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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1月25日13:07 
 

台北市陳姓婦人前年底發現老公白男與女同事周女外遇,找周女談判確認有姦情,報警只對周女提告,檢方雖將白男一併列為被告,再由陳女對老公撤告,但一審查出陳女報警表明不告老公,已構成法定宥恕條件,效力及於周女,判決公訴不受理,高等法院維持一審見解,日前駁回檢方上訴定讞。

高院指出,通姦罪依法雖可單獨對出軌配偶撤告,但須先對配偶及外遇對象一併提告,因大老婆通常不懂法律規定,提告時只選擇告小三,但於偵辦期間補齊對丈夫提告程序再單獨撤告,仍符合法定程序,而本案陳女於警詢及一審都反覆強調一開始就不告老公,明顯構成宥恕條件,才失去對小三提告權利。

判決指出,陳女前年底與周女碰面談判,確認老公與周女通姦逾半年,回家又在電腦找到老公與周女的性愛照,怒告周女涉嫌妨害家庭。一審查出陳女的報案筆錄表明不告老公,陳女出庭也強調老公認錯並答應把房子過戶給她,所以她報案前已真心原諒老公。

一審指《刑法》規定對配偶通姦縱容或宥恕不得提告,檢方雖以告訴不可分原則將白男列為被告,由陳女於偵查中對白男撤告後不起訴處分,形式上符合法定程序,但因陳女出庭說出宥恕真意,只能判本件公訴不受理。

陳女不服氣,請檢方上訴指不應續用70年前的法律見解,使她因原諒老公而不能告小三。高院指法律明文規定,大老婆提告前原諒偷腥老公,宥恕的效力及於小三,一審諭知宥恕老公就不能告小三,陳女雖覺不合理卻無意重新追究老公,雖白男認錯,因陳女提告已不合法,仍駁回檢方上訴定讞。(黃哲民/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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