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7月20日12:44
大同集團董事長林蔚山涉嫌掏空大同公司20億元,高等法院去年依違反《證交法》加重背信等罪,將林判刑8年,由最高法院審理中。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認為,林男身為大同董事卻違法造成公司嚴重損害,提告請求法院依《公司法》規定,解除林男的董事職務,但高院今駁回投保中心請求,判林蔚山仍可續當大同董事,可上訴。
高等法院指出,林蔚山涉掏空是10多年前所為,依法只能解除他當時任期的董事職務,但林這一任董事是從2014年6月開始當到2017年6月,因此沒理由解除林蔚山目前的董事職務。
林蔚山被控為了彌補個人投資的10多億元虧損,10年前違法指示子公司出錢補洞,導致大同損失約20億元,高等法院去年痛批林把公司資產當私有財產,恣意挪用造成投資人嚴重損失,依違反《證交法》加重背信等罪,將林判刑8年。(丁牧群/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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