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欣柏、廖千瑩/綜合報導〕去年5月國內發生鄭捷殺人造成4死24傷慘案,健保署代位向承保台北捷運責任險的新光產物保險申請理賠129萬餘元,新光拒賠,認為本案符合合約中所載「911恐怖主義」條款,但台北地院審理認定,鄭捷宣洩壓力的殺人行為不是恐怖主義,昨判新光產險必須依約理賠。
新光產險不對此案上訴
新光產險得知判決結果後,昨下午發布新聞稿,表示不對此案上訴,表示新光產險103年間就已依承保內容從優理賠死者及所有人員醫療費用、財物損失,總金額超過1800萬元。
去年5月21日發生鄭捷殺人案後,健保署支出129萬9253元保險給付給28名死傷者,事後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代位向承保北捷責任險的新光產險申請同額理賠;新光產險僅願理賠死者潘女等4人400萬元「乘客死亡給付」,拒絕賠償其他費用。
新光產險主張,鄭捷的「無差別殺人」行為,是以暴力意識形態或類似意圖來使民眾恐懼,與合約中所載「911恐怖主義」理賠例外條款相符,可見此案並非一般公共安全事故,不應由保險公司負責理賠。
台北地院認為,合約中所載「恐怖主義」,目的必須是致使民眾處於恐懼,而鄭捷殺人目的僅為宣洩壓力,並非造成民眾恐慌,與該條文不符。
據了解,北捷公司去年4月29日向新光產險投保「旅客運送責任險」,雙方在保險合約外,另訂「911恐怖主義除外附加條款」,其第1條約定「對於直接或間接因恐怖主義介入之損失,不負賠償之責」。
第2條則將「恐怖主義」定義為「任何個人或團體,運用武力、暴力、恐嚇、威脅或破壞等行為以遂其政治、宗教、信仰之目的,或致使民眾或特定群眾處於恐懼狀態」,本次北院即是依此條文認定鄭捷案非屬恐怖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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