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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豐電 105年01月01日至105年03月31日綜合損益表,每股虧損0.66元
(105/04/25 06:19:16)
大豐電(6184)  105年 第1季 綜合損益表
民國105年第1季 
單位:新台幣仟元 
會計項目 105年01月01日至105年03月31日 104年01月01日至104年03月31日
  金額 % 金額 %
營業收入合計 423,315 100.00 409,350 100.00
營業成本合計 322,613 76.21 175,148 42.79
營業毛利(毛損) 100,702 23.79 234,202 57.21
營業毛利(毛損)淨額 100,702 23.79 234,202 57.21
營業費用        
  推銷費用 92,946 21.96 42,007 10.26
  管理費用 68,601 16.21 49,000 11.97
 營業費用合計 161,547 38.16 91,007 22.23
營業利益(損失) -60,845 -14.37 143,195 34.98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其他收入 5,194 1.23 5,110 1.25
  其他利益及損失淨額 -26,726 -6.31 -8,875 -2.17
  財務成本淨額 20,017 4.73 12,383 3.03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合計 -41,549 -9.82 -16,148 -3.94
稅前淨利(淨損) -102,394 -24.19 127,047 31.04
所得稅費用(利益)合計 11,614 2.74 27,714 6.77
繼續營業單位本期淨利(淨損) -114,008 -26.93 99,333 24.27
本期淨利(淨損) -114,008 -26.93 99,333 24.27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評價損益 -1,290 -0.30 4,427 1.08
 其他綜合損益(淨額) -1,290 -0.30 4,427 1.08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115,298 -27.24 103,760 25.35
 母公司業主(淨利/損) -86,142 -20.35 101,721 24.85
 非控制權益(淨利/損) -27,866 -6.58 -2,388 -0.58
 母公司業主(綜合損益) -87,029 -20.56 104,765 25.59
 非控制權益(綜合損益) -28,269 -6.68 -1,005 -0.25
基本每股盈餘        
  繼續營業單位淨利(淨損) -0.66   0.78  
 基本每股盈餘 -0.66   0.78  
稀釋每股盈餘        
  繼續營業單位淨利(淨損) -0.66   0.70  
 稀釋每股盈餘 -0.66   0.70  
資料來源: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

 

2015-09-14 10:27  

  • 時報資訊

 

  • 【時報記者郭鴻慧台北報導】

大豐有線電視(6184)積極擴大在台營運版圖獲多頭認同,今日股價漲幅超過3.5%,晨盤最高衝至達53.9元,順利完成填息。

大豐新北市擴區營運案在7月正式開台後,7、8兩個月新增1萬戶用戶,對營運立即產生貢獻,推升8月營收年增率高達88%。大豐電視揮軍台灣南部高雄有線電視系統布局案日前已獲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的技術審核,10月初將在高雄區開台,目標是在開台3個月內拿下1萬戶的用戶,營運可望再攀高峰。

大豐電自結8月合併營業淨利2087萬元,合併稅前盈餘1785萬元,月減14.8%,年減52.3%,前8月合併稅前獲利3億4824萬元,以股本13.96億元計算,每股稅前盈餘2.49元。

 

大豐與台灣數位寬頻申報結合 公平會附加負擔不禁止

 

記者曹逸雯/台北報導

 

有關大豐有線電視擬取得台灣數位寬頻有線電視100%股份,並向公平交易委員會申報結合案,公平會今(10)日委員會議決議,大豐與台灣數位寬頻有線電視結合可促進有線電視數位化發展,但為消弭可能產生的限制競爭不利益,依公平交易法規定附加負擔不禁止結合。

公平會指出,2家公司的結合,在結構面上,在新北市板橋區(含土城)的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服務市場的市場占有率雖達100%,但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已允許新進業者申請參進經營,並允許既有業者跨區經營,而有潛在可競爭性,未有高度的限制競爭不利益情事,且2業者的結合具有促進有線電視數位化發展、有益於視訊媒體產業發展、促進數位匯流發展與競爭及提供消費者多元選擇等整體經濟利益。

公平會經綜合考量新進業者進入市場的可能性與及時性、現有法令管制架構、相關市場結構與競爭、數位匯流發展等因素,以及為消弭目前可能產生的限制競爭不利益,並確保整體經濟利益,委員會議決議,依公平交易法第12條第2項規定附加負擔不禁止結合,所附加的7項負擔如下:

一、參與結合事業及其控制與從屬公司不得以不正當方法限制或妨礙消費者自由轉換交易相對人。

二、參與結合事業及其控制與從屬公司對於所提供之有線電視服務、寬頻上網服務、數位頻道加值服務及前等服務組合之價格,應確保自收受結合決定書次日起3年內不得高於結合前之價格。

三、參與結合事業及其控制與從屬公司不得與參與結合事業以外之其他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及其控制與從屬公司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劃分市場、共同向有線電視頻道供應者為統購、聯合定價、共同抵制或其他公平交易法所稱之聯合行為。

四、參與結合事業及其控制與從屬公司不得要求上游頻道供應者就其經營區僅得單獨授權參與結合事業播出,或以不正當方法妨礙上游頻道供應者與其他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及其控制與從屬公司交易。

五、參與結合事業及其控制與從屬公司不得以調整頻道位置、頻道下架、調降頻道授權費用,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妨礙上游之頻道供應者與其他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及其控制與從屬公司交易。

六、參與結合事業及其控制與從屬公司應於收受結合決定書次日起,履行下列有益於整體經濟利益之事項: (一)積極完成有線電視數位化及有線電視系統網路之雙向化建設,以增進消費者收視節目選擇之自由。 (二)積極完成行政院99年7月8日通過之「數位匯流發展方案」有關數位有線電視普及率之目標,以促進數位匯流發展。 (三) 積極培植我國高畫質數位內容及頻道,以促進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

七、大豐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結合決定書次日起3年內,於每年7月1日前,提供下列資料送交公平會備查。 (一)參與結合事業及其控制與從屬公司提供之有線電視服務、寬頻上網服務、數位頻道加值服務之價格、數量、優惠方案、解約條件。 (二)有益於整體經濟利益之成果報告。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大豐電 公司提供
序號 1 發言日期 103/09/10 發言時間 18:12:31
發言人 朱貴蕾 發言人職稱 財務長 發言人電話 (02)8253-8888-7200
主旨 公告本公司與台灣數位寬頻之結合案獲公平會決議通過
符合條款 49 事實發生日 103/09/10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03/09/10
2.公司名稱:大豐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
6.報導內容:不適用
7.發生緣由:公平交易委員會103年9月10日決議通過本公司與台灣數位寬頻之結合案。
8.因應措施:本結合案基準日暫訂於103年12月1日,後續仍須經主管機關國家通訊傳播
委員會、台灣證券交易所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審核通過後即可執行。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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