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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18  00:03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高雄市政府財政局前副局長劉仲信,被控4年前擔任該局主任秘書時,明知女兒獲財政局所屬稅捐稽徵處錄用為約聘人員,在約聘人員名冊函報財政局轉報高雄市政府核定過程中,依法應利益迴避卻未迴避,仍在公文上以主任秘書身份核章,轉呈財政局長,法務部調查後,依他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重罰100萬元,劉不服,打行政訴訟抗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於法有據,今判他敗訴;仍可上訴。

劉男抗罰主張,女兒的約聘人員人事案核定時,他擔任財政局主任秘書,該職務是機關幕僚長,屬幕僚性質,並無用人權限,無論新聘或職務代理的約聘人員的核定權,都是在高雄市政府,他只是依法簽核,不能以他依職務核章,就認定他徇私任用女兒,而以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對他開罰。

退一步而言,女兒5個月的短期約聘期的薪資僅10多萬元,法務部卻一口氣處罰他100萬元,不符比例原則。

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劉仲信的主任秘書職務,對約聘人員任用案,有退回、同意、修正等裁量權,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知有利益衝突時,即應自行迴避,但他未自行迴避,他的核章行為間接使女兒獲得聘用,已構成利益衝突,因此法務部處以100萬元罰鍰,乃於法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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