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珍通能源技術公司董事長鄭淑珍與總經理林國仁,辦理增資卻未實際繳交股款,誤導社會大眾投資,涉及證交法證券詐欺等罪,台灣高等法院昨天將鄭、林倆人各判有期徒刑5年。
同案被告珍通公司監察人呂德茂及總經理室協理蕭智仁,共同觸犯刑法詐欺取財罪,但因適用96年公布的罪犯減刑條例,高院分別判刑2月15日、4月,均可易科罰金且各緩刑2年。
100年7月間,珍通曾針對國際知名電腦大廠DELL提告,指控DELL的產品T7400電腦、SC430及Studio XPS電腦侵害到珍通公司的專利權,引起國內外業界的注目而聲名大躁,竟有人稱呼該公司為國內的「專利巨人」。
不過,珍通公司涉及證券詐欺的犯行,不久即東窗事發。
法院判決指出,被告鄭淑珍、林國仁等人明知該公司於92年8月12日以前原登記資本額僅新臺幣4,500萬元,為擴大營運規模,先後辦理5次現金增資,將珍通公司的資本額不實虛增至3億6,500萬元。
不過法院指出,被告鄭淑珍與林國仁等公司實際負責人,並未實際繳納股款,惟卻大量印製股票以供對外販售、換入資產、發予職員作為獎酬等目的,及誘使投資人誤認該公司有充足的資本而願意投資。
案經台北地檢署檢察官自行分案偵查起訴後,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罪,被告鄭淑珍等4人上訴,高院合議庭認為,北院的原判決並無違誤,昨天公告將上訴案,判決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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