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言日期 | 2015/02/11 | 發言時間 | 18:27:31 | 事發日期 | 2015/02/11 |
發言人 | 黃大晉 | 發言人職稱 | 總經理 | 電話 | (06)2012452 |
主旨 | 公告臺灣優力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向本公司提起民事訴訟案之判決結果 | ||||
說 明 | |||||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臺灣優力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本公司及前董事長陳泓伾 法院名稱、處分機關:臺灣高等法院 相關文書案號:103年度重訴字第21號 2.事實發生日:104/02/11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原告主張前董事長陳泓伾明知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辦理私募時,應切實查證應募人之 財力狀況,但未善盡徵信義務,並以內容不實之財務報表供原告評估,於96年6月4日 召開股東會決議通過增資1500萬普通股之私募案,使原告陷於錯誤,而與被告陳泓伾 簽立股票買賣合約書,並於96年7月19日匯款5650萬元至本公司帳戶認購本公司私募 之股份。被告陳泓伾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之詐欺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 詐欺罪行勘以認定,並經刑事一審判決有罪在案,故對被告陳泓伾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訟。同時主張法人應連帶負賠償之責任,故提起損害賠償之訴訟。 4.處理過程: 本案經臺灣高等法院審理後,於民國104年2月11日宣判,其判決主文為: (1)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4237萬5仟元,及自民國102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2)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3)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3/4,其餘由原告負擔。 (4)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1412萬5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 如以新台幣4237萬5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5)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目前一切營運正常,該判決並未對財 務業務有重大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委任律師進行上訴相關事宜,並將依規定揭露公告, 以維護本公司及股東權益。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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