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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協調消防局出動雲梯車將遺體吊掛載下來。 記者劉星君/翻攝 |
高市江姓老翁疑久病厭世從十二樓跳下,掉到四樓露台死亡;四樓屋主擔心變凶宅,不願讓遺體從家裡進出,消防局最後出動雲梯車將遺體從四樓露台吊運下來。
一名資深房仲經理指出,依業界認知,遇到跳樓情況,不論「跳出去」或 「跳進來」,死者「起心動念」、「生命結束」的地點都算凶宅;十二樓跳出去掉在四樓露台,這兩戶都算凶宅。
不過他說,法律上對凶宅沒有明確定義,「凶」是人賦予的觀感,社會給予的社會價值,每位法官對凶宅的見解不同,採自由心證。
也有房仲業者認為,死者沒有死在十二樓,也沒有死在四樓屋內,應該說是這個社區有人跳樓自殺,不算凶宅。
本月廿四日晚上九點多,高雄某大樓傳出「砰」一聲巨響,江姓老翁妻子因找不到丈夫,請求幫忙找人;管理員上頂樓察看,發現四樓露台遮光罩破了大洞,老翁橫躺露台,嚇得報警。
消防隊員到場以探照燈照射,老翁頭顱爆裂,腦漿四溢,身體多處變形,認為已無救護必要,便收隊離去。
警方聯絡四樓鄭姓屋主開門,未料鄭告訴警方他是投資客,讓屍體通過大廳怕會因此變凶宅,不願到場開門,最後乾脆關機不回應。
警方請示檢察官後,會同大樓主委、里長找鎖匠,強行開四樓大門的鎖,以便進入了解;因門鎖太複雜,花三小時、換了三個鎖匠,才將門打開。
警方指出,能理解屋主擔心屍體進入大廳變凶宅的憂慮,因此請雲梯車從撞破的遮光罩進入露台,再將遺體載上雲梯車移出,未經過屋內。
警方說,依行政執行法與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若遇緊急救護送醫必要程序,有強制力可要求民眾開門協助,屋主拒絕開門可能觸犯過失致死、妨害公務等;但本案研判無救護必要,因此未強制。
不過有官警表示,人命關天,警消遇到類似情形,為了救人應該硬起來,強制屋主開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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