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翁聿煌/新北報導〕新北市永和樂華夜市3年前獲經發局以就地合法方式,核發夜市攤商營業許可,經居民提出行政訴訟,以程序有瑕疪要求撤銷,最高行政法院今天判決居民勝訴定讞,樂華夜市管委會會長許承煬說,原許可明年2月到期,管委會將依新法重新申請,屆時盼市府協助夜市與居民召開座談會,與鄰近居民溝通,他有信心做好環境清潔維護和回饋社區措施,爭取到居民的認同支持。
樂華夜市受害居民自救會長葉春風說,夜市每天製造空氣污染和影響道路交通,「攤販賺錢、居民痛苦」,經居民長期抗爭,法院總算還給居民公道,他希望市府能兌現承諾,將整個夜市遷離現址,到中正橋下河濱公園,還給居民乾淨的社區環境。
許承煬說,樂華夜市已有50多年的歷史,已成為新北市的重要觀光夜市,也維繫300多個攤商的生計,管委會有誠意解決對鄰近居民造成的影響,明年2月重新申請時,也希望新北市能比照台北市的寧夏、饒河夜市,由市府收取租金,並且回饋社區,共創雙贏。
樂華夜市與兩大廈住戶的營業許可之爭,最高行政法院判居民勝訴,樂華夜市恐吹熄燈號。資料照片
營運已50多年的新北市永和區樂華觀光夜市,因緊鄰巴黎藝術紀大廈及名流大廈,部分大廈住戶認為夜市影響2大廈社區居民安寧、安全及道路使用權,居民生活品質嚴重受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新北市府3年前核發給夜市攤商營業許可的程序有瑕疵,應撤銷許可。一審居民勝訴,判新北市府應撤銷樂華夜市的營業許可登記,最高行政法院審理後駁回上訴,今判居民勝訴定讞,知名的樂華夜市恐將吹熄燈號。
巴黎藝術紀大廈及名流大廈住戶主張,樂華夜市攤商組成的新北市永和區觀光夜市發展協會,2012年向新北市府提出樂華夜市攤販集中區營業許可申請,卻未依照《新北市攤販管理辦法》規定,檢附緊鄰設攤路段該側60%以上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書,及該攤路段所在地里長召開說明會之相關資料,但新北市府經發局沒有命該協會補正資料就核發營業許可,應予撤銷。
新北市府辯稱,該夜市發展協會於2012年4月提出申請,當時適用舊的《台灣省攤販管理規則》,該規則並未規範申請書及有關證明文件內容,後來同年10月才實施《新北市攤販管理辦法》。但法院認為,《台灣省攤販管理規則》是規範零散攤販,而《新北市攤販管理辦法》才是規範集合攤販(即夜市)。重點是,新北市府於《新北市攤販管理辦法》實施後,才核准樂華夜市營業許可,當然應該檢附居民同意書、里長召開說明會等相關資料,因此判居民勝訴定讞,如此一來,樂華夜市恐吹熄燈號。(丁牧群/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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