年,金管會提出金融服務業法草案,納入「海豚條款」,明訂金融商品銷售人員獎金訂定須考量未來風險,並仿照英國,建立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制,成立專責機構保護小額投資人權益。

這是我國首度針對股票、期貨以外的金融商品投資,立法訂定爭議處理機制。金融業者將來可能須繳交相關費用,做為爭議案件的處理經費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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