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稱「奇蹟大師」的賴俊吉去年3月開保時捷在台中擋救護車,被台中地院依妨害公務罪判7月徒刑、緩刑3年,並須向公庫支付300萬元、義務勞務160小時及上法制教育課程。但賴男反悔沒捐國庫還上訴。台中高分院上午宣判,改判刑6月,可易科罰金,以每日2000元計算,可易科36萬元,緩刑3年,附帶條件是另需向公庫支付50萬元,並義務勞務60小時,參加 3場法制教育,並付保護管束。全案定讞。
台中高分院改判理由,主要是因賴俊吉認罪,且只停擋救護車40秒,因此改輕判6月,至於原本的公益捐由一審的300萬元大幅縮水為50萬元,合議庭的用意主要是鼓勵賴男履行緩刑的條件,不要留下執行的紀錄,因此認為改命捐50萬元較為適宜。而上午賴俊吉並未到庭聽判。
對於外界質疑輕判,台中高分院行政庭長江錫麟表示,賴男惡意阻擋救護車執行運送病患就醫的行為,雖不可取,但審酌賴男是以消極不避讓救護車的方式犯罪,時間約40秒,情節非重大,且無證據證明救護車上傷患的傷勢病情有擴大的情形,上訴後坦承犯行,和一審要認罪協商但仍辯解的態度不同,足見悔悟之心。
本案日前二審開庭時,賴俊吉當庭認罪,但辯稱一審附帶條件太重,請求法官判少一點,能在100萬元之下,並維持緩刑。
賴俊吉的律師當時還拿出台大研究生「中指蕭」蕭明禮擋救護車案做比較,說中指蕭惡意擋車,僅判罰6萬,服80小時義務勞務,反觀賴「只是單純不讓而已,不是惡意阻攔,且才40秒,沒有造成國家、社會、個人重大危害或生命安全,為何要罰300萬?」
至於賴俊吉反悔拒捐救護車一事,賴俊吉的律師當時代為解釋,指當初賴俊吉說要捐救護車,是指用「4個月的講座費」約100萬元上下來捐贈,沒想到一輛救護車的內部裝備費用如此高,超過他的預期能力,因此請求罰款降為100萬元上下。(鄧玉瑩/台中報導)
2014-11-11〔自由時報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自稱「奇蹟大師」的賴俊吉搞「唬爛(閩南語,說大話的意思)」,他駕駛保時捷跑車涉嫌阻擋救護車妨害公務案,上次法院開庭爽快答應要捐300萬元贖罪,昨開庭時反悔,他說出事後,收入銳減,只能拿出40幾萬元,救護車也沒辦法捐了,認罪協商不成立,法官訂12月1日宣判。
賴俊吉一再唬弄外界,網民罵翻了,諷他根本是「唬爛大師」,HookWorm說:「這種人跟詐騙集團有什麼兩樣?」p20162說:「當初會相信這鳥事的人也沒幾個吧。」showind說:「 花錢去聽這唬爛王的人真的是白癡。」
39歲賴俊吉今年3月10日駕駛保時捷跑車,在台中市文心路上擋住救護車,任由救護車廣播及鳴笛,皆當沒聽見,賴某在網路上被肉搜出來,一開始狡辯是洗車小弟開的車,後來在媒體面前坦承是他開的車,辯稱音響聲大,在媒體前宣稱要捐救護車給消防局,但約定今年7月中旬捐車時間已過,仍不見捐車舉動。
賴被依妨害公務起訴,上月20日法院開庭,主動提出認罪協商,公訴檢察官何建寬問:「你救護車還捐嗎?」賴表示:「當然要捐,但受贈單位排到明年才接受,一部救護車約170幾萬」,公訴檢察官認為,既然要捐,就捐高級一點救護車,提出公益捐300萬元及義務勞務160小時認罪協商條件,同意讓他換取緩刑。
賴某當場答應,但並沒有完成書面紀錄,檢方也須呈報上級同意,不過中檢已經同意了,昨法院開庭,賴與辯護律師一起出庭,卻說不願意接受上次認罪協商條件。
賴俊吉說,生意變差了,現在只能拿出約40萬元,雙方條件談不攏,等於認罪協商破局,就由法官進行判決。自由時報 – 2014年11月11日 上午6:10
「奇蹟大師」賴俊吉今年3月駕駛保時捷擋救護車,被依妨害公務罪起訴,台中地院昨當庭勘驗錄影帶,賴仍辯稱沒聽見救護車的聲音,非蓄意擋道,還抱怨媒體負面報導,「把我的人生毀了一半」,但法官不採信他的辯詞,檢察官也追問:「救護車還捐嗎?」賴認罪答稱:「當然要捐,但受贈單位排到明年才接受。」檢方提出捐公益300萬元、義務勞務160小時等條件,同意讓他換取緩刑。
賴俊吉供稱,與消防局談妥捐贈救護車一事,金額約170萬到180萬元,但被排到明年才能捐。檢察官表示,會與消防局聯繫,將300萬元用於購買救護車或做其他公益。
賴俊吉走出法庭後,拒絕媒體拍照和訪問,僅不斷向記者抱怨:「為何不報導我做的公益和善事,只報導我的無心之過?」並對日前陪朋友試駕超跑,卻被媒體大作文章大表不滿,反問記者:「如果是你會做何感想?」(許淑惠/台中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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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店救護車阻擋事件為2010年12月24日發生於臺灣臺北縣新店市(現今的新北市新店區[1])的爭議事件,駕駛人蕭明禮所駕MCC SMART紅色小客車刻意阻擋新店消防分隊護送的病危余姓老婦,蕭姓駕駛將手臂伸出車窗外比出中指示威[2],但臺北地檢署最終於2011年3月28日將蕭明禮以緩起訴方式不起訴。
事後部分媒體公佈違法駕駛之姓名是國立台灣大學歷史系博士生蕭明禮[6],因擔心身分曝光,曾一度拒絕到案偵訊[7]。由於新店分局前聚集眾多記者,蕭明禮父母要求於另一派出所作筆錄。於25日傍晚到案時,辯稱因罹患躁鬱症及長期服藥,當晚聽到救護車警笛聲後突然病發,並不知道自己做出挑釁動作。警方偵訊後,先將蕭男依妨害公務罪嫌函送法辦,經警方透過媒體轉述,家人宣稱蕭明禮具有精神官能症,並出示藥包佐證,但醫院方面並無就診紀錄[8]。
根據觀看過影片的精神科醫生楊聰財初步判斷,能根據紅綠燈的指示駕駛開車的蕭明禮應該沒有其所謂的精神疾病,就讀臺灣大學與他共事的助教與同學也指出,之前相處時完全看不出有相關疾病。
- 據壹週刊採訪報導,蕭母孫香蘭轉述蕭明禮說法,不願親自出面的原因為「不願隨媒體作秀」及「避免余老太太二度傷害」[10]。
- 蕭父蕭師言聲稱蕭明禮「知錯、認錯,並願意改錯,接受司法應有的處分,有病之身的蕭明禮接觸宗教,每個星期都開始上教堂,參加兩三個公益團體擔任志工,課業依學校規定,其餘時間在家自修。」
臺北地檢署雖認定蕭明禮涉及惡意阻擋救護車之妨害公務罪嫌,但檢方偵辦後指出,因考量蕭明禮事後有悔意,犯後坦承犯行,認為其犯後態度良好,且已向就讀之attachment: initial; background-size: initial; background-origin: initial; background-clip: initial; background-position: initial; background-repeat: initial;" title="臺灣大學" href="http://zh.wikipedia.org/wiki/%E8%87%BA%E7%81%A3%E5%A4%A7%E5%AD%B8" rel="nofollow ugc noreferrer noopener">臺灣大學寫報告說明,臺大已將他記過處分,經學校處分後,應知所警惕。偵查中,曾寫悔過書給檢察官,檢察官決定從輕發落給予緩起訴,一年內若無其他犯行即可免於起訴,不必留下前科
2011-03-29
〔記者林慶川、王述宏/台北報導〕去年12月,台大博士生蕭明禮開車遇到救護車不讓道,還惡意阻擋,被依涉妨害公務罪送辦,台北地檢署考量他事後有悔意,昨處分緩起訴,但必須繳6萬元給國庫,並至公益單位提供80小時的義務勞務。
蕭明禮昨透過父親表示,他知錯、認錯,並願意改錯,接受司法應有的處分。蕭父說,有病之身的蕭明禮接觸宗教,每個星期都上教堂,參加2、3個公益團體擔任志工,課業依學校規定,其餘時間在家自修。
去年12月24日晚間,新北市消防局新店消防隊救護車搭載無呼吸心跳的余婦,前往新店耕莘醫院急救,6時40分駛經北新路、大豐路口時,被小客車蓄意煞車阻擋,還開窗比中指;網友「人肉搜索」,並給了蕭明禮「中指蕭」綽號。蕭明禮煞車擋路時,造成救護車內消防員跌倒受傷,被控過失傷害罪嫌,但蕭開庭時道歉,消防員同意和解並已撤回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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