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1月25日14:02
涵碧樓大飯店實際負責人賴正鎰,被控於2003年間起到2006年間,因妹婿、前立委許舒博有資金周轉需求,竟指示涵碧樓財務長林慶豐,將涵碧樓公司帳戶裡的1200萬元現金,匯到許的帳戶,涉嫌侵占公司款項。賴、林被起訴後,於台中地院審理時,坦承犯行並認罪,台中地院因此依業務侵占罪判賴正鎰和林慶豐各1年和10月徒刑,均可易科罰金,緩刑3年,但須另向公庫支付150萬元和50萬元。
賴正鎰(57歲)的妹婿許舒博12年前私下向涵碧樓的財務長林慶豐(53歲)借款,稱資金運用短缺,林恐無法追回借款,轉向賴商議挪用公司款項借貸給許。賴、林兩人於是在2003到2006年3年間,共6次從涵碧樓公司帳戶,共領出1200萬元現金,再以林的私人名義將款項轉匯入許的帳戶。
檢察官偵辦時,賴、林到案否認,辯稱涵碧樓推展業務時,許幫了很多忙,且未收取報酬,所以許應算是與公司有業務往來,才貸與資金,而借貸時間很短,所以沒收利,於是遭檢察官起訴,最後2人於法院審理時,坦承犯行。(鄧玉瑩/台中報導)
2014-09-11 11:36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鄉林集團總裁、涵碧樓公司董事長賴正鎰、財務長林慶豐,涉嫌私下挪用涵碧樓公司資金,在92年200萬、93年200萬,95年800萬出借資金給賴的妹婿前立委許舒博救急,雖事後都有償還,仍觸犯業務侵占,檢方起訴賴正鎰、林慶豐。
起訴書指出,依公司法15條規定,除與公司間有業務往來、短期融資者,公司資金不得貸於股東及任何人,而被告兩人身居涵碧樓董事長,及鄉林集團總裁財務長,在92年12月賴的妹婿許舒博需要資金,開口向林慶豐借貸200萬,但林慶豐怕資金無法追回,向賴正鎰表示想由涵碧樓的公司資金支付,屆時如果許舒博還不出來,是公司損失不是林損失。
賴正鎰同意,由林到公司帳戶提領200萬元,以私人名義匯給許,沒有討論利息,事後一個月內許還款。
而在93年3月許又需就急200萬,同樣手法挪用公司資金,也在1個月內還款。後來95年2至5月間許又開口4次,總計借款800萬元,都以同樣手法出借公司款項,而事後也都有還款。
賴正鎰供稱,許舒博在公司推展義務幫忙很多,未收取任何報酬,他認為屬於有業務往來對象,而貸於資金期間很短,且迅速償還,也未收利息。林慶豐供詞與賴相同。
鄉林說明「將公款貸與他人 董座遭起訴」報導
(103/09/12 06: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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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交所重大訊息公告 (5531)鄉林有關媒體報導說明 1.事實發生日:103/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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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碧樓負責人、鄉林建設董事長賴正鎰(56歲)涉嫌於2003年間起到2006年間,指示涵碧樓的財務長林慶豐(53歲),陸續從涵碧樓公司帳戶領出共計1200萬元現金,借給妹婿、現任台壽人壽董座許舒博周轉,違反《公司法》規定,公司款不得任意借貸給股東或是任何人,被台中地檢署認定已觸犯業務侵佔罪,今將賴、林起訴,2人將面臨最高5年的徒刑。
賴、林到案一致辯稱,當初涵碧樓推展業務時,許舒博幫了很多忙,且未收取任何報酬,所以應該也算是與公司有業務往來的人,才會貸與資金,且借貸時間很短,許舒博均約數日到1個月內迅速償還,才沒收取利息,否認侵佔。
涵碧樓今對此回應,這件事發生在8年前,且當時許舒博很快就還清,賴也沒有侵佔意圖,公司更未因此受損,可能檢察官對法令解釋有誤解,將向法官解釋。許舒博則稱此事與他無關。(鄧玉瑩、財經中心/台中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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