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林說明「國際會展中心BOT案」相關報導內容
(105/01/26 06:3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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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交所重大訊息公告 (5531)鄉林有關媒體報導說明 1.事實發生日:105/01/25 |
2016-01-25 18:44
〔記者張瑞楨、張菁雅/綜合報導〕鄉林建設公司於2004年間,向台中市政府簽訂台中會展中心開發營運案,工程卻嚴重延宕,市府前經濟發展處長黃晴曉並於2008年間,在中國考察時,被鄉林建設公司聘僱徵信社人員偷拍喝花酒泡妞畫面,鬧得沸沸揚揚,雙方事後打民事官司,台中地院一審判決,鄉林公司要賠償違約金2502萬元,台中高分院二審卻認為,鄉林還要償還開挖土石變賣的得款共1億1340萬,以及懲罰性賠款2376萬元,總計判決鄉林應再賠償市府1億3716萬元。
對此,鄉林公司指出,尊重司法,判決不會影響鄉林運作,不過,台中會展中心開發BOT標案,鄉林「公親變事主」,演變成台中市民、台中市政府、開發團隊三輸局面,令人扼腕,此案爭議是前台中市政府團隊片面終止契約,鄉林公司將再上訴,爭取權益到底。
判決書指出,鄉林與市府簽訂合約之後,應於2008年2月28日前完工營運,到了2007年12月底,進度需達95%,卻只完成近40%,市府遂於2008年7月中旬解約(同年6月,前經濟發展處長黃晴曉於中國考察,被鄉林公司委託徵信社人員,拍下泡妞喝花酒畫面)。
市府認為,延宕工期的責任在鄉林公司,鄉林公司要把開挖且賣掉土石的錢,共1億1340萬元償還給市政府,還要再加上延宕工程的違約金與懲罰性賠款,至於原工程地點開挖後的大坑,現已闢為秋紅谷公園。
鄉林公司則認為,他們沒有違反契約,雙方爭議是,市府認為鄉林要對台中會展中心與交七轉運站用地進行聯合開發,鄉林認為聯合開發要先設計規劃,導致的工程延宕責任,不能歸責給鄉林公司,至於土石問題,是在解約前開挖販售,得款不需償還市府。
台中高分院認為,合約顯示,雙方開發範圍是台中會展中心,不包括鄰近的交七轉運站,台中會展中心最遲應於2008年2月底竣工營運,鄉林公司施工進度延宕,市府終止契約並無不法,契約終止後,鄉林公司必須把工程地點恢復原狀,但因土石已經販售,因此,必須償還賣土石的得款共1億1340萬。
高分院認為,鄉林公司延宕工程的原因,是在自己身上,不是市政府,但市府求償的違約金與懲罰性賠款3960萬元太高,應酌減少為60%,共2376萬元,加上土石的價格,共計1億3716萬元,全案能再上訴。
市府經發局表示,市府請求土石價金為1億6000萬元,但法院只判准1億3000餘萬元,由於目前尚未收到判決書,該局將於收到判決書20日內決定是否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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