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視即時新聞】台灣巨砲陳金鋒,在青埔球場風光引退,但贊助廠商製作的「鋒砲」雕像,引發反彈聲浪!有人質疑,這個號稱花了1400萬元的白玉雕塑,根本不 像陳金鋒,反而比較像是藝人澎恰恰,而且,贊助廠商的名稱,竟然比陳金鋒的名字還要大,球迷輪番砲轟,逼得廠商出面道歉,承諾會再修改。
2016-09-15 12:51 聯合報 記者黃麗華╱即時報導
Lamigo桃猿隊從即日起至18日推出野球魂週,舉辦陳金鋒大型野球魂特展「Chen My Life」,利用立體場景打造陳金鋒的野球魂棒球之旅大體驗,今天宣布17日的重頭戲將是為球場陳金鋒漢白玉雕像揭幕,邀球迷朋友一起見證這位低調英雄在這30年來的野球魂。
漢 白玉是純白色的大理石,從中國古代起就用漢白玉造砌宮殿石階和護欄,通體潔白,是上等皇宮御用玉石,足以表彰個人豐功偉業。本次雕刻陳金鋒玉像的石材特別 從大陸四川出產的2公尺立方完美玉石,從人物拍照、泥塑、打模、選石、初雕、細磨等,由兩位30年以上的資深師傅及多位助手耗時三個月得以完成,為符合陳 金鋒的律動,廢棄許多邊角石材,淨重四噸,耗時半個月才送至桃園,只為了彰顯陳金鋒的野球魂。
這尊造價八位數的漢白玉陳金鋒雕像,由 Lamigo桃猿隊的合作夥伴光隆海洋生技所打造,以陳金鋒的打擊雄姿加上傳奇的52背號,即將坐落在球場外廣場將成為球迷朋友一同分享陳金鋒野球魂榮耀 的最佳亮點,光隆海洋生技再搭配在花蓮生產的一噸花崗石基座,整尊作品表達Lamigo球團與光隆集團對於陳金鋒30年棒球生涯的最高敬意。
紀 念永遠的52號陳金鋒,球團不僅舉辦一系列引退活動,還砸下千萬打造紀念雕像。但現在卻是罵聲不斷,不僅被酸說像澎恰恰,連贊助廠商名字也比陳金鋒還要 大。但讓球迷更氣的是明明說是「漢白玉」、以為很高檔,沒想到竟是大理石。專家也直言漢白玉材質只比指甲硬一點點,得小心碰撞,實在很掉漆。
【新聞】光隆轉投資深層水挖掘花蓮軟實力 |
花蓮幸福城市六大面向願景工程系列報導之30/發展深層海水產業篇之10 「海水就在你家後院」 一句玩笑話 開啟曾信雄從石材跨足藍金產業契機 光 隆在花蓮是一家老字號的企業,四十九年來,董事長曾信雄以精準的眼光及無比的魄力,帶領光隆成為台灣最大的大理石加工廠;看好兩岸開放商機無限,光隆前進 大陸同時,成功轉型成「寶石、觀光」業。九十年間,因為朋友一句玩笑話∣「海水就在你家後面,不抽豈不可惜」,讓曾信雄從質地堅硬的大理石加工業,一頭栽 進海洋深層水產業,獨到的眼光與魄力,成為同業口中的「軟硬通吃達人」! 光隆生化科技公司副總經理曾淯 琪表示,在地的花蓮鄉親都知道從花蓮往新城的方向有個業界頗負盛名的光隆大理石工廠;又或許曾經在大家的記憶中來到門口停佇的冰淇淋列車品嚐過美味的義大 利冰淇淋;而現在有更多的小朋友戶外教學的記憶都少不了光隆博物館宇宙樂園寓教於樂的颱風與地震體驗館;這些年光隆的腳步走到了海洋生技的領域與鄉親們分 享台灣花蓮獨有的海洋深層水產業。 從大理石加工業 走到海洋生技 光 隆從大理石加工業,配合花蓮觀光產業轉型寶石、觀光產業,之所以跨足海洋深層水產業,曾淯琪說,多年前因友人來訪談到關於日本的海洋深層水發展時,突然冒 出「海水就在你家後院,不抽豈不浪費」這句玩笑話,讓董事長曾信雄興起從質地堅硬的大理石加工業,跨足海洋深層水產業的念頭,先後投入約六億元資金,光隆 成功抽取太平洋六百一十八公尺深的海深層水,海的並成為同業口中的「軟硬通吃達人」。 園區養殖魟魚及雙髻鯊 本 著讓大家喝乾淨水的夢想,以及看準這個產業有著非常高的發展性,光隆企業展開了「海洋深層水投資計畫」,在夏威夷及日本海洋深層水產業的承先啟後薰陶下陸 續展開了海洋深層水領域的啟動作業,目前光隆海洋生技園區內有養殖由定置漁場捕獲的魟魚及雙髻鯊有時還可見到可愛的曼波魚,在陽光蔚藍的天空下在深海營養 源豐富的池中悠游自在的生活著,這些照顧的健健康康的深海魚在確定可以搭飛機時,業者即安排專機將他們送往國外動物園當作觀賞魚種做另類國民外交,近期內 深層海水白蝦池也將完成非常歡迎鄉親們來到園區內免費參觀喔! 原 先光隆海洋生技是以代工為主並且陸續為味丹統一等大企業代工深層水商品,正在日漸有起色之際一篇來自壹週刊未經確認求證的報導將整個深層水產業拉到了谷 底,後來在整個深層水產業的合作澄清下慢慢有了起色,但因產業觀望效應代工單無法回到榮景時期,陸續接的小代工單則因行銷資源不足及對深層水產業不夠熟悉 而無發持續。 從代工到創立自有品牌 因此,光隆海洋生技成立品牌行銷部門總決定以初生之犢不畏虎的精神正式跨足到自有品牌及市場通路布局的發展,最近東海岸馬拉松有一瓶啞鈴造型的海洋深層水吸引了大家的目光,這是光隆生技的第一個自有深層水品牌∣Thetis More「特蒂斯海洋深層水」,目前在市場上進入第四年的成長期,在正式推出前整個公司團隊集思廣益分析光隆優勢劣勢應該如何有個好的開始。 訴求機能水 打進市場 曾 淯琪表示,光隆很清楚知道我們沒有公家背景雄厚財力的支援,因此每一步都如履薄冰,品牌發展初期我們深知無法與大公司背景之商品在產量上比較,因此朝向特 殊礦物質含量之機能水及啞鈴造型瓶身健康環保瓶身重複利用等訴求切入市場,果不其然,在與其他大品牌例如捷安特、飢餓30、國際自由車環台賽、touch aero等健身產業合作推廣下有了廣大的回響,特蒂斯品牌知名度朝向百分之卅五邁進,從沒沒無聞主動找合作吃閉門羹到現在各大企業活動爭相邀請合作真是不可同日而語,大家的努力總算沒有白費!
一 路走來在品牌發展上我們有許多的成功與失敗的經驗可與鄉親與同業先進們分享,過程中也不乏陸資欲投資探路及大型財團之合作詢問,但在董事長所有光隆集團下 產業不離開花蓮及創造在地就業機會的堅持下,我們仍願意和花蓮的鄉親走在會黏人的花蓮土地上落地生根並且開花結果,僅讓花香飄散台灣甚至世界各地!最後為 了感謝花蓮鄉親們的支持。
摘錄於 2014-06-08更生日報 新聞連結: http://www.ksnews.com.tw/newsdetail_ex.php?n_id=0000599913&level2_id=101 |
2015-09-10
〔記者王峻祺/花蓮報導〕花蓮縣光隆海洋生技公司委託南投代工業者生產「D六一八原生礦物質水」,於今年五月被檢驗出「溴酸鹽」含量超標,花蓮縣衛生局隨即勒令業者全數回收,昨日公開銷毀逾廿四萬瓶問題水;業者表示,日後將要求廠商加強品管監控,確保水質安全無虞。
被檢驗出含有溴酸鹽○.二二ppm(衛生標準○.○一ppm以下)的包裝水,是由光隆生技公司委託南投廠商製造,於今年五月分別被南投 縣及台北市衛生單位檢驗出溴酸鹽含量超標,已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花蓮縣衛生局要求業者全面下架並回收,昨日於工廠實施銷毀,共計一萬零一百四十三 箱,逾廿四萬瓶。
花蓮縣衛生局長林運金表示,業者得知產品發生問題時,立即主動全面回收並加以改善,此批問題包裝水有效日期為一○六年六月八日,已於昨日全數銷毀完畢,後續所生產的產品則經檢驗後,符合食品法規定。
屬潛在性致癌物
他說,疑似是因工廠在消毒過程時殘留溴酸鹽所致,由於溴酸鹽在動物實驗中發現,屬潛在性致癌物,微量雖對人體並非會造成傷害,但因超過規定標準值○.○一ppm,因此勒令業者下架。
光隆海洋生技水產專員李基維指出,經調查後發現,代工廠商在製造礦泉水時進行臭氧殺菌,由於攪拌機具異常,才會導致攪拌不勻,發生水質殘存溴酸鹽含量過高情形。
合格產品下月重新上市
他表示,公司對於委託製作業者的疏失深感抱歉,未來將要求廠商加強品管監控,希望能夠生產更優質的礦泉水供消費者飲用,目前已通過衛生局檢驗的新產品將於十月間推出。
裁判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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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年台上字第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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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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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致人於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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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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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1 年 01 月 0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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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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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判書彙編 第 7 期 255-25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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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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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379 條 ( 79.08.03 )
刑事訴訟法 第 379 條 ( 82.07.30 ) |
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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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被害人係因吊車吊起之大理石掉下致頭部受傷不治死亡,有檢察官之 勘驗筆錄、相驗屍體證明書、驗斷書、照片可證。依此觀之,該大理石掉 落之原因,究係操作人操作不當而掉落,抑或因該吊車本身之機械不良或 吊索 (含鋼索) 之缺失所致,原審未予調查說明,尚有未合。次查被告公 司之吊車前經台灣省政府勞工處北區勞工檢查所於七十九年五月四日勞工 檢查及七十九年六月十四日專案檢查結果,認其大型起重機,尚未經檢查 合格,即行使用,具有嚴重危害勞工之虞,應就該設備予以停工處分,倘 若本件事故係因該吊車維修不當致操作發生問題而造成,則被告為光隆公 司負責人,其任令使用該吊車,是否有應注意能注意而疏於注意之過失, 亦非無調查斟酌之餘地。 參考法條:刑事訴訟法 第 379 條 (84.10.20) |
上 訴 人 謝金媛 女民國四十六年一月十九日生花蓮縣人無業 住台灣省○○縣○○鄉○○村○○○街○○○號 被 告 曾信雄 男民國三十二年九月二十一日生宜蘭縣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業商 住台灣省○○縣○○市○○路○○○號 右上訴人因自訴被告過失致人於死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中華民國八 十年八月廿八日第二審判決(七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四三號,自訴案號台灣花蓮地方 法院七十九年度自字第廿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過失致人於死部分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其他上訴駁回。 理 由 一過失致人於死部分: 原判決以上訴人謝金媛在第一審之自訴意旨略稱:被告曾信雄係花蓮縣花蓮市光隆大 理石工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光隆公司)之董事長即負責人,應注意能注意而疏未注 意其內部人員之管理及機械之管制,於民國七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 許,上訴人之夫即被害人張宗明以三輪車欲載歐長華置於光隆公司內之大理石時,被 告竟任令某不詳姓名之員工操作該公司未經檢驗合格之五十噸吊車吊起該大理石,因 操作不當致大理石掉下,壓到三輪車,致該三輪車彈高壓傷張宗明之頭部,嗣經送醫 急救不治死亡。因認被告有業務上過失致人於死罪云云。然經調查結果,被告犯罪不 能證明,因而維持第一審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固非無 見。惟查本件被害人係因吊車吊起之大理石掉下致頭部受傷不治死亡,有檢察官之勘 驗筆錄、相驗屍體證明書、驗斷書、照片可證。依此觀之,該大理石掉落之原因,究 係操作人操作不當而掉落,抑或因該吊車本身之機械不良或吊索(含鋼索)之缺失所 致,原審未予調查說明,尚有未合。次查被告公司之吊車前經台灣省政府勞工處北區 勞工檢查所於七十九年五月四日勞工檢查及七十九年六月十四日專案檢查結果,認其 大型起重機,尚未經檢查合格,即行使用,具有嚴重危害勞工之虞,應就該設備予以 停工處分,此有該所七十九年六月廿五日北檢一字第二四三六○號函可稽(第一審卷 第一○五頁),倘若本件事故係因該吊車維修不當致操作發生問題而造成,則被告為 光隆公司負責人,其任令使用該吊車,是否有應注意能注意而疏於注意之過失,亦非 無調查斟酌之餘地,以上均攸關被告是否負過失致人於死刑責,原審未盡調查,自有 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為有 理由,應認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二湮滅證據部分: 按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 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定有明文。本件自訴意旨所指被告湮滅證據部分,係刑法第一 百六十五條之罪,屬於刑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前段之案件,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一 年 一 月 九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黃 雅 卿 法官 董 明 霈 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陳 正 庸 法官 柯 慶 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一 年 一 月 十七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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