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3-10
小情侶偷嚐禁果
〔記者陳慰慈/台北報導〕18歲的吳姓大一生,與15歲高一小女友談戀愛,少女家長在女兒的LINE通訊紀錄發現兩人偷嚐禁果,事發後,雙方家長有意讓2人結婚,彼此也互稱「親家」,但女方開出大聘500萬元、台北市房子1戶與1克拉以上鑽戒為條件,男方認為根本是獅子大開口,婚事因而破局,親家變冤家,女方家長因此提告吳男涉及與未滿16歲少女性交罪。
小康家庭付不起
因為吳姓男大生與少女交往是在他成年前後,他所涉罪責切割成二部分,台北地檢署昨將吳男在18歲前與少女性交部分,移送少年法庭審理,18歲後與少女性交部分,因證據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
若依女方所開的條件,若以台北市平均每坪房價以80萬計,室內標準3房新大樓含車位50坪,連同鑽石36萬及500萬大聘,男方口袋至少要有4536萬元,才有辦法應付;網友認為女方家長「根本是勒索」、「是賣女兒還是嫁女兒?」「去搶比較快啦!」
就讀北部某國立大學的吳男,前年經朋友介紹,認識讀高一的女友,2人感情迅速升溫,去年少女到日本遊玩,傳LINE問吳男:「你不會把我們的事告訴別人吧!?」吳男回:「什麼事?是『幹』嗎?」少女回傳:「對啊!」被女方家長看到,驚覺女兒竟偷嚐禁果。
據悉,男方家住台北市東區,小情侶家境都小康,戀情曝光後,雙方家長認為,2人既然在交往,又已發生關係,不如就讓小兩口結婚,雙方家長甚至以「親家」互稱,沒想到談論婚事時,女方家長要求要有大、小聘,大聘需500萬元聘金、台北市房屋1戶及1克拉以上、有GIA認證的鑽戒,讓男方大喊吃不消、無力負擔,婚事最終告吹。
少女相挺 男大生仍被追究刑責
婚事談不攏,女方家長認為女兒吃虧,提告吳男涉及與未成年人性交罪,檢方開庭時,吳男僅承認在未滿18歲前,與少女有過1次性行為,18歲後,2人未再發生性關係,檢方依據吳男供詞及雙方LINE內容,研判2人發生性關係應在吳男18歲前,便將此部分移交少年法庭審理。
少女則供稱,與前男友「嘿咻」至少5次以上,都是在吳男滿18歲後,因雙方對性行為發生時間點指述不同,加上無證據可證明吳男18歲後有與少女「嘿咻」,因此這部分將吳男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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