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黨產要清算,但實際金額到底有多少,現在更驚爆,亞化監察人張嘉元生前簡訊自白
特偵組要收押鄧文聰 卻漏掉大魚徐景星
幸福人壽和國民黨黨產都被掏空
本報前年8月和去年9月陸續報導幸福人壽董事長鄧文聰掏空案後,特偵組3/31日將他聲請羈押禁見,法院認為鄧文聰涉犯保險法的背信、證券交易法、洗錢防制法等罪嫌,直到4/2日晚間截稿為止,鄧文聰歷經約談、交保、並重新裁定中。
▲張嘉元:如遭不測可公開
而本案另一重要共犯徐景星,目前仍是漏網之魚,本報曾經多次詳盡報導鄧文聰與徐景星的掏空手法,不過當時報導為了保護消息來源,沒有披露提供消息的「張嘉元」,由於張嘉元生前曾經囑咐,如遭不測可將真相公開,因此本報決定公開真相。
張嘉元曾經是徐景星的副手,因此知道許多內幕,後來張嘉元果然在收押期間遭檢察官延誤病情而受迫害離世。
▲生前親臨本報:他們掏空
根據張嘉元生前親臨本報說明,律師徐景星自稱是「國民黨海外黨產執行長」,利用國民黨海外5千億黨產放在香港當作擔保品,2006年3月他偷偷去大陸鄭州貸款100億元,創立晶誠科技生產8吋晶圓;此外他自己還曾瞞著國民黨另外貸款100億元偷偷去黑龍江「開採石墨」。
目前擔任上櫃公司漢康(5205)董事長的徐景星,常自稱他的老闆就是「徐立德」,至於共同謀劃掏空的鄧文聰則自稱是「伯公的人」。
▲誇口要投資大陸900億
在徐景星多次操作得手之後,2011年與幸福人壽董事長鄧文聰聯手去大陸繼續淘金,兩人在廈門向大陸官方媒體誇口要集資900億元「投資海西綜合園區」。而此時台灣的幸福人壽虧損連年擴大,徐鄧二人為了應付金管會的哀求,每年只願意增資2億給幸福人壽。
▲鎖單退佣金 用黨庫作掩護
據了解,國民黨的黨產每年都在膨脹中,其中的一部分是靠幸福人壽與股市主力合作,利用公款「鎖單退佣金」將豐厚的佣金輸送到海外黨產黨庫,而要找幸福人壽幫忙鎖單的識途老馬,都知道要「找鄧文聰的妹妹喬佣金」,鄧家的「炒股代表作」是華紙和台苯,造成幸福人壽鉅額虧損。
至於替市場主力鎖單的業務,佣金則是進入海外帳戶再匯回台灣作為增資之用。
▲鄧文聰涉基因內線案
而前年8月本報「併購天王」專欄主筆提供最新資訊指出,胖達人案的「基因國際內線交易」有一個最大的漏網之魚,就是幸福人壽董事長鄧文聰,鄧文聰在民國100年買進基因股票,每股約1元,並且是最大股東,同時也是基因內線交易案唯一避開風暴的大咖。鄧文聰買進基因股票後,陸續主導增資,最高佔有24%股權,後來在基因股價炒作分三階段先攻到55元、進一步攻上112元、最高達到212元,當時各界都把目光鎖定在「帝寶幫炒作」、「小S的公公內線交易」,並沒有發現鄧文聰這條大魚。
▲隱身富邦專戶買賣股票
前年本報138期、139期領先獨家報導,基因(6130)大股東涉嫌利用胖達人麵包連鎖店題材炒作基因股價,後來這兩篇報導引發燎原大火,當時曾張貼主要股東轉讓的明細,其中永駿投資公司與鄧文聰談妥的交易價格大約每股1元,鄧文聰一方面使用富邦信託專戶收購股票,另一方面主導增資拉抬股價。
你家的汽車 會自己溜出去逛街嗎?
公審:徐景星 江東原 葉芳秀 鍾曉亞 周占春 葉力旗 周玉琦
在股票市場,90%以上的股價上漲,都是靠人為炒作,如果沒有人為因素,股票怎麼會自己漲?你家的汽車,沒人駕駛會自己溜出去逛街嗎?
▲竊鉤者誅 竊國者侯
主力炒作未必成功,每個主力都曾經大賠過,大賺大賠都是公平的,因為這是市場機制的一部分,本來就無罪。
上市櫃公司控制股東的內線交易、散佈不實利多消息、製造假財報和非法掏空公司資產的犯罪行為,這是詐騙全國人民,這是竊國行為,這才是罪大惡極,但她們這群騙子卻是上流社會的紳士。
▲上市櫃老闆 排隊見主力
在主力時代,四大天王不僅是散戶在股市賺錢的明燈,更是金融危機身負重任的守護神、當年主力的地位是非常高尚且受人尊崇的。任何上市櫃公司老闆要自家股價上漲,都是捧著大筆的錢,排隊等著主力加持。
隨著外資大舉開放進入臺灣,政府為了讓市場法人化,就以炒作股票是違反證券交易法,開始對主力進行卸磨殺驢的圍剿。當主力被證券主管機關打入千夫所指的黑五類時,之前在股票市場長年佔據的賺錢的地盤,就輕易被主管機關和外資聯手接管把持,各上市、櫃公司控制股東在股市撈錢和坑殺小股東的技倆,更是在他們的教化和包庇協助下,變得更貪婪和無惡不作。
▲消滅主力 公務員變主力
在歐美先進國家,炒作股票長年以來都是合法,只有內線交易、散佈不實利多消息、製造假財報和非法掏空公司資產才會受到法律制裁。為了瓦解和霸佔主力長年在股市雄霸一面的利益格局,台灣證券管理層、檢調和司法單位,竟然蛇鼠一窩,死盯著主力炒作股票不放,卻對上市櫃公司的違法行為視而不見。
▲很多股票不合法人口味
主力被圍剿和地盤被搶佔後,他們能生存的空間就越來越小,目前在法人主導的台灣股市,上市、櫃公司會棄法人而找上主力操盤的,通常都是法人不愛的孤兒。它們的缺陷大多是股本不夠大、成交量太小、獲利不符合法人擇股條件。
▲股票推銷員 股市裡的蜜蜂
沒錯,主力為了順利拉抬股價,會適度甚至誇大,來膨脹公司告知的利多,而且還會花錢請媒體、分析師幫忙推薦和介紹,他們是股票推銷員,也如同股票市場裡的蜜蜂,如果蜜蜂不存在,花粉就無法傳遞,市場不開花結果,資本市場萎縮,國家就要衰敗,現在台灣就是如此。
▲公司派犯法 主力受害深
每次公司爆發做假帳或被非法掏空危機時,其實最大的受害者就是主力、金主、分析師和其內外圍,因為股價崩盤,手中大量的股票賣不出去,而且還會成為擡面上眾相指責的替罪羔羊。真正在幕後坐地分贓的則是上市、櫃公司控制股東、董監事、管理層、簽證會計師、證券主管機關等。這一條上、中、下游配合無間的犯罪生物鏈,因為長年被金管會、交易所和櫃買中心等一手遮天在罩著,所以不管他們如何散佈不實利多消息或製造假財報來坑矇拐騙投資人,亦或大量非法掏空公司資產,都能得到主管機關的包庇和保護。
▲他們是負責送錢的行業
前10年到張嘉元出事之前,證券主管機關和各上市、櫃公司控制股東接線的白手套就是張嘉元。萬一一切非法行為,被受害人檢舉立案進入司法程式,投資人保護中心那裡則由證券主管機關出面擺平,檢調和法官方面,則由國內最大的司法黃牛徐景星來負責收買疏通。
▲徐景星就是司法大黃牛
徐景星究竟有何能耐,任何棘手的法律案件他都能一手招攬擺平?除了曾是徐立德愛將,還是海外國民黨黃埔基金的執行長,掌管國民黨海外不欲為人知的密帳之外;二哥更是馬英九的愛將徐群星,曾任陸軍八軍團副司令;大哥則是高檢署檢察官,加上自己又是律師出身,是目前國內眾人皆曉的最知名司法大黃牛,只要委託人出得起錢,在台灣沒有他擺不平的官司。早年的檢察官江東原,和現在的檢察官葉芳秀、鍾曉亞和法官周占春、葉力旗、周玉琦等人,都是徐景星在檢調和司法界,長年合作撈錢的的犯罪夥伴。
▲漢康經營權 我一錘定音
徐景星會被郝志翔和張嘉元組成的漢康犯罪集團,延攬到漢康當董事長,並允許其家族成員也在漢康掛號領薪資,最主要是想借助他在檢調和司法界的犯罪人脈,以便日後開脫其等所犯下的經濟大案。
當年郝志翔和張嘉元在爭奪漢康經營權時,持股不夠1500張,若不是我找人力挺,他們也拿不下經營權。那時張嘉元對我開出的條件是,我除了可以派一個人到公司掛名任職不上班,每月支領50000元薪資之外,還會安排我掌管漢康和新光合作的澳門賭場,並有權派人參與董事會以及獲得董監事會議紀錄,和查閱公司的內部資料。
▲我如何發現 漢康掏空?
郝志翔和張嘉元取得漢康經營權後,各董監事和管理層都有一定的配額,可以拿人頭到公司掛名領薪資不用上班,每月最高預算是200萬,前後詐領公司2000多萬。但對我的承諾卻一直沒兌現,一天到晚只想派董事彭一修來跟我討價還價。這樣的異象讓我越想越不對勁,就要求董事長徐景星和財務經理戴嘉伶mail董監事會議紀錄以公司相關帳目給我。
看了相關資料之後,我發現到漢康公司正被有計劃性的掏空,就舉證向金管會和櫃買中心檢舉,但每次得到的回覆都是查無實際犯罪事實。就算紅塔金礦投資案的資金早已被乾洗,遲遲未能完成交割,其財報及鑑價驗證報告均不能順利獲得提供OTC,且金管會也曾發函警告過漢康公司,但金管會和櫃買中心接到我的檢舉函時,還是一路包庇且掩護到底。
▲郝志翔張嘉元 證據確鑿
漢康被郝志翔和張嘉元等犯罪團夥非法掏空證據確鑿,但我一路揭發,卻受到金管會和櫃買中心百般阻撓。歷經千辛萬苦的努力,好不容易熬到立案查辦,沒想到檢察官葉芳秀、審判長法官周占春、法官葉力旗、法官周玉琦等人,卻又被徐景星一手包辦擺平,真想罵TMD。
台灣的黑金,何時變得如此膽大妄為和猖獗?馬英九的正義之氣,又何時跟陳水扁一樣,底限沒守住了?真是台灣人的悲哀!
▲曾銘宗,國巨掏空200億
1996-1997年,國巨全年營收才23億元,且第一次現金增資募集而來的的資金,已違規未用於公開說明書指定用途上,為何它事後還能繼續合法在資本市場公開募集百億以上的資金?這是誰為它開的特許通道,讓陳泰銘日後能夠光明正大,以合法掩飾非法,公然掏空A走國巨公司近200億元,可不可以懇請現任金管會主委曾銘宗,公開回答我這個問題?
▲博達為何能做十年假帳
2004年6月中旬,博達63億元現金一夕之間蒸發,博達公司控制股東葉素菲為何會有如此大的本領?一家自1994年間即與部份集團企業進行虛買虛賣交易,為什麼可以做了10年的假帳,直到2004年才出事?又為什麼一家空頭公司,還能數度辦理現金增資以及發行公司債,從市場合法募集到大量的現金?這若沒有簽證會計師和證管會主委在幕後協助,你們認為這種天方夜譚之事,會有可能發生在博達公司嗎?
▲皇統為何能做四年假帳
同一期間訊碟也爆發26億元資金流向成謎;另外,接二連三又爆出皇統、太電、茂矽、宏達科、新企、衛道、榮睿、等地雷股事件,皇統從2001年開始做假帳到2004年7月出事,幫它做簽證的會計師事務所是2001年眾信;2002年是資誠;2003年是安侯;2004年安侯在皇統的半年報上則是簽具無保留意見。
▲眾信資誠安侯 都是兇手
眾信、資誠和安侯等三家會計師事務所,在業界還算頗具知名度,竟然沒有任何一家事務所發現皇統帳務有作假的跡象,甚至在事件被揭露時,資誠會計師事務所還大言不慚說:對皇統科技財務報表的查核過程完全按照法令規定,而且簽證過程也非常嚴謹,包括整個銷貨循還過程均一一查核函證,並且向經濟部商業司查證銷貨交易對象是否真實存在。
資誠的說法,除了是笨到連豬都不如的人,才會看不懂它所代表的函意。大家想想,若皇統真的沒問題,為什麼資誠只幫皇統做了一年的簽証,就逃之夭夭?
▲證管會主委 替小偷把風
從國巨、博達、訊碟、皇統、太電、茂矽、宏達科、新企、衛道、榮睿、等地雷股事件來看,四任證管會主委委員,呂東英(85年9月);林宗勇(87年7月);朱兆銓(89年11月);丁克華(92年2月)等和局長吳當傑(93年7月),都是替小偷把風的門神門鬼,若沒有林宗勇的鼎力相助,國巨哪來200億元讓陳泰銘A走?博達哪有63億元,讓葉素菲表演一夕蒸發之魔術?
▲我終生追訴 法官檢察官
若沒有超過半數以上董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協助,上市、櫃公司控制股東,想要從公司掏空千萬以上的資產談何容易。依據公司法以下條款來認定,參與掏空漢康以及和旺公司資產的控股股東、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除了該負刑事責任之外,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請問檢察官葉芳秀和鍾曉亞,為什麼讓公司法形同虛設,漢康以及和旺公司的董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個個都被你們私放不起訴?再請問法官,我手中握有漢康公司董監事會議記錄及帳冊,都清清楚楚記載漢康被郝志翔和張嘉元等犯罪團夥集體掏空,周占春、葉力旗、周玉琦等三位貪官汙吏,你們究竟是跟誰借了膽,敢一手遮天私放重罪犯?
▲相關條文如下:
1、第21條: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董事、監事違反上述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民事責任)
2、第113條: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3、第153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 第152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上述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怠於履行起訴義務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刑法第169條(掏空上市公司罪):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便利,操縱上市公司從事下列行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一)無償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二)以明顯不公平的條件,提供或者接受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三)向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四)為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或者無正當理由為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的;(五)無正當理由放棄債權、承擔債務的;(六)採用其他方式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一覺醒來就在看所守所
大家請拭目以待,我相信老天會睜眼的,林宗勇、陳泰銘、周占春、葉力旗、周玉琦、漢康郝志翔、漢康董監事、正風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和旺劉永祥、和旺董監事、致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的楊建國和張庭銘等會計師、陳聰明、正峰新鍾榮昌 、鍾明甫、國內第一大老虎黃建功、金管會、交易所、櫃買中心、高雄六合彩大莊家蘇萬良、聶致遠、吳秀娥、陳明仁、前祥裕董事長劉志雄、宏達電王雪紅等是被我公佈要正義獵殺名單。
千萬不要看他們個個有來頭,若我消息沒誤的話,正義的鐵騎很快就會出動抓人了,以上名單人員,請你們個個晚上睡覺時要多留一份心思,不然一覺醒來就在臺北看所守所裡。
〔記者林慶川、邱燕玲/台北報導〕巴紐案的「保命信」新劇情,經過前天深夜到昨天凌晨的三方對質後,證實是歹戲一場!外交掮客吳思材當庭否認律師徐景星轉述的「邱義仁等三人分走了兩千九百八十萬美元」是他的本意,甚且當庭解除與徐的委任關係。
徐景星轉述洗錢流向 遭吳當庭否認
由於律師徐景星當時提及,有兩千萬美元款項回流至外交部「慶寧帳戶」後才遭朋分,檢方為再次確認,昨天下午由北檢檢察官章京文親赴外交部調閱此帳戶資料,並訊問一名會計處人員後,確定此筆款項並未被匯回。
徐景星前晚召開記者會,指稱受當事人吳思材委託召開記者會,他出示一張吳思材以英文手寫的「洗錢流程圖」,並稱此是所謂的「保命信」。
徐景星當時指出,五月六日下午,吳由北機組應訊結束後返回飯店,兩人談了一個多小時,吳說,留有保命證據,自己若被收押,盼徐代為公開。
徐景星說,依吳當時的講法,新加坡華僑銀行聯名帳戶原有兩千九百八十萬美元,之後,金紀玖及外交部參事張強生要求吳先把其中九百八十萬美元轉至吳的私人帳戶,再提領現金交給張強生,張當時指「錢是要拿給外交部長黃志芳」。至於剩下的兩千萬美元,則匯回外交部「慶寧帳戶」,而這些錢是「要給邱義仁、柯承亨」。
檢方前天深夜,提訊吳思材,並找來徐景星、張強生對質,徐的「轉述」說法,當庭遭到吳思材否認。
徐景星當時曾表示,保命信要轉給總統當選人馬英九,還請國民黨協助公開。國民黨秘書長吳敦義昨受訪指出,他基於案件已經進入司法程序,婉拒把該信轉給馬英九或由黨部協助公開。
撰文 / 陳邦鈺
出處 / 今周刊 491期
台灣律師在大陸尚不能執業,但還是有人例外。台灣惟一能在中國開業的律師徐景星,當初靠著朱鎔基一句「研究看看」,獲得一張特許證。過程意外,但他行事卻非常實際,他建議台商說,「在中國經商,人際關係固然重要,但法律更重要。」
大陸法律市場潛力雖大,但台灣律師往往是「看得見、吃不著」,尤其當大陸與香港簽定「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CEPA)後,港澳律師紛紛進軍內地,但台灣律師沒有類似機制進入大陸市場,也不能像其他外資事務所般設立辦事處。
依照中國目前規定,即使台灣人考取大陸律師執照,但要執業時仍面臨法規限制,而無法發給職業執照;目前台灣律師以各種方式迂迴在大陸發展,包括以仲裁代理人,或訴訟案件中的普通代理人身分,協助大陸台商解決法律問題的案例愈來愈多。
因緣際會 朱鎔基爽快給證
台灣律師在大陸無法執業,僅能從旁輔導顧問,不過,凡事都會有例外,徐景星便是惟一一位拿到大陸特許證的台灣律師。他回憶這段饒富趣味的經歷,是在九○年代初期,當時隨友人赴北京考察市場,在商界朋友的積極安排下,因緣際會地與時任國務院副總理的朱鎔基有一面之緣。
當朱鎔基問到有十多年執業律師背景的徐景星,此次來訪有何建議時,他立即表達空有法律專業卻無法服務大陸台商的無奈,不料朱鎔基也答應得爽快,說將和司法部門「研究看看」,這一研究,便出現了一張空前絕後的特許證,但僅能提供境外人士商務及台商所涉及的法律案件,也因此徐景星分別在上海、北京成立了法律事務辦公室。
半官方性質的海基會曾私下透露,迄今仍有百餘名台商被羈押在大陸監獄中,至於曾吃上官司或處於訴訟階段的可能達千人之多。「九成台商的法律案件出在稅務糾紛上」,徐景星以十多年在中國奔走、替台商打官司的經驗觀察,台商將台灣那套「節稅與避稅的觀念與行為」帶到中國之後,往往捅了樓子卻不自知。
隨手翻開中國大陸的稅法條文,果不其然,赫然在刑法的章程裡見到的皆是「偷稅」、「騙稅」、「坑錢」等字眼,而台商以往在台習慣在進出項發票上做「避稅」行為,事發後頂多民事稅務罰金處分,但在中國稅法可就「代誌大條」了:只要人民幣一萬元就會吃上刑事官司,而十萬元以上則判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至於弄到偽造發票,便是「影響國家重大經濟行為」,嚴重可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而往往台商「節稅」,數目都超過人民幣一百萬元。
一位曾在北京從事家電、日用品賣場的黃姓台商,事業非常之大,但因遭稅務單位進行稅務清查,結果發現十年經營期間,疑似有三十多張偽造與變造的發票,第一審便被判死刑,當年此事在台商圈還轟動一時。不過,這位黃姓台商命不該絕,在徐景星帶領大陸律師共同研判下,前後歷經兩年訴訟,從中級法院的死刑、死緩二年,最後改判無期徒刑,目前已保外就醫。
另一位台商法律案例也是稅務問題,這位台商拿了人民幣三十萬元請大陸會計師和律師處理,原以為事過境遷,三年後再回到大陸商務考察時,居然在機場當場被逮捕收押,後來也是輾轉找到了同是台大校友的徐景星,才順利脫身。
乖乖納稅 台灣經驗不可靠
「做假帳會出事,在大陸出事會要人命。」徐景星說台商為避稅或爭取稅務優惠,習慣做兩套帳,其實相當危險,因為大陸稅務機構稅務人員之多是無法想像的,所以只有「查不查的問題,沒有查不到的問題」,因此赴大陸投資前,最好先估算在依法完稅之後,若還有營利空間,再思考西進,否則就乾脆先斷了念頭。
當然最冤的情況通常是前任地方領導所提供的優惠,後任卻不認帳,而台商又不肯低頭,結果當然是開始追稅,又惹上了一身腥。
因此,徐景星建議,台商要明瞭從地方到中央稅務的權限,千萬不要聽信地方領導「拍胸脯保證」,大陸的口頭語是「問題不大」,但問題發生時,會大到你無法想像,因此合法的折扣,地方官員自然有權力給,但不合法的終究會出事;何況上海市十個行政區域,稅法規則便不盡相同,更遑論鄰近的昆山和江蘇了,兩地稅法更是大相逕庭,因此投資前要多了解區域稅制,而非拿著台灣經驗「硬幹」。
根據徐景星多年幫忙台商處理稅務官司的經驗指出,台資企業的會計、出納最好分開為兩人掌管,他半開玩笑地說,而且關係不能太好,最好兩人都是男生或是女生,否則日久生情、發生男女情愫後麻煩可就大了;甚至最好請會計、出納分別簽立:「不做假帳,否則應負法律及賠償責任的切結書」。
原本在台灣精通國際法的徐景星,到了中國後發現台商「稅」不安寧,因而轉向鑽研中國稅法,他頗感慨地說,「在中國經商,人際關係固然重要,但法律更重要。」很多人以為大陸只有「人治」,沒有「法治」,但概念卻恰巧相反,大陸法律非常嚴苛,台商要保命,杜絕之法當然是不做假帳,至於稅法問題則應時常虛心研究,請教專業,,否則十年辛苦事業有成,敗在一件稅務官司的案例,經常是屢見不鮮,也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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